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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分级保护

发布时间:2021-03-15 04:36:55

⑴ 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交给哪个部门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文化古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留下了丰富多彩、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大量有形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墓葬、建筑、典籍、器物、园林、文学、绘画、雕塑、工艺美术等,以及大量无形文化遗产,如风土人情、节日庆典,民俗礼仪、乡规民约、传统技艺等民俗文化,民谣、谚语、酒令、号子等民间口头文学,牧歌、秧歌、船歌、山歌、儿歌、戏曲、曲艺、杂技等表演艺术等等。在中国文物宝库中,融会聚合着56个民族的智慧结晶,吸收了世界众多地区的文明精粹。这是一份极其宝贵的财富,它们不仅是中国的瑰宝,而且也是全人类最宝贵的遗产。 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一向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大批文物正面临自然或人为毁坏的现实情况以及文物不可再生这一特性,国家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中国文物的显著特点是年代久、数量多。许多文物历经几百年、上千年,抵御自然侵蚀的能力大大降低,如果不抢救,极有可能毁于一旦。面对数量极多、亟待保护的文物,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有限的人力、物力首先投入抢救那些濒临毁损的孤品、珍品上去。 考古发掘是文物研究、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考古发掘必须以安全保护为前提,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特别要加强古代城市和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利用文物是保护文物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为了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国家又进一步提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作为新时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文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有效保护,就是要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强调文物保护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同时强调社会保护义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合理利用,就是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拥有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发挥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把文物利用作为一项优势资源进行开发,在文物的境内流通中注重发现、收购珍贵文物。 中国对文物实行分级保护,对于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价值分为三级,进行科学保管与收藏。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则采取命名文物保护单位的办法。分级保护制度,将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明确地分解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使各种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是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内容,也是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方面。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博物馆总数为1384座,加上其他部门和民间兴办的特色博物馆,全国各类博物馆已达2000余座,博物馆藏品超过2000余万件,年举办展览达8000余个,对于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⑵ 历史文化街区 核心保护范围 原样复建可以吗

第一章:总 则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指导,通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文物古迹及传统民居的实地调查,在详细考察街区的历史变迁,综合分析街区区个性特征,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特色的基础上,按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制定。
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目的在于指导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统筹安排历史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保持历史街区的社会经济活力,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特色文化旅游的开发和经营。
本规划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和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1.规划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4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1.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4)14号令
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1994)533号文
1.7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1.8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1.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送审稿)(2004年)
1.10《长沙市中心区E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1.1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设计要点》(长规函〔2004〕65号)
1.12长沙市文化局《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点》

2.规划范围
2.1 本次规划的范围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至卫国街,东到三泰街、三兴街,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57公顷。
2.2 其中重点规划地段为沿太平街、西牌楼、马家巷、孚家巷、金线街、太傅里两侧的历史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为5.07公顷。

3.规划原则
在全面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风貌的前提下,发挥历史街区的潜在优势,突出特色,充分利用现存的历史遗产、人文资源,综合发展旅游事业,发展城市经济,彻底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
通过本次规划,促进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更新和协调发展,统筹安排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为改造更新提供技术指导。
3.1 文化内涵导向原则
充分挖掘太平街历史街区和长沙的传统民俗文化,建立民间文化保护机构,全面提升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文化吸引力。
3.2 地域特色原真性保护
对传统建筑的修复以及新建建筑的设计,应建立在对本地建筑文化严谨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真实而的独特魅力。
3.3 保护与发展互动原则
在对历史街区的物质性遗产保护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并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的挖掘,对传统建筑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利用,在一定程度发掘历史遗产的社会经济价值。
4.规划目标
4.1 规划确定太平街历史街区是以生活居住、旅游观光、商业服务、文化经营为主要职能,集中体现长沙民国传统人文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
4.2 本次规划主要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清代街巷格局,民国的民居风貌,长沙市街的生活气息,充分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三大文化特征:
屈贾文化纪念地:主要通过对贾谊故宅保护与贾谊祠园林的恢复建设,以及相关文化设施如太傅书院等的建设,展现楚辞汉赋博大精深及屈原、贾谊、陶侃三人事迹中的人文魅力。
商业民俗传承地:通过保护太平街、西牌楼的传统商业建筑,恢复若干老字号,以及对金线街两边长沙民俗作坊的开发展示来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商业民俗的文化内涵。
辛亥革命策源地: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中与辛亥革命有关的文物古迹,挖掘其在长沙近代史上的重要意义,建立建设小型的博物馆。
5.规划内容
5.1 本次规划的内容包括保护与整治两大部分。
5.2 保护规划主要包括:分级保护的范围划定与保护要求,历史街区的风貌景观保护,历史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各级文物古迹及传统民居宅院的保护、土地利用与道路交通调整规划等。
5.3 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保护与更新模式、沿街重要界面立面整治、重点地段详细设计等。
6.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由人工环境和人文环境两部分组成。归纳如下表,需要针对各自的特点进行相应的保护。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要素构成表

人工环境 街巷格局 主要街道成鱼骨状,街巷普遍较窄,保持民国初年格局。
文保单位 贾谊故居、“四正社”旧址、鲁班庙旧址、辛亥革命“共进会”旧址、孚嘉巷42号、乾益升粮栈
历史建筑 老通义油漆号、杨福和豆豉鞭炮庄、利生盐号、杨隆泰钉子铺、洞庭春茶馆等
特色构筑 金线街麻石路面、常怀井
景观大树 散布在各条街巷上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大树

