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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改革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15 03:22:14

Ⅰ 國稅和地稅是什麼時候分開的,中國的稅改史。

1993年7月23日,朱鎔基在全國財政會議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稅制的想法。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到現在已經實行了24年。2018年6月15日,國稅,地稅正式合並。

(1)中國稅務改革歷史擴展閱讀:

稅制改革

稅制改革是通過稅制設計和稅制結構的邊際改變來增進社會福利的過程。稅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稅率、納稅檔次、起征點或免徵額的升降和稅基的變化,又有新稅種的出台和舊稅種的廢棄,還有稅種搭配組合的變化。稅制改革的幾項主要內容是增值稅要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同時進一步擴大增值稅徵收范圍,以往繳納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交通運輸和郵政電信等行業,將改為繳納增值稅。遺產稅也有可能被推出。

國地稅合並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參考鏈接:

稅制改革-網路

國地稅合並-網路

中國歷史上都出現過哪些田稅改革

中國田賦制度擁有十分悠久的歷史,與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賦制度產生最早,也最有連貫性。在數千年中,田賦制度對我國經濟歷史以致整個歷史的發展,都產生過多種的、有時是很大的影響和作用。古代田賦制度的豐富遺產(包括有關的思想傳統)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響,使我們有必要加強對它的了解和研究。
中國田賦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個完整的演變歷史,並依靠傳統的自身力量完成了這一演變和發展。在我國田賦史發展的長期進程中,我們首先會注意和不能忽視的一個顯著事實就是,田賦徵收與徭役(或人頭稅、人丁稅)征發的關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滲透、互相交織,有時達到一種難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認為,人身負擔也是田賦中的一種。當然,徭役和田賦決不是同類的稅目,然而從中國賦役制度史即所謂「正稅」史的角度觀察,它的發展確實具有兩條十分顯著的脈絡:一條是從人(丁)、地分征,逐漸將對人稅攤入地畝,直到一切「正稅」都從地畝所出,都變成對物稅;一條是由實物賦稅改變為貨幣賦稅,這也就是我國賦役制度演變的基本進程。經過數千年的發展,到明、清時代我國田賦終於實現了這種演變,它作為傳統田賦制度的完成形態,一直沿用於近現代,以後才又發生新的變化。
在中國賦役史的早期階段,田賦負擔比較輕(實際上輕田稅的思想一直居於主導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負擔則比較重;另一方面雖然賦役徵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間又常具有微妙的關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據估計,中國人口共約兩千萬人,成年男子大約僅有五百萬左右;而在短暫的統治期內,造宮室、修墳墓、築長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項徭役合計,征發男丁總數不下三百萬人。與這樣的徭役負擔相比,田賦負擔就確實算不上什麼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後人批評為「舍地而稅人」;當然,田稅並沒有完全舍掉,但從人而征的徭役顯然占據了整個賦役負擔中的最主要部分。
漢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雖「懲亡秦之弊」,卻把秦代制度幾乎完全繼承了下來。漢初「輕徭薄賦」,尤其主張「輕田租」,自景帝以後三百五十餘年時間里,田稅實行「三十稅一」的稅率。但漢代雖有意減輕徭役,卻徵收很重的人頭稅(如算賦、口賦、更賦等)。以農戶為計算單位,漢代每戶平均五口,約有耕地七十畝,這樣平均每戶須交納田稅(糧食實物)兩石余,常年價值不過二百文錢;各種人頭稅加起來,每戶約有八百餘錢,為田稅的四倍,這還沒有算入其他各種役的負擔。所以漢代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人頭稅,這與後代特別是明、清兩代以田賦為主要財政收入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由此看來,秦、漢時代以人身為對象的徵收要比以土地為對象的徵收苛重得多;由於漢代田賦稅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稱為「從人而稅」(或主要是「從人而稅」)的階段,這就是秦、漢時代約四百年時間的大致情況。
