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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土地歷史走向

發布時間:2021-02-27 13:24:26

㈠ 古往今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過怎樣的變化

我國行政性收費的源頭,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紀的周代。夏商兩代,政簡人稀,國用節儉,沒有在正稅之外另行收費。到了周代,因「政府組織擴大,職務亦較多,設官分職治軍」,財政支出隨之增加。兼之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賦貢兩項正稅已不足支用,便在正稅之外派征了「罰布」、「廛布」等10餘種行政性收費,從而開啟了我國行政性收費的先河。
自古以來,行政性收費一直是五花八門,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費起初就帶有稅收的性質,實質上是稅收的一種補充,但由於缺乏規范和有效的監督,亂收費、濫收費便相伴而生,往往遍及全國,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痼疾。到明代,全國的苛捐雜稅已不下千種。
至於費大於稅,費重於稅的現象,歷史上可謂司空見慣,即使在治理收費情況相對較好的「康乾盛世」時期,康熙皇帝也曾直言不諱地承認:地方的「私派倍於官征,雜項浮於正額。」
歷史上亂收費現象,有其體制上的原因:
——財權與事權不統一。最典型的是明清時期,實行高度集權的統收統支管理體制,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按時足額完成朝廷賦稅任務,另一方面本應由中央財政包攬的事務卻要地方政府負擔支出,這就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稅外收費來彌補。
——地方勢力的膨脹,迫使財權下移,諸侯自行控制地方稅費大權,橫征暴斂,為所欲為。典型例證是南宋王朝,其政權在兵荒馬亂中建立起來,一直處於內憂外患之中,而蜀州、楚州、鄂州等地的割據勢力膨脹,財權甚重近乎獨立。他們不但擅自截留國家正稅,將應上繳稅額及雜賦「留充贍軍」,而且任意派征各種雜費,「殫竭民力」。偏安一隅的南宋朝廷對此無可奈何,從而導致國力羸弱,最終被蒙古王朝所滅。
——吏治腐敗,無監督制約機制,收費者為所欲為,朝廷聽之任之,中央與地方上下包庇,相互漁利,促使地方官吏肆無忌憚的苛派、勒索於民間。
亂收費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後果,農民不堪重負,逃亡奔命,造成國家失去大量納稅戶,田賦收入也隨之減少;國家財力分散,擾亂分配秩序,終致國家財政陷入危機;削弱中央集權,助長地方勢力膨脹。唐代中葉以後,各地軍政合一的藩鎮群雄並起,不僅大量截留中央賦稅,而且任意徵收苛捐雜稅,課無定額,無物不征,使中央對這些地區的控制力大為減弱。
中央確定在農村實施稅費改革並選擇部分地區進行改革試點,這是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規范農村分配製度,遏制負擔問題的一項重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我國是一個有悠久歷史的國家,歷史上曾進行過若干次重要的稅費改革。深入研究歷史上的稅費演變和改革,探討其中的成因和經驗教訓,對當前各地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會有所裨益。一般認為,唐朝的「兩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清朝的「攤丁入畝」是歷史上三次重大稅費改革。
一、唐代後期楊炎推行的《兩稅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楊炎實行「兩稅法」。兩稅法就是把當時混亂繁雜的稅種合並為地稅與戶稅兩種稅,所以叫兩稅法。其特點是:將過去以人丁為本徵稅、徵收實物(產品)的稅制,改革為以資產為本按照資產多寡征稅、徵收貨幣(錢)的稅制。為了實施兩稅法,朝廷共採取了8條政策措施:
一是按各戶資產定等級,依率征稅。首先確定戶籍,不管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照現在居住地點定籍;同時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客;然後按照各戶貧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依率征稅;現任官吏亦按官品確定等級納稅。二是為平衡負擔,經商戶也要在所在州縣按照資產征課,稅率三十分之一。三是量出制入。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等戶頭上,統一徵收。四是征稅分夏、秋兩委。五是兩稅都以錢作為計算標准,摺合實物。六是田稅以唐代宗大歷14年(公元779年)的墾田數為依據。同時保留丁額。七是租庸調及其過去的其他稅賦項目全部廢除。八是對多收濫征進行處罰。凡「敢在兩稅外加一文錢,以枉法論」。改革後,唐朝中央年財政收入由1200萬貫猛增到3000萬貫以上。
以今天的視角看,兩稅法改革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對混亂繁雜的稅收進行了整頓,歸並了稅收項目,統一了稅種,簡化了手續,集中了繳納稅賦的時間。二是擴大了稅收面和稅源,過去那些不納租庸調的不課戶和官吏也要納稅,既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對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有積極的作用。三是按照資產多寡、貧富等級依率征稅,有合理公平的傾向。四是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符合制度建設的要求(沒有懲罰規則,制度就不能稱為制度)。
二、明代後期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
1581年,內閣首輔張居正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的新稅制。明代的「一條鞭法」是繼唐代「兩稅法」實施800年後又一次較大的稅費改革。總體上看,「一條鞭法」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五條。一是量地計丁。清查土地與戶丁,掌握基本稅源情況。二是賦役合並。把原來田賦的正稅、附加、各種形式的徭役、雜項等負擔合並成為一項,折成銀兩,分攤在田地上,按田畝征稅。改革了歷朝歷代賦與役平行徵收的稅制。三是取消力役。把原來按戶丁征派的辦法,改為按照丁糧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貨幣僱傭。四是一律征銀。用徵收貨幣的稅賦制度取代了以往徵收實物和力役的賦役制度。五是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征稅解運。
「一條鞭法」的主旨是使多佔田的人多交稅,這是針對當時土地兼並盛行、力役使用無度而採取的有效措施。對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的確減輕了負擔。「一條鞭法」化繁為簡,徵收項目和數字簡單明了、易知易曉。既規范了稅收制度,同時對那些弄虛作假借權撈錢的官吏是一種限制,減少了亂征濫派的機會。新法還改過去由糧長、里長等民間辦理稅賦為官府直接辦理,使那些仗勢欺人的糧長、里長,不能再額外勒索貧苦農民。「一條鞭法」取消了力役,有利於農民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田地上發展農業生產,增加收入。「一條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戶丁的基礎上實行的。田賦與役銀都是按地畝分攤,土地多的人負擔的田賦和役銀也就愈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一條鞭法」對減輕農民負擔、緩和社會矛盾、安定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一條鞭法」的各項政策措施,是圍繞著擴大稅基、增加財政收入、把「費」改成「稅」而進行的,沒有觸動導致土地兼並集中、賦役負擔不均的封建土地制度,再加上處罰監督不力,其結果還是弊病叢生,重演正稅之外又加雜派,且愈演愈烈。到萬曆27年,「天下賦稅之額,比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明中後期全國到處有農民起義就很自然了。
三、清代前期雍正推行的《攤丁入畝》