人文环境 节庆习俗 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过小年、除夕、春龙节、花朝节、观音菩萨诞辰、上巳节、龙王节、天贶节、乞巧节、中元节、灶王节、老郎神寿诞
革命事迹 两湖暴动、长沙起义
地方特产 湘绣、湘菜、湘莲、湘粉、菊花石雕、浏阳豆豉、菌油、棕编、白沙液酒、铜官陶瓷、浏阳夏布、浏阳纸伞、浏阳花炮、红继木
历史人物 屈原、贾谊、陶侃、焦达峰
奇闻掌故 吕洞宾与金线街、陶侃射蟒
7.保护框架的空间构成
根据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价值及其环境要素构成,可以将太平街的空间框架划分为“五街三片一点”,即以五条特色街道串起来的三片传统居住街坊(见保护框架规划图)。
“五街”是指:
太平街传统商业街、金线街传统风貌街、西牌楼传统餐饮街、马家巷和孚嘉巷传统居住巷。
“三片”是指:
马家巷孚嘉巷传统居住街坊:以马家巷、孚嘉巷为中心,东面到太平街,西面到卫国街,南到金线街的以传统居住风貌为主要特色的地块。
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北,三泰街以西。
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以太傅里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南,西兴街以西。
“一点”是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第三章:保护等级与范围
8.历史街区分级保护
根据现状特征以及国家对历史街区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规划中,将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二个层次: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8.1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根据保护对象性质和措施的不同分为两部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8.1.1 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沿太平街(北起长沙食品城,南至金线街口)、马家巷(东起太平街,西至卫国街)、孚嘉巷(东起太平街,西至长沙港务招待所)、西牌楼(西起太平街,东至三泰街)、太傅里两侧传统民居集中的区域。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07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起卫国街,东达三泰街、三兴街的整个太平街历史街区,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2.57公顷。
8.1.2 保护要求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要求确保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街巷及环境不受破坏,如需改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各种修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管会等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其建设内容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方可执行。
1) 古街市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采用麻石条铺砌;原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不宜采用现代城市做法。
2) 街巷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茶肆和产商结合的手工作坊,建筑的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黄褐色、原木色。
3) 传统民居选择相对完整地段成片加以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古井、古树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应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复,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4) 对本区内保留的传统民居建筑应加强维修,建筑色彩应取黑、白、灰、黄褐色等其他长沙传统民居的色彩加以统一控制,建筑装饰、建筑形式应采用民居形式的坡顶青瓦白脊房,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确定的长沙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建筑功能主要为居住建筑或民居旅馆。
5) 建筑物一层檐口高度控制为2.8~3.5M,二层檐口高度控制为6.5 M。
对于建设控制地带,此范围内的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1) 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最大建筑高度为四层;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必须搬迁和折除,近期拆除有困难的都应改造其外观和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
2)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建筑功能应以居住与公共建筑为主。

8.2环境协调区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太平街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地完整性,根据历史街区四个方向的不同情况,划分出环境协调区。
8.2.1 保护范围
环境协调区的范围规划为:西起湘江之滨,东到三泰街、三兴街道路红线外50米,北起五一路南侧红线,南至解放路红线外50米。具体保护范围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环境协调区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环境协调区面积为23.98公顷。
8.2.2 保护要求
在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不破坏古镇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该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
对整个区域协调区,新建筑应鼓励低层,原则上不超过6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高度控制规划图”执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9.建筑及院落分级保护
经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现存建筑的详细调查和评估后,将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优秀建筑及宅院分为三级进行保护: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二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优秀历史建筑。

9.1文物保护单位(一级)
9.1.1 保护范围
保护等级为一级保护的范围:划定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以内为绝对保护区。太平街历史街区内目前共有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9.1.2 保护要求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绝对保护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建筑形式: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高度控制:保持现状或根据原状恢复。
9.1.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不容许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超过文物保护建筑的一般建、构筑物,现状存在的应坚决拆除。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9.2 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和长沙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划定,及现场对历史建筑的调查审定,本次规划共划定不可移动文物6处。分别为马家巷17号(共进会旧址)、孚嘉巷12号(四正社旧址)、太平街67号(乾益升粮栈旧址)、孚嘉巷14号(鲁班庙旧址)、孚嘉巷42号、金线街麻石路面。
9.2.1 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建筑维护修缮应优先采用旧料来更换损毁构建,修缮的原则是“只修不建,修旧如旧”。
附表:太平街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汇总表

编号 名称 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年代 房屋性质 进数 备注
13 共进会旧址 马家巷17号 450 公私合用 二
18 四正社旧址 孚嘉巷12号 260 公房 二
09 乾益升粮栈旧址 太平街67号 500 公房 四
16 鲁班庙旧址 孚嘉巷14号 270 清末民初 公房 一
14 孚嘉巷42号 孚嘉巷42号 480 民国 公房
37 金线街麻石路面。 金线街
9.3 优秀历史建筑
经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的历史遗存详细踏勘和审核后,本次规划共划定优秀历史建筑25处。
9.3.1 保护要求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建筑修缮的重点是恢复其传统建筑与院落的布局,在细部做法上采用长沙地区的典型做法、样式材质等,可以在对当地建筑的特色提炼下,对无法恢复原样的部分做一定的创意性设计。
第四章:高度控制规划
10. 高度控制
为维护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需要对街区的建设进行高度控制。具体如下:
文物保护单位:维持原有建筑高度,不容许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超过文物保护建筑的一般建、构筑物,现状存在的应坚决拆除。
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维持原有建筑高度。周边20米范围内有高度超过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应降低层高或拆除。
控高二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坡屋顶传统建筑。建筑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6.5m,屋脊总高不超过8m;结合现状特点,允许建国以前传统风貌建筑维持原高。
控高四层区域:位于本次历史街区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四层及四层以下,四层檐口高度在12.5米以下,总高度不超过14米。
控高六层区域:规划范围西向外至湘江岸边,北至五一路南侧红线,东、南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六层及六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20米。
各控高区域的具体范围详见高度控制规划图。
附表:高度控制区域汇总表

