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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21-03-13 21:00:53

⑴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的发展历史

这是经过几代警察科学、侦查学学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主要得益于学校在法学领域里取得的一级学科地位, 才能够争取到这样的硕士点。警察学不仅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且在刑事科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它与犯罪控制、刑事法学、监狱学、犯罪学共同构成刑事科学群, 从不同角度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 警察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与社会学管理科学的交叉性学科, 面临着强力推进学科自身建设和应用性研究两个方面的艰巨任务。
警察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与社会学、管理学、公关学的交叉学科,目前正面临着强力推进学科自身建设和应用性研究的两个艰巨任务。长期以来我国的警察学研究生学位教育和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警务改革由于缺少完整科学理论的支撑,严重阻碍了我国警务改革的推进;同时,我国的警察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着许多犯罪压力和新问题,因此公安改革和工作都需要科学理论武装警察人员,提高警察组织的效率。尤其是在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背景下,国家急需警察行政(MPA)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公共安全管理专家,培养高学历的警察行政管理人才已经刻不容缓。开展警察学硕士教育和学科建设,其任务尤为紧迫。因此,我校着力发展警察学硕士学位教育,主要开设了警察学理论、公共安全管理、警察行政管理 、社区警务、犯罪预防与控制五个研究方向,以满足国家对警察学人才的需求。
我校是最早开办刑事司法专业和侦察学专业的重点大学,警察学的课程一直在这两个专业本科学生中进行讲授,相关课程的师资比较雄厚,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硕士教师已经形成梯队,有一批有志于从事警察科学研究的教师,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出版和即将出版一批专著和译著,2006年我校经批准开办了全国第一个警察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同年就招收了一批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正在攻读警察学硕士学位。
我研究所警察科学研究生所开设的主要课程有:
(一)学位课
政治课 第一外国语 法理学研究 警察学原理 警务英语
警察行政 公共安全管理 犯罪预防与控制 现代警务理论
(二)选修课程
监狱学 警察法学 警察管理学 犯罪学 第二外国语
中外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警察实务 警察伦理 警察公众关系
补修课程: 物证技术 法医学 现场勘查 中外刑事科学技术导论
(三)本专业研究生系统学习掌握警察科学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根据本人的志趣与专长,在导师的指导下,有选择的从事下列范围内的课题研究 :
警察学基础理论 警察行政与管理 警察哲学的基本理论 警察文化建设
警务理论与警务模式论 警察历史 综合治理理论与犯罪控制论 安全防范
警察巡逻理论 公共安全管理 社区警务理论 警察公关与宣传 警察与政治
警察与社会学 警察组织行为学 警察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等。

⑵ 《警察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⑶ 中国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具体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
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⑸ 人民警察法 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注:提问是2008年,此后《人民警察法》进行了修正。
1、《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⑹ 近代以后中国警察法发展过程与欧美警察法的历史发展有什区别

近代以后中国警察法发展过程。与欧美警察法的历史发展。有老多了。

⑺ 我国《人民警察法》的地位和作用

警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主义法的属性,体现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从警察法产生和发展的目的来看,警察法具有监督和控制警察权力的性质。
警察法规定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义务纪律、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是国家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并拥有特定的调整方法和手段。
警察法既然是调整国家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警察法就要为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警察权力设定一定的职权范围,规定一定的履行程序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警察法具有监督和控权的性质。

⑻ 新修改的警察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应在婴儿期,严制打人,当他打了人就说:“不能打”

⑼ “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是什么

人民警察法是调整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人民警察机关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条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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