清朝初期沿襲明代的稅制,以田賦和丁役為主要的稅賦收入。田賦即土地所有者按照佔有土地的畝數向國 家繳納一定的稅,一般是徵收實物。丁役即年滿16歲到60歲的男子(也叫壯丁),每年每丁要向國家負擔一定日期無償的徭役,丁役原是徵收勞役,後來徵收貨幣,俗稱丁銀。清朝規定,丁役或者丁銀按照戶籍徵收,凡在冊的壯丁都沿襲舊簿,再加之戶籍往往「老不除籍,壯不加丁,亡故者仍在冊不減」,徵收的丁銀都加在了在冊壯丁戶的農戶身上,農民負擔沉重不堪,農民被迫逃亡。農民的逃亡使稅源減少,稅源的減少加劇了向在冊農戶收繳稅賦的力度,從而導致農戶逃亡更甚,於是陷入了惡性自欺欺人循環。到康熙執政的後期,河南、 四川、湖北、山東的一些地方為了保證稅收,已經不得不試行「丁隨地派」、「丁銀攤地」等辦法。雍正皇帝繼位後,於1724年(雍正2年)在直隸(今河北省)開始正式推行「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到公元1777年(乾隆42年)貴州省最後實行,其間經過了半個世紀。
「攤丁入畝」的主旨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解決稅賦不均。主要的政策措施就是「攤丁入畝,地丁和一」,即將各省的丁銀之賦攤入地畝,隨田賦徵收。丁銀攤入數額各省並不相同,如直隸是每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二厘,山東每田賦一兩攤入丁銀一錢一分五厘等。
「攤丁入畝」的辦法實際上是明朝「一條鞭法」稅制改革的繼續,它統一依據占田多少來徵收稅賦,這不利於佔地多的地主,而有利於少地或者無地的農民,農民負擔因而減輕;更重要的是對於清朝政府來說,攤丁入畝後能夠保證國家稅賦的增加,逃亡隱匿農戶也大大減少,對社會的安定和政權的鞏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攤丁入畝」繼承了「一條鞭法」中賦稅徵收簡單易行等等切實可行的做法,徹底廢除了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性質的丁役,使全國的稅賦正式歸並為單一的田賦,實現了稅制的統一,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財政體制與統治政策,為後來所謂的「乾隆盛世」奠定了經濟基礎。「攤丁入畝」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到雍正末年,國家庫存銀兩由康熙末年的800萬增加到6000多萬兩。
四、歷史上三次稅費改革的啟示
歸納起來,我國古代歷史上的三次稅費改革雖然發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但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首先是改革的背景相似:大都是由於原有的財稅體制弊病叢生,難以為繼;收費名目繁多,數額巨大,管理失控;貪官污吏濫用職權,坐收坐支,中飽私囊,國家財政狀況危機日深;農民不堪重負,破產逃亡。其次是改革的內容相似,基本上是改費為稅,統一稅制,化繁為簡,官收官解。第三是改革效果大體相似,既省費便民,規范了收費管理,擴大了稅基,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加強了中央財權的集中統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權越權收費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強取豪奪的腐敗行為,有利於整頓吏治。
然而,這三次稅費改革由於當時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的局限性和法制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學性和不完善,最終都未能徹底解決亂收費和濫收費問題。
反觀我國當前現狀,農村費改稅可以說是迫在眉睫,勢在必行。近幾年來,面對農村,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現象一直十分嚴重,給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都帶來了消極影響。亂收費不治不行,費改稅已成為當務之急,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認真研究其中的成敗得失,對我們現在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可以起到「以史為鑒」的作用。