区域名称 面积(hm2) 比 例
维持原高 1.04 4.04%
控高二层 8.43 32.73%
控高四层 8.19 31.79%
控高六层 8.10 31.44%
11. 景观视廊控制
为了保证湘江风光带与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交融,新开辟的通向湘江的回龙街两侧应控制高度为二层。
为了保证金线街传统风貌的完整性,金线街南侧的新建建筑须有一定的高度控制,即沿街道红线南侧15米的范围内控制高度亦为两层。
第五章:土地利用规划
12.用地调整目标
根据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原则,通过对现状土地使用的合理调整,以达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从而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同时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发展文化及旅游事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
从用地功能结构上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二个节点、三条轴线、五个区域。
节点:规划有两处,分别位于太平街的南北两头入口处。北节点规划为公共服务中心节点,结合救火会旧址,设立一处“文夕”大火纪念广场;南节点规划为文化休闲广场,主题为长沙市井万象。
轴线:一条是太平街特色商业轴,以经营长沙传统特产和展示太平街传统特色经营为主;一条是金线街地方文化轴,以经营长沙传统文化产品和手工作坊参与展示为主;一条是西牌楼休闲餐饮轴。
区域:分为三片传统居住街坊,一片传统园林区,一片文化创意区。传统居住街坊有马家巷传统居住街坊、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传统园林区为结合贾谊故居进行更新复原的旅游区。文化创意区为结合孚嘉巷西口的整治而新建的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的商业区位。
详见功能结构规划图。
13.用地调整措施
太平街历史街区仍以居住用地为主,恢复传统民居街坊,商业用地主要沿太平街、西牌楼两侧布置。文化娱乐用地主要沿金线街两侧、孚嘉巷西侧布置。广场空间主要设置在太平街北头、南头。公共绿地均布于各居住街坊内部,调整设立一处新的幼儿园,各居住街坊内部设置托儿所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在太平街北部东侧设小区级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诊所一处。

附表:规划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 面积(m2) 比例
居住用地 38864 30.91%
商住用地 8088 6.43%
餐饮服务业用地 3659 2.9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437 1.14%
公园 2019 1.61%
医疗卫生用地 450 0.36%
商业用地 17853 14.20%
金融保险业用地 7320 5.83%
旅馆用地 3146 2.50%
文化娱乐用地 6663 5.30%
影剧院用地 656 0.52%
图书展览用地 3166 2.52%
科研设计用地 913 0.73%
文化创意产业用地 3534 2.81%
文物古迹用地 9058 7.2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431 0.34%
绿化用地 2833 2.25%
广场用地 2128 1.69%
道路用地 11429 9.09%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2072 1.65%
合计 125719 100.00%

第六章:社会生活规划
14.人口规划
太平街历史街区现有常住人口7359人,暂住人口1569人,共2953户,居住用地面积约5.7公顷,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只有约14.1平方米,居住密度偏大。住宅建筑面积约142000平方米,居住人口密度为6.3人/100平方米,达到了居住舒适标准中的经济型标准:4-7人/100平方米,但偏拥挤。
用地规划中约五分之二的街区作为市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保留其它部分历史街区作为居住用地,仍以居住为主,考虑到街区居住建筑保留现状多为二层,另有较多居住用地控高为四层,按容积率为1.5,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5平方米(处于经济型与舒适型标准之间,为4人/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则街区人口规划为约4500人,1500户,人均居住用地面积约为16.8平方米。
根据规划需迁出居民约4400人,1450户。

1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对原来建筑外部空间功能进行梳理打通,构成多级网状的外部交往空间,形成主要道路 巷道 内部小广场 私人院落的公共空间结构。
规划安排一处新的幼儿园、一处新诊所、一个老年人活动中心、一处小型影剧院。同时加强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和标准化设置。
太平街和西牌楼街作为主要旅游服务性质的商业街道,同时要保持一定的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业设施。

风貌的要求。
本着“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旅游发展、提高环境质量、促进持续发展”的规划思路考虑技术要求。结合长沙的历史街区特点,因地制宜,寻找最佳的技术途径,节省用地和投资及运行费用。技术上安全可行,维护管理方便,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便于专业部门实施。。

况统零售商业风貌轴、西牌楼为传统餐饮服务风貌轴、金线街为传统商业居住风貌轴。
强化历史街区的入口标志空间,保护街区内部的标志性景观。在西牌楼东口与三泰街交接处恢复原有的明藩王府西牌楼,孚嘉巷西巷口复原太平门,马家巷和金线街的街巷口建坊门,太平街南、北入口建设广场空间,作为历史街区标志性入口。街区内部利用救火会旧址建设“文夕”大火纪念广场,突出朱昌琳故居和贾谊故宅作为街区内部的标志性游览景观特征。

第十章: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30. 保护更新模式
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是本着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风貌和传统空间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建筑的等级分类及其质量、风貌等的综合调查评估,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构)筑物提出分级保护和整治的方式措施:
修缮: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对其残缺损坏的部分进行修补,对文物整体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原则是修旧如故、只修不建。具体办法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修护:针对优秀历史建筑,对其进行不改变外观特征和内部结构格局的修理维护,其使用性质的改变需报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方能进行。
改善:对一般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不改变其外观特征的维护、改建活动。
整修:针对一般建筑中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暂留:针对质量较好,但与古镇风貌冲突很大且不处于核心风貌保护区的紫线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由于经济社会原因而暂时无法更新拆除的,暂时保留,建议远期更新拆除。
拆除:针对风貌极差、质量极差的一般建筑,或该建筑原址曾经有重要的古迹遗址,则根据规划需要将其拆除,进行新的建设活动或对古遗迹进行复建,或开辟为绿化及开敞空间。
对文物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一般建筑、障碍建筑等相对应的保护和整治措施列表如下:
附表:保护与整治策略表