秦、漢時代的賦役制度不能不發生變化,因為賦役徵收中完全不考慮土地佔有狀況,不但不公平,而且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在「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的情況下,無地、少地的農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賦役負擔?因此漢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張,有一時期(公元9—20年,短暫的新朝)還進行過大規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試驗,打算把賦役制度連同土地制度來一個根本的解決。這些企圖雖未能實現,卻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漢末以後,由於連年戰亂,打破了原有的社會結構和土地佔有狀況;因為土曠人稀,戶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實行了租調制,西晉(公元266—316年)實行了佔用課田和戶調制。戶調制以戶為徵收對象,是從漢代人頭稅演化而來。它規定一夫一妻占田百畝,按戶依此計丁計田,徵收粟(畝收八升)、絹、綿等實物,將田賦特別是人頭稅等一應賦稅(力役除外)都納入了戶調之內。因此,它是一種以戶為本,兼顧丁、田的賦役徵收方式;比起漢代,戶調制在制度上確是一種進步。
戶調制為人們所不能滿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戶人丁和佔用數字為征稅基礎,這與實際占田情況往往不能相符。為使農民能切實佔有一定數量的田地,從而「齊等」地負擔賦役,南北朝時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實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對每戶男女勞力授予規定數量的田地,並隨人口的增減不斷調整土地佔有情況,同時徵收一定數量的賦稅。均田制的實施,儼然實現了從孟子到漢儒的理想,它從公元480年代開始,中經北朝、隋,到唐代前葉,實行了有數百年之久,成為中國土地和賦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規定,每一丁男給田一頃(百畝),相應地,在賦役制度上實行「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制,規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後女丁免稅)應負擔一定數量的田租(糧食實物)、戶調(絲綿或布麻類實物)和役庸(每丁歲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則折收庸,每日折絹或布若干),顯然它們正是田賦、戶口稅和徭役三者的對應稅目。如按規定每丁占田百畝、每年納粟二石或稻三石計算,租庸調中田稅很輕,遠不如庸、調為重;但實際上,它們之間並不具有十分嚴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難區分出某項負擔究竟是從土地還是從人丁所出。
從魏、晉到唐代前期大約將近六百年時間,可以看做我國賦役制度史中的又一個大的階段。這一時期賦役制度的特點就是,無論是以戶為本還是以人丁為本,本質上都是兼顧丁、田,賦、役混同徵收;另一個特點就是,這一時期賦稅的徵收內容幾乎全部都是實物。這與漢代人頭稅全部收錢、以及後世田賦逐漸徵收貨幣的情況又大為相同。
唐代均田,無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規定的那麼理想,在不少地區,男丁並不能如數得田;可以想像得出,日後隨著形勢的演化,丁口與田畝脫節的現象會愈為嚴重,建立在均田這種土地制度之上的賦役制度租庸調也就隨之遭到破壞。因此唐代中葉(公元780年)改行兩稅法。從此以後,國家放棄了直接干預土地佔有狀況、按丁授田、丁田結合以保證賦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慮現實土地佔有情況,賦稅和徭役更多地計田而征的道路,從而開始了我國傳統賦役制度史上又一個,也是最後一個大的發展階段(歷時約一千一百多年)。
兩稅法在形式上把戶稅和田稅分開徵收,田稅按佔有田畝多少納粟(實物),戶稅按丁壯和財產多少定出戶等高低納錢(在實行過一個時期以後,戶稅又改為將錢依官價折成實物交納);不但明確地把田稅與田畝聯系在一起,而且在戶稅中也加入了財產和田產的因素。它改變「以丁身為體」的方式為「惟以資產為宗」,這就開創了中國賦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宋代(公元960—1279年)賦役的主要徵收項目是田稅和差役。田稅分夏、秋二次徵收,故稱「二稅」,又叫「夏稅秋畝」(夏稅錢須折為布帛交納)。差役的輕重依據丁口與資產總和決定的戶等高低決定。差役負擔的繁重,成為宋代(也是以後幾代)的一大社會問題,將差役法改為雇役法(令民納錢、政府僱人代役),曾是北宋時期變法中反復爭論的問題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無論是差役還是雇役,戶等低的貧苦民戶都規定可以免役(唐兩稅法也曾規定「鰥寡孤獨不支濟者」可以免稅)。這樣,田稅和差役(或免役錢)就均由有田產和有財產的人來負擔了。
