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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典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3-09 15:43:20

❶ 從英美法德日5個國家中選一個談談其歷史和法律發展史,尤其是法律在其崛起中的作用

選擇法國吧 重點分析法國民法典的作用 比較好答

1、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在法國封建製法的形成和發展中,歷經三個階段,即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世紀至18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國法律制度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拿破崙統治時期,法國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憲法,構成了法國「六法」體系。
(3)現代法國法的發展。兩次大戰之間,法國連續遭到三次經濟危機的襲擊,國內階級矛盾空前尖銳、復雜。為了應付緊急形勢,縮小了議會權力,加強了行政權力,政府的委託立法議案在議會中占據優勢。同是赤緩和人民群眾強烈的民主運動,於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進行了兩次選舉制度的改革,對原來的法典進行某些修改與補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國的法律制度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繼續進行變革。
(德國日本的可以參看:http://www.operp.net/info/?p=law&id=313)

2.法律在其崛起中的作用:
法國民法典規定: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等原則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詳見: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06a880c92420b5a7
以及:http://ke..com/view/84349.htm#5

❷ 分析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特點及意義

一、特點

1、德國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舊的法典。

2、在一百年來法典編纂與法學(特別民法學)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在法典編纂技術與民法學發展兩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顯著的進步。

3、一部壽命很長的法學傑作。

4、以成熟的一些概念、學說和制度作為基礎。

5、德國民法典立法技術的優越性。

二、意義

1、它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因而在內容上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

2、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後為德意志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

3、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2)日本商法典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1900年《德國民法典》

1900年《德國民法典》從開始起草到正式公布施行,前後花了二十多年時間。除了含有若干國際私法實體規則的施行法之外,《德國民法典》分為五編,共35章,2385條。第一編為總則,主要規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則和基本制度。

第二編為債務關系法(簡稱「債法」);第三編為物權法;第四編為親屬法,主要內容為民事婚姻、親屬關系和監護等;第五編為繼承法。《德國民法典》的用語抽象而准確,概念嚴謹,法典的編纂體例具有科學性。

《德國民法典》所採用的五編制民法體系屬於「潘德克頓體系」,創設了「總則編」,並將其放在民法典之首。總則編是對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則作出抽象、概括的說明,並對一些概念、術語作出解釋。其後的四編是總則編的擴展和具體化。

此外,《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體現了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的結合。

《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施行,對統一德國法制起到了極大的作用,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此外,《德國民法典》還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3年《蘇俄民法典》等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由於《德國民法典》的嚴謹結構、抽象概念和晦澀的語言被認為是典型的德國產物,別國很難照搬,因此,《德國民法典》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主要是在法律理論和學說方面,而實際採用的卻很少。

《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打破了《法國民法典》近一個世紀的壟斷地位,與前者並列成為民法法系的代表,使民法法系劃分為法國法律體系(拉丁支系)和德國法律支系(日耳曼支系)。

❸ 簡要談談從德英美三國經濟崛起中獲得哪些歷史啟示

1、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在法國封建製法的形成和發展中,歷經三個階段,即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世紀至18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國法律制度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拿破崙統治時期,法國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憲法,構成了法國「六法」體系。
(3)現代法國法的發展。兩次大戰之間,法國連續遭到三次經濟危機的襲擊,國內階級矛盾空前尖銳、復雜。為了應付緊急形勢,縮小了議會權力,加強了行政權力,政府的委託立法議案在議會中占據優勢。同是赤緩和人民群眾強烈的民主運動,於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進行了兩次選舉制度的改革,對原來的法典進行某些修改與補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國的法律制度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繼續進行變革。
(德國日本的可以參看:

2.法律在其崛起中的作用:
法國民法典規定: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等原則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大國崛起有以下一般規律.1、執政者勵精圖治,敢於大刀闊斧力排眾議的進行政治改革;2、國家政策具有連貫性;3、重視經濟,大力推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4、順民心合民意,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等等.
其次,得到以下啟示:
1、改革開放是強國之路,我們要堅定不移的堅持下去.
2、要大力推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進步.
3、要堅持國家政策的連貫性.
4、堅持走群眾路線,順民心合民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❹ 被稱作「歐洲民法雙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麼特殊魅力

一、歐陸法律的經典:法、德兩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從19世紀末期開始研究編纂,最終於1900年1月1日確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該法典還與我們熟知的《法國民法典》一道被稱為“歐陸法系中最重要的兩部法典”。德國民法既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同時又結合了日耳曼部落的習慣法,是一部綜合性很強的法典。

魏瑪共和國時期進行投票選舉的民眾

文史君說:

法、德兩國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華民國民法》等一些國家的民法立法都有著充足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法國民法典》還是歐洲首部保護猶太人平等權利的法律。同樣,即便在後來經歷了德意志帝國時期的淬煉和納粹統治時期的扭曲。《德國民法典》也一直順利延續到了今日。兩部法典內容和風格之干散流暢,條文術語之詳略得當,可以說處處閃耀著人類智慧的光輝!