类型 文物建筑 优秀历史建筑 一般历史建筑 一般建筑 障碍建筑
保护与整治
方式 修缮 修护 改善 整修 暂留、拆除

附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保护与整治模式

31. 规划原则与目标
本着在社会中确认、尊重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对享用这些遗产的特殊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努力确保和支持创造、保养和承传这些遗产的社会群体以及物质性的承载环境,保证这些遗产不仅作为历史资料得到静态的保存,还要使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应用与发展。

31.1 规划原则
作为人类特殊的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其保护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原真性原则,作为盛行于特殊历史时期被特殊群体所珍视的文化遗产,因其独特的内涵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保护,只有保证其内涵包括与内涵统一的形式的历史真实性即原真性,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的依据。
2) 发展性原则,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社会性,在其保护过程中必须注重遗产随社会环境条件的变迁而进一步得到发展,从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3) 尊重性原则,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所依托群体的特殊性,在进行保护时,必须尊重享用这种遗产所必须遵从的习俗和仪式。

采纳把 谢谢

⑶ 有关文物保护的调查报告(绍兴的)

把我的论文素材给你算了!!

1、绍兴有哪些重要的文物古迹?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绍兴是中华民族立国始祖夏禹与诸侯会盟之胜地,古越国的都会。这里山明水秀,文化灿烂,人杰地灵,物华天宝,素有山青水秀之乡,历史文物之邦,名“人荟萃之地”的美誉,,是一座有4000多年文化积淀和近2500年建城历史的文明古城,文物资源极为丰富,被誉为没有围墙的博物馆。
绍兴因其文物古迹、传统街巷、民俗文化和浓郁的古都氛围而成为国务院1982年首批公布 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天赋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名人辈出,贤才 流寓,构成了绍兴人文荟萃的特色。7901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拥有各类文化遗迹3600余处,至今仍保存着春秋、战国、汉、晋、五代、唐、宋、元、明、清,直到现代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其中历年来已被各级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192处,内有国家级4处(古纤道、鲁迅故居、秋瑾故居、大禹陵)、省级46处、 市(县)级142处,此外,地方馆藏文物也不可小觑,3.5万余件文物中仅一级品就达100多 件,这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力依托。

2、这些文物古迹的现状如何?
在我国现有的103座历史文化名城中,由于没能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也遭受了人为的破坏。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正面临着九大矛盾。
第一大矛盾,名城保护和城市开发的矛盾。由于对历史文化的价值和城市开发的价值在认知上出现的偏差,拆古城、建新城的个案屡屡出现。
第二大矛盾,古城的道路结构和当代交通需求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普遍较窄较短,而当代交通则要求快速通畅。一些古城为了拓宽道路而破坏了古城的格局。
第三大矛盾,古民居的落后性和现代化生活需求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设施难以满足当代百姓对舒适生活的追求,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政府为了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将“旧城改造”作为政府政绩,古城格局随之破坏。
第四大矛盾,名城保护的财政保障和城市经营、开发经费的矛盾。现有的“文物保护经费”只能用于已发现文物的抢救性保护,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的大量经费却缺乏财政保障,财政经费往往支持看得见“实惠”的城市经营、开发项目。
第五大矛盾,名城文物合理利用过程中的文化性和商业性的矛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为发展旅游业,出现了开发过度、利用过度的状况。
第六大矛盾,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政策不对等矛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为保护古城,在老城区外围开辟了新城区。但在政策制定和管理力量上往往向新城区倾斜。
第七大矛盾,古城保护的整体性和点、线、面保护的矛盾。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重点往往着立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却缺乏有效措施,使古城文物成为现代化都市中的“孤岛”。
第八大矛盾,破坏与恢复的矛盾。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有识之士的呼吁和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街区的恢复开始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但与前些年的破坏速度和力度相比,保护和恢复显难以相匹。
第九大矛盾,管理体制的矛盾。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过程中,出现了管理的多元性和抵抗性,与名城古迹保护和利用相关的部门有建设、文物、旅游、园林、文化、城管、工商管理等,有的主保护,有的主利用,体制上的不相容产生的政策上的相对抗也屡见不鲜。
历史文化名城之所以出现这些矛盾,关键是缺乏正确的政绩观。
自198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103座城市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加快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决策管理者把“旧城改造”当作政绩,在急功近利思想的驱使下,历史文化名城的遭受了认为的破坏。在“古城长高了”的欢庆声中,高楼大厦代替了传统街区,现代化建筑取代了古代民居,原本是整片森林的历史名城被砍伐得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几株文物大树,文物遗迹成了现代都市中的“孤岛”。更有甚者,一些领导视黄钟为瓦釜,在历史文化名城中拆真古董,建假古董,历史的文脉被他们活生生地阻断。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一原则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文化已经是城市的灵魂。中国的社会经济越发达,中华七千年的文化内涵越显得厚重。城市建设必须顾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不应以毁坏古迹作代价。历史文化名城是传承中华文明的载体,保护好这一载体,就是历史文化名城政府的最佳政绩。就绍兴而言,这座古城所孕育的丰厚文化,就是当代绍兴最大特色和最大财富,也是绍兴发展的动力之源和重要支撑。城市越是现代化,越要依赖文化的支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发展力,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
绍兴在处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上做了“六个坚持”的尝试:坚持科学规划,制定了《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保护古城格局、整治河湖水系、修复文物古迹、修缮历史街区的各项工作,使古城保护走上健康、规范、有效的轨道;坚持重在保护,投资4亿元,对8处国家级、25处省级、6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文物点,还投资11亿元,对鲁迅故里等7个总面积达200万平方米的历史街区进行保护和修缮,修缮后的仓桥直街因此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奖;坚持风貌协调,保护和延续唐朝以前形成的水城格局和宋代确立的街巷格局,保护和延续古城的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逐步恢复“粉墙黛瓦”的建筑格调;坚持文化为魂,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名人文化、古越文化、物产文化、戏剧文化、民俗文化等文化遗产;坚持生态和谐,十分重视对城区水系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疏浚养护城区17条河道,彻底整治长12公里的环城河,使城区水系畅通,死水变活,活水更清,清水长流,保持了绍兴“东方威尼斯”的水城特色;坚持创建品牌,进一步塑造“江南文化看绍兴、江南古城看绍兴、江南风情看绍兴”品牌,还推出了鲁迅故里修学游、鲁迅笔下风情游、兰亭书法研修游、古城文化寻踪游、跟着课本游绍兴等文化产品,深受游客欢迎。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使当代民众共享古城文化的魅力,是一种历史责任。历史文化名城的执政者应该严格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文物法》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保护历史古城与发展文化旅游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古城保护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的新路,使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当代社会民众服务,促进文化旅游繁荣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古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多赢格局。在古城保护的进程中,绍兴市已经尝到了甜头,城市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文化旅游节节攀升,促进了古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良性互动。去年,绍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1523万人次,创旅游收入116亿元,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去年,绍兴因此被誉为最具幸福感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个永恒主题,推进古城保护和发展文化旅游良性互动也是一个重大课题。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只要我们更好地研究古城、保护古城、发展古城,一定能使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交相辉映,创造城市发展的新优势。