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賦、役分征。田賦徵收實物(民田每畝納稅三升三合五勺),役則以「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來決定負擔輕重,因此役中有相當部分依然是從田而出。這與宋代役法偏重於財產一樣,都是唐代兩稅以來的一貫精神。但是,從唐代中葉以來,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到明、清時期,隨著小農經濟及相應社會經濟體制的日臻成熟,傳統經濟水平的日益提高,賦役制度的這種狀況已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徹底完成自兩稅開始的制度改革。於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變革出現了。
這首先就是田賦徵收內容的變革。在我國長達數千年之久的田賦史中,除宋代田賦曾有少量收錢、收銀的記載,大多數時期田賦都是徵收實物;但到明代這種情況開始改變,並終於實現了由實物田賦到貨幣田賦的變革。明代田賦改制的原因史無明文,分析起來,則主要是因為徵收並支放實物的財政制度已不符合時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滿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於經濟的發展。時代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就是田賦,是以糧食為主的各種實物。從洪武年間開始,政府不時允許農民「各隨所產」,任使折納銀、布等物(有時是針對某些問題,做為一種特殊的優惠政策)。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以後,把它做為定例在全國實行。政府終於發現,實行實物財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運輸和倉儲費用,而且做為俸餉發放到官員手中之後,仍要賤價售出以換取其他實際生活用品,因此不如採用民間社會長期通行的貨幣經濟方式。這樣,政府手中只需掌握三、四百萬石糧食(而不是兩、三千萬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貨幣(白銀)。本來政府在俸餉等基本開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包下來。例如大量的賑濟任務以及各地城鄉的糧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來解決的;明代政府本可樂得多放些手,讓民間去自行解決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顧不過來,又不可能以經濟方式去經營、去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同時,政府發現,田賦徵收貨幣很受歡迎,這主要是因為它有利於發展生產(因地制宜、開展商品生產,特別是土地用途的轉移,往往都要受到實物稅的束縛)。這樣,明初以來實行很長一個階段的實物稅和貨幣稅的任便交納之後,隨著白銀貨幣在社會上的廣泛流通,加上萬曆年間實行一條鞭法,使得大量的實物稅都改成了貨幣稅。到清代初年隨著一些稅目(如南京戶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糧四百萬石,為數已經很少(到民國初年全部改收貨幣)。
另一個重要的變革是在役法方面。兩稅法以來丁役要考慮進田產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條鞭法又進了一步,一條鞭是把田賦、丁稅和部分雜稅合為一條,通向地、丁分征(丁稅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攤入地畝,丁額也還存在)。它又規定各種賦役「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這就宣布了將丁稅攤入地畝的原則。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銀差,一條鞭後全部征銀,與過去雖考慮田產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進步(這主要是就正稅而言)。還應指出,一條鞭法的另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化繁為簡,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進,它對以上兩方面的變革都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糧(徵收貨幣,畝均約銀五分)和丁銀的名目,但是丁稅中有一部分是從地畝而出,而且丁額也與實際人丁(十六歲至六十歲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顯然自一條鞭法以來,它已成為一項並不反映真實丁數的、既征之於丁又征之於田的稅收項目。因此,在康熙後期(公元1712年)政府為了解真實人丁數目,就不能不把丁稅制度加以改變,把丁額固定在現有數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銀,是為「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年間(公元1723—1735年)又進而把這些固定了的丁銀全部攤入地畝,實行「攤丁入畝」(或稱「地丁合一」)。從此,丁稅或說人身稅完全歸入田賦,國家正稅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稅項目,田賦除少量漕糧外全部以貨幣交納(這部分漕糧在清末到民國初年全部改為貨幣稅),從而與近現代的田稅在形式上幾乎不再有什麼區別。從明代開始的變革,到清代終告全部完成。這就形成了中國傳統田賦制度的最後形態,同時,也是我國歷史上賦役制度變革的最高成就。