❺ 清 第一部商法

第一部商法——《欽定大清商律》、第一部訴訟法——《刑事民事訴訟律》、第一部破產法——《破產律》

❻ 法律二字在古代代表什麼含義

古代漢語中的 「法」、「律」、「刑」等詞語之間彼此有關聯。傳說,商 鞅變法,「改法為律」,最早將「法」「律」二字合而為「法律」一詞以指稱一種規范體系的人,是春秋時代的管 仲。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如「法」,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而「律」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等。
另外還有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等,無一例外,都是統治階級為維護自己的統治而以國家的名義對被統治階級制定的行為規范吧。

❼ 急!以日本民法典制定過程為例,談談你對法制建設過程中如何處理本國法制傳統與外來法律之間的關系,500字

二、 日本民法典制定的過程

(一)「舊民法」的制定與「法典論爭」

明治6年(1873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設民法編纂課,於明治9年(1876年)著手起草民法,到明治11年(1878年)完成初稿。明治12年(1879年)又聘請法國專家來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明治13年(1880年)在司法省設民法編纂局,加緊起草工作。民法編纂局一度劃歸外務省,後來又歸司法省,由法國專家負責財產法部分,另由日本人負責親屬法部分,最後在明治21年(1888年)完成草案。所完成的民法草案稱為舊民法典。舊民法典中相當於現行民法典前三編(總則、物權、債權)的部分由博瓦所鈉德起草,而親屬法和繼承法部分由日本法學家負責起草。從具體內容來看,盡管舊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仍然遵循法國民法典,但與法國民法典有諸多不同之處。比如,將租賃權規定為物權;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第一買主盡管沒有登記也可以對抗第二買主等。[4]

日本就舊民法典的實施展開了斷行派與延期派的論爭。當時的論爭不僅限於法律方面,而且與政治結合在一起,涉及到立國的根本問題。法典論爭的核心是關於親屬法的,尤其集中在家制一點。在論爭中,最能刺激國民感情的是穗積八束的論文《民法出而忠孝亡》。他聲稱,舊民法典破壞了日本親族制度中固有的「醇風美俗」,會給日本國體造成不良影響。結果,帝國議會於1892年通過《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實行法律案》。[5]就這樣,一部充滿近代色彩的民法典夭折了。法典論爭表面上爭論的是民法典,但其實質上是日本固有的傳統文化與西方近代思想之間的沖突,這個沖突在日本近代化的過程中始終存在,這次法典論爭是這個沖突達到巔峰的表現。為了調和這個沖突,日本不得不對舊民法典進行修改。

(二)「新民法」的制定

新民法即現行民法,舊民法施行延期後,日本政府著手重新起草民法。明治26年(1893年),設置法典調查會,以伊藤博文為總裁、西園寺公望為副總裁,以穗積陳重、富井政章、梅謙次郎三人為起草委員,另以數十人為委員。這次起草,在維持日本舊有習俗、特別是家族制度的原則下,特別參照當時的德國民法第一草案進行,於1895年完成總則編、物權編和債權編,次年這三編在議會通過,於當年4月27日公布。親屬編與繼承編於1898年通過公布(同時公布的還有《法例》與《民法施行法》)。全部民法於1898年7月16日施行。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稱為「明治民法」。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現在。其中親屬編與繼承編在二次大戰後經過了重大修改。

四、 日本民法典對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啟示

從上面對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與發展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是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為基本指導思想的。由於日本缺乏民事法律的傳統,面對西方列強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國家特別是擁有相對完備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和成熟的立法技術的英、法、德等國家學習經驗,借鑒成果,移植攝取,兼收並蓄,只有制定與西方主要國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政治上的願望;而舊民法典流產的教訓則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過程中尤其注重日本國內的實際,對長期積淀下來的歷史傳統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梳理,繼承和發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內容的實效性,新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審議的過程中還就具體問題作了大量的習慣調查,盡量使相關規定符合日本的風土人俗和國情。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日本民法典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無疑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上的擴散力而佔有著最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實的開創亞洲近代法史的偉大法典。處於21世紀今天的當代中國,學習、研究與借鑒日本民法典是必要的,它帶給我們很多啟示。