3.《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介绍
《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经多次编制,本次规划1999年3月编制完成,并于200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复实施。
一、规划构思
1、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既要保护古城的格局与传统风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等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也要保护继承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
2、在宏观和微观上采取多种规划手法,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实现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如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人口的疏解,对过去建设性破坏逐步进行整治等。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如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分级和保护要求,对建筑分六类进行保护与整治等。
3、针对绍兴的历史文化遗存点多、规模不大,历史街区又比较分散的特点,规划构筑系统,增强整体性,努力形成一个风貌格局基本一致,能展示古城历史文化积淀,反映古城特色的综合形象。一是以“线”串“点”,以“线”串“面”,通过保护城市水系,把古城内近三分之二的文保单位和七片历史街区串连起来,形成一个能反映、代表绍兴古城历史文化特色的总体形象;二是以路串点,以绿串景;三是组织古代和近代两条历史文脉。
4、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规划措施,使《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得以实施。
二、空间布局
从绍兴古城的实际情况出发,绍兴名城保护采取“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相结合。所谓“点”,就是保护61处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文物保护点。所谓“线”,就是保护“水是有城,城中有水,水巷纵横”的“三纵、二环、六线、八池”独特的城市河湖水系和“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别具一格的水乡风貌带。所谓“面”,就是保护越子城、八字桥、鲁迅路、西小河、蕺山、新河弄和石门槛等七片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与此同时,抢救和保护濒临破坏的以“三山二塔”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构成的古城空间形态格局和以黑、白、灰为特点的古城色彩基调,保护六条视线走廊,控制古城建筑高度。把“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结合起来,充分反映和展示古城的历史文化风采。
三、创新与特色
1、规划成果完整性。有规划文本、图则、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实施效果。
2、保护理论体系的完善性。从保护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到保护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从保护文化遗产到保护自然遗产,从回顾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到指导今后工作理论,从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证。
3、基础资料翔实,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规划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非常切合绍兴名城保护实际情况。规划明确了古城的保护期限、原则、目标、范围、内容,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划定不同的保护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将保护区内的建筑分为保护、改善、重建、保留、整饬、拆除六类保护与整治模式,对古城内的建筑、体量、形式、高度、色彩作了详细规定,对每个文保单位和文保点及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也作了具体规定。
4、文字精炼,表达准确,图纸清晰,可看性强,图文并茂,为规划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次规划范围为336.5平方千米。以绍兴古城8.32平方千米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地区。规划古城内人口由15万人疏解到10万人,人均建设用地从55.5平方米上升到83平方米。古城实行“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风貌保护相结合。
“点”:保护61处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文物保护点。
“线”:保护长32.2千米,桥梁84座,18条河道构成的河湖水系;保护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的河道两侧各50米左右范围的水乡风貌带;保护六条视线走廊。
“面”:保护五大片、二小片历史街区。面积指标详见表1、表2。
“古城空间形态和建筑高度”:保护以三山(府山74.2米、塔山30.2米、蕺山53.3米)二塔(应天塔69.78米、大善塔40.5米)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组成的古城空间形态。古城范围内禁止再新建高层建筑,保护区处的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4-6层,檐口高度13.4米-19米,色调以黑、白、灰为主。
五、实施效果
依据《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投资7000万元组织实施了越子城历史街区内的仓桥直街(红旗路)宝珠桥至凤仪桥地段和蕺山历史街区内的蕺山直街两侧(书圣故里)地段的保护整治工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他相关项目逐步按规划要求展开。

