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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探索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15 04:21:23

⑴ 《管理辦法》和環保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暫行規定》分5章共37條,修改後《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⑵ 請問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否有什麼法律依據急~在線等~

可以說還不算有,環保部2008年發了「關於徵求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這個可以算是一個基礎,等意見徵求好了,應該就會付諸法律了。

你可以在網路文庫上,搜索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能找到!

如果有幫助,請採納~

⑶ 我國最早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是那一年出台的

國家還沒有出台《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2014年11月27日,環保部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一周時間為限,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結束之後,環保部或對各方意見進行吸納,將於近期正式頒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⑷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管理辦法》依據國辦印發的《實施方案》,依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後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並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⑸ 環保部推動排污許可制實施是真的嗎

11月6日,環保部審議並原則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推動排污許可制實施。其實,一年前,國辦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已經明確規定,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說,排污許可制度將被打造成未來我國環境保護的抓手制度,可以具備銜接和承載其他很多制度的功能。未來可以更新排污許可相應內容,實現排污許可制度對所有污染物類型的全覆蓋。

⑹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一般分為哪幾個環節

首先,要對排污許可證的內容進行系統設計。
其次,准確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許可其排放地點和方式等。
第三,強化排污許可的法律約束。
第四,加強配套制度的設計。

⑺ 中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成效顯著嗎

就在這幾天,河北省滄州市一家石化企業拿到了環保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這是企業未來三年大氣、水、雜訊、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依據。

當前固定污染源仍然是我國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來源,實施統一公平、覆蓋全面的排污許可制度,是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改革舉措。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要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高效監管固定污染源,有效改善環境質量奠定製度基礎。

這位負責人表示,建成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平台與環境保護稅徵收平台、企業徵信平台數據共享,解決數出多門和監管效能不高的問題,同時也為方便社會公眾監督,提高環保部門規范執法、精細化執法和信息化執法水平奠定基礎。

下一步,我國將加快排污許可改革實施進程,推動《排污許可條例》制定出台。組織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全面摸清排污企業底數,有序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實現排污許可制度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同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將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力度,重點打擊企業無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不按規定自行監測等違法行為。健全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和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將違反排污許可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落實地方政府管理責任,將各地推進落實排污許可制的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企業數量多的地區,實施量化問責等,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

來源:新華社

⑻ 什麼是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答;(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
(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
(5)改制,改組,兼並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
(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現生產設備規模,鍋爐規模,上年實際產量,耗煤量,耗水量,廢水排放量等相關情況),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五,受理 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說明不受理原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按申請表填寫就好。

⑼ 哪些法條規定了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規范排污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本辦法隨著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條例》的頒布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的完善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排污許可證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容量核定並頒發給排污者的、允許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證明。
第五條 本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按省、市和縣三級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排污者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請,其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頒發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
第二章 排污申報登記
第七條 排污者應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填寫《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提出削減污染物排總量的保證措施、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第九條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需作重大改變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改變的,排污者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原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在改變後3日向原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需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應提前30天申報。
第三章 排污審核與排污許可證發放
第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進行審核,確定其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一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核定排污者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二條 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報登記後應向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後15個工作日內依據審核結果,給申請排污者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 對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和允許排污總量的排污者,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對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出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或允許排污總量的排污者,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規定達到允許排污總量的期限。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在試生產時,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如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由排污者提出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排污者必須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排污者應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在各類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廢貯存場所設置標志。
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電力企業應安裝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其他排污者應視條件安裝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或其它計量裝置和采樣裝置,具體由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排污者應對其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進行自行監測。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排污單位應每月向省和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污染物排放月報表」;屬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應每季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污染物排放季報表」。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無監測機構的,必須委託有環境監測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七條 持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證;環境保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決定是否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 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污染物削減任務,達到規定後,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超過限期仍達不到規定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九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監察部門應對排污者加強監督檢查。對重點污染單位的監督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污染源治理情況,治理設施完好率、運轉率、污染物排放達標率以及排放口標志、計量裝置和采樣裝置等監控設施是否完好、規范等,作好監察記錄,每季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察報告。
第二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監測部門按規定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監測,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污染源監督監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排污者在當年10月底前必須向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送交自檢報告。自檢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11月至當年10月企業生產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計劃完成情況,企業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污染物排放的達標情況及總量控制情況。
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者的自檢報告,結合環境監察部門的監察報告和環境監測部門的監測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對污染物達標排放且符合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在11月底前簽發年審合格意見,對年審不合格者,注銷許可證,改發臨時證,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排污者的管理,按「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統一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和污染源監理動態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再審批建設項目,不出具產品出口、企業上市等一切所需的環境保護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排污許可證及其副本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⑽ 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概念

目前,國家已經初步構建起了排污許可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明確了制度銜接的融合方案,一證式管理的思想認識正在統一。

全國各地的發證工作有序推進,信息化建設方面也已經取得了重要的進展。

不少省份都在創造條件彌補當前國家層面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推進地方立法實踐。同時,環保部也希望地方能出台操作性更強的地方性的法規來推動排污許可制的實施。

從制度正式推行,到幾大行業的正式申領與核發,新版排污許可制度已經推行了近一年時間,下面是小編從排污許可的頂層設計、技術體系、經濟手段三個方面,匯總的專家觀點。

排污許可制度:頂層設計有部署

您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排污許可制度的頂層設計:

1、法律法規體系:

以環保法為基石,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為核心、以配套部門規章為補充;

配合修訂完成《水污染防治法》;

啟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立法研究;

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出台《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2、技術規范體系:

以排污學科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為核心;

以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污染源源強手冊、執法手冊為補充;

已發布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石化、焦化、電鍍、平板玻璃8個行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7個行業技術規范已經完成或正在徵求意見;

3、制度銜接融合:

要建立分類管理、分級管理、依證監督、信息公開及企業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和執行報告制度;

其他固定污染源環境制度逐步實現與排污許可制度協調統一;

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與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實現基本統一;

協調落實與環境保護稅的無縫對接;

總量控制、環境統計等各項制度與排污許可銜接融合正在逐步推動。

排污許可制度:技術體系有保障

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副主任鄒世英在近期舉辦的「綠色發展與科技創新」講壇上,介紹了排污許可的技術體系設計和概況。

他強調在建立固定污染源協同管理機制方面,各地要加快建立有效的固定汚染源協同管理模式。

要做到:

1、以「環評管准入、許可管排污、執法管落實」為主線;

2、以「污染物排放標准、許可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指南、可行技術體系」為技術支撐;

3、以「統一排放數據、統一信息平台、統一信用編碼」為手段。、

排污許可制度:經濟手段有助益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政策部專家認為,排污許可應整合點源環境管理的相關制度,實現一企一證、分類管理,分階段推進。

強化企業責任,加強發證後的監督與處罰,讓排污許可證成為企業環境守法、政府環境執法、社會監督護法的根本依據。

提到對於與排污許可證的政策目標相關的:排污權交易、環境稅、財政補貼等環境經濟政策,專家指出:排污許可證不僅僅是企業排污的「身份證」,應該採用多種手段激勵企業運用排污證,並在此基礎上改進其環境績效。

您可以參考下面這篇論文:

《關於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施的幾個關鍵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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