(一)、關於「西方化」和「本土化」

本來「西方化」和「本土化」的爭論在上個世紀初就開始了,只不過近些年又形成了一個小小的高潮,而這次爭論又恰在醞釀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所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影響。一百年來,中國學習西方民法,或者稱之為中國民法的近代化,效果又怎樣?很多法理、法史的學者作了比較深入的研究,大多數學者認為,繼受西方先進的近現代法文化、法規則是時代的要求,但是必須注意植根於中國本土社會的法文化、法規則是基礎。這里的基礎主要是指本土社會中包括的中國傳統法文化、法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社會現實新創造的法文化和具體制度。我國現在制定民法典就是把上述這些因素中的優勝之處有機地整合在一起,這是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從民法的現代化出發,我們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方面的一個結合點,中國傳統的及現實中好的東西要保留,但對糟粕也要勇於剔除;對西方的經驗,我們要借鑒,但也要有所取捨。有一點是非常明顯的,民法中有關基本原理和交易規則等應該與國際接軌,而親屬、繼承等方面的制度應該有我們自己的特點。

正如謝懷栻先生所言,「不論哪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點,沒有特點的國家和民族是沒有的。因而在繼受外國法時,辨別自己的特點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機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國的法律,當然不一定好;強調甚至借口自己的特點而拒絕接受先進的外國法律,也是不對的。」因此,我們在借鑒外國法時,強調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是應該的。

(二)、關於繼承與創新

這里所說繼承的含義,包括對中國傳統的和近代的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繼承,特別是繼承中國近代以來法制改革和建設的經驗,也包括對各國民事立法經驗的借鑒和吸收。所以,在內容上,我國未來的民法典需要繼承的內容很多。而對於創新來說,內容相對於繼承可能要少一些。但是我們的著眼點、我們的目標、我們的理想是創新,因為社會是進步的,我們的民法也應該是隨之發展的。兩個世紀前的法國民法典,一個世紀前的德國民法典,有許多值得學習借鑒的東西,而且我們也一直在學。如今,我們制定21世紀的民法典,還必須往前看,往前走,不能僅局限於停留在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出色內容上,而要立足於時代的變革。時代在發展,社會在變革,我們要跟上它們的步伐就應該有所創新而且必須有所創新。創新必須以社會的進步和民法的發展為契機,必須以中國的實際為基點,符合中國發展為著眼點。就像日本,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民法典也在不斷地增、刪、改,並且根據需要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來彌補民法典的不足。雖然我們知道一樣新事物被人們認可與接受是要經歷一個艱難的過程的,而且這個過程持續的時間也許會很長,但是新事物畢竟是新事物,它的優點是無法被抹滅的,它最終會被人們接受。所以,我們未來的民法典應該有自己的創新,而且我們的創新是依據時代精神和本國國情的創新!

❽ 日本新公司法指的是哪一部法律

1、曰本有關公司的法律制度始於l 893年3月6日公布,同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舊商法中關於公司的規定。此後,l 899年3月9 日公布,並干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明治商法對日本的公司法進行了許多修改和補充。
2、1938年,為彌補商法典中僅涵蓋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股份公司的不足,日本又制定了有限公司法。至此,大體上建立和完善了深受德國法影響的現代公司制度;
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1950年,在美國於政治上、經濟上的影響不斷擴大的背景下,日本對有關公司的法律制度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改 這次修改的最大特色就是廣泛吸收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從而使以大陸法(尤其是德國法)為基礎的公司法中融合進許多英美法的因素,並形成兼容兩大法系公司法特點的公司法體系。此後的數十年時間,日本又對公司法進行了幾十次的大小修改,並制定了《關於股份公司監查等的商法特例法》,使公司法體系不斷完善
4、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後,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以及經濟全球化的愈演愈烈,為了使日本企業適應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的需要,日本開始頻繁修改公司法,其中,僅2001年一年就進行了3次重大修改,此後更是連年修改不斷。
5、本次的公司法修改是在使公司實現法現代化的目標下進行的,其力度和廣度都超過以往的各次修改,內容涉及到整個公司法制,並形成了日本歷史上第一部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典。該公司法經國會審議通過,已於2005年7月26日公布,預定在2006年4月開始施行

❾ 古代到現在各國比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誕生於公元前18世紀,原碑現藏巴黎羅浮宮。比漢穆拉比更早的現存法典還有制定於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敘利亞)發現的古檔案中的泥版。

歐洲現在的民法體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羅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銅表法》,而羅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響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這兩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銅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則,而實際執行的法律則是由法官從這些原則上推斷出來;查實丁尼法典雖然在後世影響巨大,但在當時只在東羅馬有效執行,在西羅馬沒有發展成法律傳統。隨著東羅馬帝國的衰敗,這一傳統在歐洲也失去了影響力。歐洲近代的編纂運動始於十五世紀以後,隨著民族國家的崛起,歐陸國家開始把發展獨立法制視為主權的象徵。到了十九世紀上半葉,幾部重要的歐陸法典相繼問世,包括《拿破崙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東方,中國的近代法典的源頭是公元七世紀的唐律,其後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終發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為全面、完整,囊括現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國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國法典影響。日本是最早編纂西方式法典的亞洲國家。在明治維新過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國民法為模範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後,受西方法學影響,中國開始改革法律體制,編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法》,並從此逐漸發展為大陸法系或社會主義法系國家。
取自: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3%95%E5%85%B8&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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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頒布的一部法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法典,產生於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銘刻,除序言和結語外,共有條文282條。包括訴訟手續、損害賠償、租佃關系、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對奴隸的處罰等。