⑷ 绍兴的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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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有哪些重要的文物古迹?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绍兴是中华民族立国始祖夏禹与诸侯会盟之胜地,古越国的都会。这里山明水秀,文化灿烂,人杰地灵,物华天宝,素有山青水秀之乡,历史文物之邦,名“人荟萃之地”的美誉,,是一座有4000多年文化积淀和近2500年建城历史的文明古城,文物资源极为丰富,被誉为没有围墙的博物馆。
绍兴因其文物古迹、传统街巷、民俗文化和浓郁的古都氛围而成为国务院1982年首批公布 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天赋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名人辈出,贤才 流寓,构成了绍兴人文荟萃的特色。7901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拥有各类文化遗迹3600余处,至今仍保存着春秋、战国、汉、晋、五代、唐、宋、元、明、清,直到现代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其中历年来已被各级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192处,内有国家级4处(古纤道、鲁迅故居、秋瑾故居、大禹陵)、省级46处、 市(县)级142处,此外,地方馆藏文物也不可小觑,3.5万余件文物中仅一级品就达100多 件,这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力依托。

2、这些文物古迹的现状如何?
在我国现有的103座历史文化名城中,由于没能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也遭受了人为的破坏。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正面临着九大矛盾。
第一大矛盾,名城保护和城市开发的矛盾。由于对历史文化的价值和城市开发的价值在认知上出现的偏差,拆古城、建新城的个案屡屡出现。
第二大矛盾,古城的道路结构和当代交通需求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普遍较窄较短,而当代交通则要求快速通畅。一些古城为了拓宽道路而破坏了古城的格局。
第三大矛盾,古民居的落后性和现代化生活需求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设施难以满足当代百姓对舒适生活的追求,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政府为了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将“旧城改造”作为政府政绩,古城格局随之破坏。
第四大矛盾,名城保护的财政保障和城市经营、开发经费的矛盾。现有的“文物保护经费”只能用于已发现文物的抢救性保护,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的大量经费却缺乏财政保障,财政经费往往支持看得见“实惠”的城市经营、开发项目。
第五大矛盾,名城文物合理利用过程中的文化性和商业性的矛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为发展旅游业,出现了开发过度、利用过度的状况。
第六大矛盾,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政策不对等矛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为保护古城,在老城区外围开辟了新城区。但在政策制定和管理力量上往往向新城区倾斜。
第七大矛盾,古城保护的整体性和点、线、面保护的矛盾。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重点往往着立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却缺乏有效措施,使古城文物成为现代化都市中的“孤岛”。
第八大矛盾,破坏与恢复的矛盾。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有识之士的呼吁和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街区的恢复开始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但与前些年的破坏速度和力度相比,保护和恢复显难以相匹。
第九大矛盾,管理体制的矛盾。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过程中,出现了管理的多元性和抵抗性,与名城古迹保护和利用相关的部门有建设、文物、旅游、园林、文化、城管、工商管理等,有的主保护,有的主利用,体制上的不相容产生的政策上的相对抗也屡见不鲜。
历史文化名城之所以出现这些矛盾,关键是缺乏正确的政绩观。
自198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103座城市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加快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决策管理者把“旧城改造”当作政绩,在急功近利思想的驱使下,历史文化名城的遭受了认为的破坏。在“古城长高了”的欢庆声中,高楼大厦代替了传统街区,现代化建筑取代了古代民居,原本是整片森林的历史名城被砍伐得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几株文物大树,文物遗迹成了现代都市中的“孤岛”。更有甚者,一些领导视黄钟为瓦釜,在历史文化名城中拆真古董,建假古董,历史的文脉被他们活生生地阻断。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一原则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文化已经是城市的灵魂。中国的社会经济越发达,中华七千年的文化内涵越显得厚重。城市建设必须顾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不应以毁坏古迹作代价。历史文化名城是传承中华文明的载体,保护好这一载体,就是历史文化名城政府的最佳政绩。就绍兴而言,这座古城所孕育的丰厚文化,就是当代绍兴最大特色和最大财富,也是绍兴发展的动力之源和重要支撑。城市越是现代化,越要依赖文化的支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发展力,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
绍兴在处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上做了“六个坚持”的尝试:坚持科学规划,制定了《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保护古城格局、整治河湖水系、修复文物古迹、修缮历史街区的各项工作,使古城保护走上健康、规范、有效的轨道;坚持重在保护,投资4亿元,对8处国家级、25处省级、6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文物点,还投资11亿元,对鲁迅故里等7个总面积达200万平方米的历史街区进行保护和修缮,修缮后的仓桥直街因此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奖;坚持风貌协调,保护和延续唐朝以前形成的水城格局和宋代确立的街巷格局,保护和延续古城的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逐步恢复“粉墙黛瓦”的建筑格调;坚持文化为魂,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名人文化、古越文化、物产文化、戏剧文化、民俗文化等文化遗产;坚持生态和谐,十分重视对城区水系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疏浚养护城区17条河道,彻底整治长12公里的环城河,使城区水系畅通,死水变活,活水更清,清水长流,保持了绍兴“东方威尼斯”的水城特色;坚持创建品牌,进一步塑造“江南文化看绍兴、江南古城看绍兴、江南风情看绍兴”品牌,还推出了鲁迅故里修学游、鲁迅笔下风情游、兰亭书法研修游、古城文化寻踪游、跟着课本游绍兴等文化产品,深受游客欢迎。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使当代民众共享古城文化的魅力,是一种历史责任。历史文化名城的执政者应该严格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文物法》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保护历史古城与发展文化旅游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古城保护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的新路,使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当代社会民众服务,促进文化旅游繁荣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古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多赢格局。在古城保护的进程中,绍兴市已经尝到了甜头,城市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文化旅游节节攀升,促进了古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良性互动。去年,绍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1523万人次,创旅游收入116亿元,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去年,绍兴因此被誉为最具幸福感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个永恒主题,推进古城保护和发展文化旅游良性互动也是一个重大课题。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只要我们更好地研究古城、保护古城、发展古城,一定能使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交相辉映,创造城市发展的新优势。