啟示之一:當正稅之外的雜派已經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稅費和財政制度,影響到農民的生產、生活,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秩序時,就必須下定決心進行整頓治理,實施稅費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啟示之二:歷史上的稅費 改革都是以增加財政收入的目標,而我們現在的稅費改革確定的目標是減輕農民負擔,這與過去有本質的不同,是非常正確的,為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基礎。既然稅費改革的首要目標是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應該享有的利益,因此就必須斬斷向農民的亂收濫征的魔手,給農民這一基本的社會細胞以穩定感。深刻地認識到,農民不僅是生活單元,同時也是生產單元;不僅是生產主體,同時也是財產主體。隨意向農民伸手,豈止是多收少收錢的問題,主要的是打亂了政治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所以,減輕農民負擔,給農民以穩定感,這是根本上恢復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秩序的要求;也是涵養稅源、穩定財政收入的要求。考慮到當前國家總體的財政收入狀況,更加不能把增加或者滿足財政收入作為農村稅費改革的目標。基層政府財政不足問題應該通過其他途徑或者辦法解決。
啟示之三:歷史上稅費改革的方向都是按照財產的多寡分擔稅賦,既擴大了稅基,也增加了稅源。體現了公平賦稅的原則,客觀上減輕了農民負擔,特別是收入和財產都比較少的農民,負擔更輕。而我們現在的改革設計以土地為依據,多多少少忽視了當前農村經濟的發展狀況和農民收入、財產佔有不均的狀況,造成了試點地區出現了部分種田農民負擔反而加重、城郊收入高的地區賦稅反而比偏遠地區稅賦輕的現象。
我認為,稅費制度的形成與土地制度和財產的產權制度以及社會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因此稅費改革要適應家庭承包制度,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有利於產權的明晰,有利於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和配置,有利於各產業間的協調和持續發展,有利於提升或者保護農業的競爭力(加入WTO就更應該考慮這個問題)。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應當特別重視稅種的設計,要跳出按照土地或者人 頭徵收固定稅費額的框框。稅種設計及其稅費制度安排要符合現代經濟運行規律,這是防止出現反復的關鍵。在這方面,我以為至少要考慮幾個因素:第一,增進秩序是公共政策的核心,因此新的稅制必須能夠維護經濟秩序。第二,由於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選擇發展的機會很多。決不會因為稅收的理由而違背經濟上有利的理由,就是說決不會因為要納稅而去做沒有效益的事情,那種認為農民不會抗拒「皇糧國稅」的想法是落後於時代的,因為農民可以選擇放棄土地、放棄農業生產來避稅。因此,新的稅制要能夠在實施中不出現扭曲或者最少扭曲。第三,稅收是政府得以運作的源泉,也是政府調節經濟的杠桿,因此新的稅制要稅率低、稅基廣,既要有利於稅收的穩定,也要做到稅賦公平,有利於各產業間的協調發展。
從試點地區看,由於稅費制度的設計和安排實際上仍然延續了歷史上固定於土地的思路,所謂農業稅與歷史上的田賦沒有本質的區別,既不是現代意義的所得稅,也不是現代意義的資源稅或者流轉稅,因此出現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問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就不足為奇了。
啟示之四:稅費制度是一項重大的經濟制度,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考量,完備的經濟制度必須有嚴肅的懲罰規則和措施相匹配。這首先是因為懲罰規則是構成制度的要件,沒有懲罰,一系列的政策設計充其量只能算是規則的羅列,而不能算作是制度(或者說至少制度上有重大缺陷)。更重要的是,只有通過執行新制度中嚴肅的懲罰措施,才能消除舊制度下稅外加征、稅外雜派等「路徑依賴」問題,否則只能「破舊」,卻無以「立新」。因此,農村稅費改革一定要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和規則,對實行改革後,在稅外仍然巧立名目、亂收濫征的,必須嚴懲不貸,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規范並建立起新的稅費制度,恢復經濟秩序。