Ⅲ 歷史上的分稅制改革及其經驗和教訓

1、唐代三分制是中國封建社會分稅制的萌芽。
唐代從安史之亂以後,國家財政由原來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體制劃分為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二者之間在國家稅收上採取了上供、留使、留州的三分制。
經驗教訓:中國封建社會統收統支的高度集中的財政體制佔有絕對優勢的情況下開了分稅制的先河,成為中國歷史上財政體制的第一次改革,無疑是一種創新和進步。
2、清末預備立憲時期分稅制改革改革 。、
經驗教訓:財政混亂,籌款措施收效甚微。財政改革的主要措施——分稅制和預決算。
3、北洋時期的分稅制改革。
經驗教訓:國家稅種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大,地方稅種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小
4、國民政府初期的分稅制改革
經驗教訓:加大了地方財政的收入。將田賦、契稅、牙稅、當稅等都劃歸地方,加強了地方收入。採取獨立稅制,取消附加稅制。
5、國民政府中後期分稅制改革
①完成了三級財政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②奠定了中國歷史上的縣級財政的地位
經驗教訓:這次劃分的最大不足是把田賦附加作為縣級稅收中的一個部分,這是導致後來財政混亂,階級矛盾加劇的主要原因。
6、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 :①劃分事權②劃分收入③稅收返還④原包干體制有關事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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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經歷了哪些演變

1949年,首屆全國稅務會議通過了統一全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辦法。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設置14種稅收,其中涉及對所得征稅的有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稅和薪金報酬所得稅等三種稅收。

改革開放以後,為適應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人才,以及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稅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計劃期間逐步推開。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並公布施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30%,另按應納所得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0%~40%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另按應納稅的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

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新中國成立後實行了30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

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並,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整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標志著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改革向著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從此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Ⅳ 中國的 稅史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
一、先秦時期的賦稅制度先秦賦稅多以「貢賦」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國君進獻的財物稱為「土貢」。西周土貢有皮帛、宗廟之器、綉帛、木材、珍寶、祭服、羽毛等九類,稱作「九貢」。此外,還有軍賦。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新的賦稅制度。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開始按土地面積徵收實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徵收軍賦。戰國時,各國賦稅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論。
二、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秦代賦稅分為田租、口賦和雜賦三種。田租是按土地征糧,租率約為十分之一。口賦是按人頭征錢,每人約繳120錢。雜賦一般是臨時性的征調。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對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漢代的賦稅主要是人頭稅和田租,此外還有一定的徭役。人頭稅分算賦和口賦兩種。
漢初規定,15至56歲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納賦120錢,叫算賦。7至14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納賦20錢,叫口賦。田租按產量徵收,一般三十稅一。徭役分為勞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兩年兵役,每年服一個月勞役。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賦稅制度曹魏時實行租調制,「收田租畝四升,戶生絹兩匹,綿三斤」。課田制和戶調式是西晉的賦稅制度。課田指的是應向國家納稅的田地數量。丁男(16-60)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13-15;61-65)25畝,每畝納糧8升。戶調就是戶稅,丁男之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丁女或次丁為戶者折半交納。與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戶稅增加了二分之一。北魏時規定,一夫一婦出帛1匹,粟2石;15歲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租調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四、隋唐至宋元時期的賦稅制度隋唐之際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丁男每年向國家納粟2石,稱作租。交納絹2丈,綿三兩或布2丈5尺、麻3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3尺或布3尺7寸5分,稱作庸,也叫做「輸庸代役」。所謂「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陸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從唐德宗時期開始實行兩稅法。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其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以779年(大歷十四年)政府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總額分攤於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數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全國無統一定額。(3)戶稅按戶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錢,戶等高者出錢多,低者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准。(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兩稅法大約實行了八百年,中間略有變更。北宋時從戶稅中分化出商稅和間架稅。戶稅逐漸變成地稅,僅保留夏秋兩征的形式,成為一半收錢,一半收谷的二稅。
五、明清時期的賦稅制度明代前期仍然實行兩稅法。張居正改革時開始推行一條鞭法。具體內容是:(1)各項復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一律合並征銀。(2)徭役中的力差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僱人充役。(3)徭役銀不用戶丁分派,而由地畝承擔。(4)以縣為一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於一縣的田額上,改變原來按里平攤之法。(5)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開役的辦法。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簡化了賦役的徵收手續,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征的辦法,使二者合而為一,並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其次,徭役征銀的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馳,為城鎮手工業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第三,由於賦稅征銀,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清政府於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2,462萬)作為以後徵收丁銀的標准,把丁銀359萬兩固定下來,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在此基礎上一些地方開始改革賦稅。康熙五十五年(1716),廣東省開始將丁銀並入田賦,即所謂「攤丁入畝」。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於全國(少數地區實行的較晚)。從此,田賦一般稱為地丁錢糧。攤丁入畝(地)與一條鞭法同為使役銀歸於賦銀,將原來的人丁稅並入土地稅。就這點來說,攤丁入地是一條鞭法的繼續推進。但兩者又有不同。