1901年在伊朗發現,為一個黑色的玄武岩圓柱,現存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圓柱上端有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沙馬什手中接過權杖的浮雕。

漢謨拉比法典將人分為三種等級:

有公民權的自由民
無公民權的自由民
奴隸
王室奴隸
自由民所屬奴隸
公民私人奴隸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1%89%E8%B0%9F%E6%8B%89%E6%AF%94%E6%B3%95%E5%85%B8&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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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佔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於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限制。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D%81%E4%BA%8C%E9%93%9C%E8%A1%A8%E6%B3%95&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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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匯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後完成於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於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0%91%E6%B3%95%E5%A4%A7%E5%85%A8&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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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稱拿破崙法典,是法國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崙法典》,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崙的命令,由特龍謝(Tronchet)、馬爾維爾(Malleville)、普雷阿梅納(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為《法國民法典》。又被後人稱為《拿破崙法典》。

法國民法典採用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3編的名稱分別為「人」、「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及「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該法典基於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範。其核心為所有權的絕對化、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等三項原則。但是,隨著19世紀末到20世紀資本主義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學說加以大幅的修正,也進行過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別法的制定。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等都有著很大的影響。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3%95%E5%9B%BD%E6%B0%91%E6%B3%95%E5%85%B8&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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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於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稱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BGB),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在於,將規定債權關系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該法典對於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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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滿語:,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國的法典,草創於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本,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中華民國成立,《民國憲法》推行為止。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奇特的現象是由於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終於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仍然受到主權移交後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給予承認。從1646年到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後,由於「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對哈納等校訂,並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並命名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冊(1函),律文458條。首冠世祖御制序,繼載剛林疏,吳達海疏,對哈納疏,《大清律總目》。總目之後是順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順治律頒行後,惟於律外增修條例,而於律文未嘗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書對哈納等以舊律內參差遺漏,請詳酌校正,奉旨依議,遂有康熙九年校訂刻本傳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沖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於是繼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到三年八月完成,並於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並,合計有1456條之多。

於光緒三十四年修訂,宣統二年版,又名《大清現行刑律》。宣統律共有389條,並連同附例1327條。

自從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布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會被判處繯首死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殺頭。即使在清朝覆滅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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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國內施行的主要民法規章。現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開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學家梅謙次郎,富井政章,穗積陳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共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族和繼承五編,共有1044條。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國巴黎大學教授博瓦索納德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起草的財產法部分(被稱為「博瓦索納德草案」)與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構成。該草案於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舊民法」,基本結構與法國民法典相近。後來,由於該法典的家族法部分與日本傳統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沖突,遭到了國內學者的極大反對,並引起了一場法典論戰。結果是,舊民法並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學者起草新的民法典。這部新的民法典於1898年開始施行至今,又被稱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國民法典和同時期起草的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也對此後東亞地區的民法典編纂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大清民律草案》,《中華民國民法》,《韓國民法典》等法典在編纂過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學者參與,帶有明顯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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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嘗試編纂現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哪一部

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嘗試編纂現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1907後(光緒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請編定民律,憲政編查館也請修訂,於是,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等為修訂法律大臣,並聘請日本法學家志田鉀太郎、松岡義正擔任總則、物權、債權三編的起草,其餘兩編親屬、繼承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具體由朱獻文、高種和分任起草。

(10)日本商法典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大清民律草案全部草案於1911年9月完成,即所謂《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編。

第一編總則,分八章三百二十三條,即: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為、期間及期日、時效、權利之行使及擔保;

第二編債權,分八章六百五十四條,即:通則、契約、廣告、發行指示證券、發行無記名證券、管理事務、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第三編物權,分七章三百三十九條,即:通則、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擔保物權、佔有;

第四編親屬,分七章一百四十三條,即:通則、家制、婚姻、親子、監護、親屬層、扶養之義務;

第五編繼承,分六章一百一十條,即:通則、繼承、遺囑、特留財產、無人承認之繼承、債權人或受遺人之權利。

五編總計三十三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條。草案前三編是以德國、瑞士、日本的民法為典範,後兩編沿襲中國舊律有關內容。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就被推翻了。為後來的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制定民法提供了借鑒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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