3.《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介绍
《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经多次编制,本次规划1999年3月编制完成,并于200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复实施。
一、规划构思
1、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既要保护古城的格局与传统风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等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也要保护继承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
2、在宏观和微观上采取多种规划手法,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实现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如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人口的疏解,对过去建设性破坏逐步进行整治等。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如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分级和保护要求,对建筑分六类进行保护与整治等。
3、针对绍兴的历史文化遗存点多、规模不大,历史街区又比较分散的特点,规划构筑系统,增强整体性,努力形成一个风貌格局基本一致,能展示古城历史文化积淀,反映古城特色的综合形象。一是以“线”串“点”,以“线”串“面”,通过保护城市水系,把古城内近三分之二的文保单位和七片历史街区串连起来,形成一个能反映、代表绍兴古城历史文化特色的总体形象;二是以路串点,以绿串景;三是组织古代和近代两条历史文脉。
4、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规划措施,使《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得以实施。
二、空间布局
从绍兴古城的实际情况出发,绍兴名城保护采取“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相结合。所谓“点”,就是保护61处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文物保护点。所谓“线”,就是保护“水是有城,城中有水,水巷纵横”的“三纵、二环、六线、八池”独特的城市河湖水系和“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别具一格的水乡风貌带。所谓“面”,就是保护越子城、八字桥、鲁迅路、西小河、蕺山、新河弄和石门槛等七片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与此同时,抢救和保护濒临破坏的以“三山二塔”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构成的古城空间形态格局和以黑、白、灰为特点的古城色彩基调,保护六条视线走廊,控制古城建筑高度。把“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结合起来,充分反映和展示古城的历史文化风采。
三、创新与特色
1、规划成果完整性。有规划文本、图则、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实施效果。
2、保护理论体系的完善性。从保护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到保护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从保护文化遗产到保护自然遗产,从回顾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到指导今后工作理论,从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证。
3、基础资料翔实,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规划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非常切合绍兴名城保护实际情况。规划明确了古城的保护期限、原则、目标、范围、内容,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划定不同的保护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将保护区内的建筑分为保护、改善、重建、保留、整饬、拆除六类保护与整治模式,对古城内的建筑、体量、形式、高度、色彩作了详细规定,对每个文保单位和文保点及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也作了具体规定。
4、文字精炼,表达准确,图纸清晰,可看性强,图文并茂,为规划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次规划范围为336.5平方千米。以绍兴古城8.32平方千米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地区。规划古城内人口由15万人疏解到10万人,人均建设用地从55.5平方米上升到83平方米。古城实行“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风貌保护相结合。
“点”:保护61处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文物保护点。
“线”:保护长32.2千米,桥梁84座,18条河道构成的河湖水系;保护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的河道两侧各50米左右范围的水乡风貌带;保护六条视线走廊。
“面”:保护五大片、二小片历史街区。面积指标详见表1、表2。
“古城空间形态和建筑高度”:保护以三山(府山74.2米、塔山30.2米、蕺山53.3米)二塔(应天塔69.78米、大善塔40.5米)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组成的古城空间形态。古城范围内禁止再新建高层建筑,保护区处的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4-6层,檐口高度13.4米-19米,色调以黑、白、灰为主。
五、实施效果
依据《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投资7000万元组织实施了越子城历史街区内的仓桥直街(红旗路)宝珠桥至凤仪桥地段和蕺山历史街区内的蕺山直街两侧(书圣故里)地段的保护整治工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他相关项目逐步按规划要求展开。

⑸ 应如何保护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群体的。虽然政府在保护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但在政府之外,必须有各种不同主体的参与。

在政府间专家会议上,各国代表就公约内容进行了广泛辩论,其中,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个引起热烈争论的问题。按照公约规定,应当从地方、国家、国际三个层次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公约也提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国家。第二类,国际组织。第三类比较繁杂,社区或者社群(communities),群体(groups),个人(indivials),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这里有几个问题:国家、政府间组织是实体,它的边界相对清楚。但第三类主体的边界在哪里,怎么来确定,哪些是合格、合法的组织,它们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如果在公约的框架里存在三类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自的职责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曾经是辩论焦点。

我先来谈一下上面提到的第三类主体。这类主体的根据在哪里?承认它们的意义何在?公约的序言里面有一段话:“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这条非常重要。还有一条也很重要,即“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积极地吸收他们参与管理”。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为什么单靠政府不行?我想有两个理由: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属于全人类,但它首先是属于特定群体的。例如端午节,它是中国人的节日,可能也有人说是中国人和韩国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了这些主体的参与,那是不可能成功的。第二,虽然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但它不可能包揽一切事情。因为政府的动员和财政能力终究还是有限的;它对保护的对象并不一定很了解,甚至缺乏对保护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意愿;它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估可能会出现偏差,它的决策也不一定很聪明,采取的措施也不一定很适当。因此在政府之外,必须有各种不同主体的参与。