Ⅵ 中國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稅收制度

1950年。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全國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

新中國建立前後,新、老解放區實行的稅制不同,計稅價格和徵收方法也不一樣。為了改變這種狀況,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務部在北京召開了建國第一次全國稅務會議。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規定,擬定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等規定,後經政務院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6)中國稅務改革歷史擴展閱讀

《全國稅收實施要則》指出:必須加強稅收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全國實行合理負擔,平衡城鄉,統一稅收,以利於革命戰爭的供給和生產的恢復與發展。全國稅收立法國第一次全國稅務會議。

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規定,擬定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等規定,後經政務院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要則》指出:必須加強稅收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全國實行合理負擔,平衡城鄉,統一稅收,以利於革命戰爭的供給和生產的恢復與發展。

全國稅收立法權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行使,任何地區或部門都不得、變更、自定。《要則》規定,根據5種經濟並存、私營工商業大量存在的情況,決定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復合稅制。至此,全國稅收開始統一。

Ⅶ 論述我國流轉稅改革的歷程

流轉稅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般認為,流轉稅制度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聯系在一起的。盡管有人認為我國周朝時的「關市之徵」等是流轉稅的萌芽,但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與土地、農業收人等聯系在一起的「古老的直接稅」,始終是最主要的稅收形式,世界各國均大略如此。一直到人類社會進人資本主義社會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流轉稅制度才得到了普遍的確立,並使流轉稅在許多國家成為主體稅種。
我國降至中華民國時期,流轉稅已成為主體稅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務院於1950年1月頒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全國稅種;並公布了流轉稅方面的幾個稅收條例。當時開征的流轉稅主要是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和關稅。此後的30年,隨著中國計劃經濟的日益強化和商品經濟的日益萎縮,流轉稅的稅種亦被歸並,流轉稅制度同整個稅收制度均處於萎縮狀態。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改革開放以後。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工商稅制改革,一次是在1984年,一次是在1994年。兩次稅改均大大強化了流轉稅制度,也使流轉稅的主體稅種地位逐漸得到鞏固。
在198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過程中,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①,國務院發布了《產品稅暫行條例(草案)》、《營業稅暫行條例(草案)》、《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從而使商品稅制度的完備程度比過去有了很大提高。
1994年的稅制改革是規模空前的,針對1984年稅改所確立的流轉稅制度存在的稅制復雜、重復征稅、內外有別等問題,國務院頒布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這些條例均自1994年三月二日起施行。此次稅制改革取消了產品稅,調整了原來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新開征了消費稅,再加上依據1992年修訂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徵收的關稅,我國的流轉稅制度比以前大為完善。
此外,通過稅改,我國還實現了流轉稅制度上的內外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12月19日通過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依據該決定,自1994年二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均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不再適用國務院於1958年頒行的《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從而結束了在流轉稅領域長期存在的內外有別的局面。

Ⅷ 請問中國增值稅的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於1984年、1993年和2012年進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第一次改革,屬於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復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第二次改革,屬增值稅的規范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征稅范圍,減並了稅率,又規范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現代服務業由徵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擴大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8)中國稅務改革歷史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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