㈡ 新中國農村土地的演變及評價

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農民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運動。舊中國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占農村人口總數不到10%的地主、富農約佔有農村70~80%的耕地,他們以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占農村人口總數90%以上的貧農、雇農和中農,則只佔有20~30%的耕地,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卻不得溫飽。這是舊中國貧窮落後的主要根源之一。中國共產黨為打倒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完成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就領導農民開展打倒土豪劣紳和反對重租、重息、重押、重稅等斗爭。十年內戰時期,在革命根據地開展打土豪、分田地的斗爭和查田運動,實行土地革命。抗日戰爭時期,為建立廣泛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缐,以減租減息的政策代替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解放戰爭時期,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奪取全國勝利的基本保證。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亦稱《五四指示》),把抗日戰爭時期削弱封建的減租減息政策改變為消滅封建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因而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他們踴躍參軍參戰,支援前缐,鞏固解放區,積極配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粉碎國民黨反動派的軍事進攻。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全國土地會議,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並於10月1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其中規定:「廢除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鄉村農會接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它財產,並徵收富農上述財產的多餘部分」;「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此外,對若干特殊土地財產及分配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理辦法、土地改革執行機關及保護工商業等,也作了具體規定。

《土地法大綱》的公布,明確了土地改革的方向和辦法。各大解放區還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了實行《土地法大綱》的補充條例。接著在各解放區迅速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群眾運動的高潮。1947年12月,毛澤東發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1948年1月,任弼時發表《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糾正土改運動中的「左」的偏向。1948年4月1日,毛澤東在晉綏幹部會議上講話,提出土地改革的總路缐是: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這樣,中國共產黨在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政策就更加完備、土地改革運動就更加健康地發展。土地改革運\動滿足了農民的土地要求,激發了群眾的革命熱情,使解放戰爭獲得了政治、經濟和軍事力量的源泉,有力地保證了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

解放戰爭時期,全國已有一億四千五百萬農業人口的地區實行了土地改革,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又在擁有三億一千萬人口的新區進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9月為止,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及台灣省外,全國普遍實行了土地改革。
1 土地革命 路線歷史書P11 農民土地所有制
2 抗戰中 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3 解放戰爭中 《中國土地法大綱》 耕者有其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解放區)
4 解放後 1950土改 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農民土地個人所有
5 土改後,農民互助合作
6 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土地集體所有制(自願互利原則)
7 1958後,人民公社「一大二公」
8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家庭聯產承包制
回答補充的提問:是!!

㈢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歷程

一、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二、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三、封建社會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來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二)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號)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三)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1946年《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國成立後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二)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開放以來

1978 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3)中國農村土地歷史走向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土地制變遷軌跡沿著土地國家所有制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為主的私有制變遷。

地主對土地的不斷兼並, 使得國家所有土地和自耕農土地日益萎縮, 直至產生嚴重的社會危機, 社會腐敗不堪、稅負繁重、農民受到壓迫和剝削以至於難以維持生計, 因而激起社會動盪、農民起義, 推翻封建統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點。

然後, 新一輪的地主所有制又開始對土地不斷兼並, 直到農民不堪重負、再次舉義推翻當朝統治。這是秦漢以來不斷循環上演的土地制度變遷軌跡。土地制度變遷與朝代跌宕起伏緊密相連。

歷史不可改寫, 但歷史留下的經驗深值反思。新時期土地制度改革進入深水區, 現行土地制度的優勢被弱化, 回顧、總結中國土地制度變遷史, 以期啟發未來土地改革。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㈣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為了新解放區農民迫切要求獲得土地,徹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廣大農民翻身解放,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產生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土地歸公、集體所有)。

3、1978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主要形式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凋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改革逐漸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

(4)中國農村土地歷史走向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這是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經濟上翻了身;解放了生產力,農業生產迅速發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勝利,摧毀了帝國主義和蔣介石國民黨集團的社會基礎,鞏固了工農聯盟,進一步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並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㈤ 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

200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其中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版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權流轉」的規定,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同時,在中國廣東、浙江、江蘇、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開始了局部或區域試驗,並發展出了重慶農地入股、廣東海南出租農地、北京郊區等地小產權房等模式。

㈥ 我國建國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變遷

從1950年冬季開始,一場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農村廣泛展開。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中共中央規定的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和總政策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 (這是是土地私有制,歸農民所有)

到1953-1956實行三大改造,實習農業合作社,土地收歸國有

到1978年改革開放,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使用權

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的演變

1、井田制:

【發展過程】形成於商代,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

【內容和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於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作用】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發展。
【瓦解】隨著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開墾成為私田,奴隸主破壞井田制,井田制開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與發展】485年,北魏孝文帝採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②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③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國歷史上較完備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
【性質與作用】①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度。②確認了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③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恢復經濟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買賣和無限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並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重點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直至民主革命後的土改才被消滅。東漢時的豪強地主的田莊、各封建王朝時的田莊和土地兼並,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均田制始於北魏,流行隋唐。這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並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如:西漢末年、唐朝中後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後期時,土地兼並現象十分嚴重。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並的措施,使兼並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如北宋中期王安石為抑制兼並而採取「方田均稅法」;明朝中後期張居正則採取「一條鞭法」;唐朝楊炎實行「兩稅法」也有限制土地兼並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認了土地兼並這一社會現象的前提下而採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鞏固經濟的做法,雖說在一定程度上對地主兼並土地有所約束,但是實際上這樣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土地兼並現象嚴重而導致的農民戰爭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農民戰爭。