例如对昆曲的保护。除了国际和国家层面的保护、支持外,演员们怎么理解昆曲和昆曲的表演形式,也很重要。此外还有爱好、关心昆曲的人,作用也不可忽视。我们知道白先勇先生,他是台湾的一个文化人,也是昆曲迷。他最近在大陆推出青春版《牡丹亭》,到各大高校巡回演出。为了解决演出的资金困难,他四处筹钱。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昆曲,因为没有观众,昆曲就无法生存下去。当然他在这个活动中投入的远不只是金钱,更多的是他自己对昆曲的热爱和理解。昆曲应当在现代化的大剧院还是传统的小舞台演出,应当以恢复和发掘传统的折子戏为主,还是以改编创新为主,这些问题不但涉及对传统艺术的理解,也关系到特定传统艺术的命运。这些人非常热心地投入昆曲的传播和保护事业,做了很多工作。例如他们把《牡丹亭》和其他许多折子戏,翻译成法文、英文,去培养国外的昆曲爱好者。可见,要保护好昆曲,也离不开那些热爱昆曲的普通人的参与,他们也是公约提到的主体,也是合格的参与者。问题是怎样让他们真正地参与进去。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文化、艺术和价值的存亡,也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方式。国家有没有可能为相关的民间组织和个人乃至于所有关心和爱护文化遗产的人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

另外一个问题是国家权威。公约草案规定,为了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缔约国都要制作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草案在讲到国家这一义务时用的词是shall,这个词语气很强,法律上就是“必须”的意思。有代表就认为,制作这样的清单要耗费国家大量财政和人力资源,因此,这个条款应当是有弹性的。另一些人就说,国家能不能提供各自的清单涉及到国际保护能否成功的问题,所以有必要提出严格要求。在最后的文本中,我们看到,公约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限定。一条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另一条是“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这个清单。

还有一个问题是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保证第三类主体参与,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国家的这种义务是“必须”(shall)、“应当”(should)还是“可以”(may)?这个问题却争执不下。最后,大会主席提出两个方案,那就是不用shall,should,may这类情态动词,或者用一般现在时,the state encourages(国家鼓励),或者改用介词with,即国家在那些主体的参与之下开展保护活动。这样就很巧妙地把最尖锐的问题回避了。

国家和政府间委员会的关系也是一个问题。公约设立了一个机构,叫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它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国际合作和援助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在国际层面,有一个所谓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什么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哪些文化遗产应该被放到这个名录里去?都要由这个委员会决定。这时就有一个问题,它制定这个名录是要根据各有关国家提出的要求呢,还是它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委员会制定这个名录应该在各国提供的清单范围之内,还是可以超出这一范围?委员会确定具体名录,应该事先同各国商量呢,还是可以自己决定?这些问题涉及到国家的自主性和权威性,所以争论非常激烈,也形成两派观点。一派坚持必须经过国家的同意,因为相关国家不配合,就不能达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另外一派就认为,政府间委员会应该保有某种特殊权威。他们说,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当阿富汗的巴比扬大佛被塔利班毁坏时,国际社会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如果有一个相应机制,国际社会就有可能进行某种正当干预来保护那些急需保护的文化遗产。这些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更加突出。我们知道世界上有种族清洗,有对少数族裔的迫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得不到自己国家的保护,反而可能受到国家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社会不出来干预,它们又怎样得到保护呢?这些问题非常尖锐,因此也争执不下。公约最后的规定是这样的:政府间委员会负责制定急需保护的文化遗产的标准和名录,在制定这类文化遗产名录时要根据各个国家的要求,但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和缔约国协商。这个条款很有意思,它规定了“极其紧急的情况”,但没有说委员会可以独立采取行动;它规定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协商,但又没有说这个协商结果是否会影响委员会的决定,至少,它没有把相关国家的同意或请求作为一个前提。我们看到这个最后的决定回避了讨论中最尖锐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最高的权威,而是采用了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表述。如果最后经过协商还是没能取得一致怎么办?我们不知道。实际上公约的很多条款甚至整个公约都是这样一种妥协的产物。我们只有通过参与制定过程,才能了解最后文本里那些条款的真实含义,才能知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以及在新一轮谈判中怎么去利用这些条款,满足自己需要保护的正当利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道远

我们传统的做法与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还有相当差距,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在结束今天的报告之前,再谈几点感受。一个是,参与制定这样的公约,首先要弄清楚国家利益之所在,这样才能在公约中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避免对我们不利的东西。但什么是国家利益,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官员非常敬业地去履行他们的职责,如果没有相关行业很好地参与,如果没有社会科学家们,包括法学家,对这些问题长期、持久的关注和研究,要正确判断什么是国家利益是很难的,而在不了解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你在谈判中就可能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实际上,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另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时也希望把它与我们国内的法制建设联系起来,希望加入这样的国际公约对我们国内事业的发展有促进,因此我不但关心公约的制定,也关心公约被批准之后怎么去实行,怎么与国内法律衔接。比如我们国内的立法要不要调整,我们的文化政策要不要调整,这些都很重要。我后来参加了一些后期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人大批准公约的程序。我参加过一次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那次需要审议的法律(包括一些法律的修订)大概有十九部,其中包括两个公约。我相信大多数委员都没有仔细读过这个公约,实际上也没有人提到这部公约。发言讨论其他法律的人也很少,结果原定两个小时的审议,我们那组半个小时就散会了。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更好地实施这些公约呢?我顺便再讲一件事,我在参加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看到国内的一部法律草案,叫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我看了那个草案之后,觉得从题目到理念到保护措施都有问题。比如它的分级保护机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成县级的省级的和国家级的。文物可以这样划分,但用这种办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就有问题。还有关于文化传承人资质的认定,草案规定由政府而不是专家来认定,那怎么保持中立、公正和专业性呢?今天讲的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在那个草案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映。这表明我们传统的做法与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还有相当差距。我为这件事专门写了一份报告交上去,结果是杳无音讯。不过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消息,说国内正在制定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看来题目是改了,但不知道内容有些什么样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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