㈧ 中國未來農村發展趨勢

現如今農村的發展真的是愈發的好了,以前的農村給人的印象都是比較落後和貧窮的,而現在大家去了農村就會發現並非如此,而且現在國家也對農村發展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劃,以後的農村也將會更好。



4、自媒體

自媒體其實一個很簡單好理解不需要技術的一個工作,也不需要你有多麼好的文采和文化,其實農村有很多的新鮮事和故事每天都在發生,還有過去的事情,中國有上下五千年歷史,當然有說不盡的故事,而城市或者其他地方的朋友並不了解農村一些風俗習慣,想知道朴實的農民生活狀態或者農村故事,都可以編輯出來讓更多人知道,最起碼有份比較體面的工作,每天也比較自由。

5、土地流轉、宅基地自建房

目前很多農村土地沒人種,被荒廢著,而適度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的趨勢,也是提高生產率和生產質量的重要措施。因此,未來規模流轉土地將成為主要趨勢。

另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每年約有500萬棟農村房屋被新建或重建;2017年,農村房屋確權新政頒布,350億㎡農村舊房未來會拆除重建;2015-2018年,每年全國農村自建房面積均超12億平方米。

所以未來提供土地流轉服務和農村自建房服務的都可能迎來新的機遇。

二、未來農村發展的方向

首當其沖的當然就是農村電商的發展,在整個電商行業中,不止是一個半個商人把目光投到了農村上,而且是越來越多的人都把目光投到這里了。而在互聯網的不斷普及中,農村也成為一個很大的商業缺口,而今也得到迅速的彌補。

再者就是對於科技的應用,不僅停留在種植機械化,而且也在更多的方面拓展起來。比如,在大棚技術上,也由原來的利用光合作用變成了深度的智能轉換。

㈨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土地政策變化歷程

1951年的土地革改,是要把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農民掌握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也就是說,誰能夠支配土地,誰就是國家的主人。
1956年到1978年,人民公社的時候,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廢除了私有財產的。比方說,這個公社有一百個人,他們公有的土地是一百畝,是怎麼個公有法?這一百個人共同耕種這一百畝土地,最後收獲的糧食平均分配。事實證明,這種制度無法在當時的中國維持下去。
1978年,土地改革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個人再次獲得了土地所有權 ,承認財產私有。具體是怎麼實行的呢?舉例說明,比方說,你們家有三口人,你和你爸媽。你爸爸有兩個弟弟,這就是三個有親屬關系的家庭,你家和你兩個叔叔的家。三個家庭各自耕種各自的土地,但是生產工具,比方說牛,你們一起籌錢購買,然後共同使用,各自耕地收獲的糧食歸自己家,這就是家庭聯產,承認私有財產。
承包是什麼意思?土地實際上歸屬於農民,但是它以國家公有的形式存在。拿我自己來舉例吧,我是農業戶口,我們家的耕地有一部分是完全屬於我的,除非我放棄了農業戶口,或者去世了,這部分耕地就會回到國家手裡,再重新分配給新出生的農村小孩兒,這就是承包的意思,除非你主動放棄或是去世,否則這塊耕地會一直屬於你。
也就是說,一旦將你的農業戶口轉走,也就是農轉非,就意味著你失去了屬於你的那片耕地,再想轉回去,基本不可能。如果一直是農業戶口的女生嫁給農業戶口的男生,她會在男生所在地得到一塊重新分配給她的土地,女生的戶口是跟著男生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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