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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環衛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04 14:18:09

① 北海環衛為什麼是北京環衛

因為北海環衛就是屬於北京市內的,所以稱北京環衛也是合理

② 北京環衛有什麼特殊意義

每個地區的環衛都是由當地的企業承包的,所以每個地區的環衛管理和著裝都有些區別

③ 北京市西城區環衛發展路線

北京市宣武區環衛局
北京市宣武區醋章胡同42號
B. 北京朝陽區環衛局
北京市內朝陽門外容大街下四條甲40號
C. 豐台環衛局 - (010)63814273
北京市豐台區興隆街1號
D. 東城區環衛局 - (010)64030606
〔北京市〕 東城區東四北大街什錦花園…
E. 環衛局宣武區再生資源分選站
北京市豐台區三路居鳳凰嘴村

④ 北京環衛集團是什麼行政級別的單位

北京環衛集團是局級的事業單位。

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環衛集團)成立於2006年4月28日。

是在原一清集團、二清集團、四清集團和北清集團的基礎上組建而成,注冊資本9億元,總資產17億元,主營收入5億多元,職工5000多人。

公司擁有各類環衛作業車輛1500餘部,現代化環衛基礎設施19座,是首都環衛規模最大、綜合實力最強的國有獨資公司。

北京環衛集團主要承擔首都市區和部分郊區的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道路機械清掃、沖刷、噴霧壓塵、冬季除雪、清除非法小廣告以及首都重大活動環衛保障任務。

年處理垃圾220多萬噸,糞便80多萬噸,清掃道路853萬平方米,除雪1463萬平方米。同時還從事環衛裝備製造、車輛維修等多項相關產業和服務項目。

(4)北京環衛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北京環衛集團環境方針:

遵紀守法 全員環保 環衛服務 控制污染 資源利用 節能降耗 強化管理 改進提高

北京環衛集團環境方針含義:

遵紀守法 全員環保:

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對全體人員進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標准及行業規定,提高環保意識;

環衛服務 控制污染:

按工藝要求加強環衛服務的過程式控制制。控制、減少垃圾、糞便清運及處理過程中的揚塵、惡臭、遺灑、滲瀝液、白色污染等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控制道路作業過程中的揚塵,防止環衛服務二次污染的產生;

資源利用 節能降耗:

在生產、生活各項活動中堅持節約能源,降低消耗。垃圾、糞便處理依靠和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發展循環經濟,變廢為寶,努力實現資源再利用。確保環衛服務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強化管理 改進提高:

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實時監控,經過日常監測、定期檢測和評審,不斷完善環衛服務的工藝及標准,採取改進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⑤ 中持(北京)環保發展有限公司的發展大事記

2000提出了「誰污染,誰買單」的概念,催生了後來的污染治理收費政策的出台,專 完成全國第一個投入商業運營的屬BOT市政污水處理廠。
2001為提高專業化運營管理效率,第一次將5S管理體系引入環境領域。
2007 與北京建工集團合資,為客戶提供環境修復服務,成為國內環境修復實踐的先行者 。
2009與清華大學、日本依迪亞株式會合作,為客戶提供環境安全管理服務;催生污泥污染處理處置收費政策的出台。
2010針對大規模建設帶來的一系列運營管理難題,推出ROT即「改造-運行-移交」的創新服務模式;推動國家環境保護技術管理與評估工程技術中心成立。
2011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技術轉移促進中心揭牌。

⑥ 北京的環境衛生標準是什麼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品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於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並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准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並組織檢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統一設置陽台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築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並可按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 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准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後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載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塗寫、噴塗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 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並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並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准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採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 不得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每隻(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 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在採取妥善解決措施後,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准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紮、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准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收集、清運,集中處理並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准。

第六十四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 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准;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准。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後,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託單位可以提出高於本市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准。

中標或者接受委託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

⑦ 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發展規模

北京環衛集團主要承擔首都市區和部分郊區的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道路內機械清掃、容沖刷、噴霧壓塵、冬季除雪、清除非法小廣告以及首都重大活動環衛保障任務。年處理垃圾220多萬噸,糞便80多萬噸,清掃道路853萬平方米,除雪1463萬平方米。同時還從事環衛裝備製造、車輛維修等多項相關產業和服務項目

⑧ 我們以前是環衛處,現在北京環衛全部接管了,可原單位要求我們簽訂解除終止勞動通知書,說解除了和原單位

不可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三十三到三十五條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⑨ 中國環保發展歷史

天人合一
中華文明在世界歷史上曾經數千年長盛不衰,究其原因,中國古代的「天人合一」哲學思想和自然觀起到過重要的作用。中國的「天」,不同於西方的「上帝」,而是指自然界和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因此,《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論語》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荀子》有「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
《列子》認為「捕而放之」會導致「競而捕之,死者眾矣」的局面,要真正保護動物,「不若禁民勿捕」,這種思想,與我們現在對珍稀動物的保護方法是一致的。《列子》提出「天地萬物與我並生,類也。類無貴賤」,認為萬物之間「徒以小大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為而生之」,把保護自然與利用自然結合起來,這是一種積極的環境保護觀。
最新考古資料證明,系統體現中國古代城市建築生態風格的考古發掘實物已有8000多年歷史。中國的古代生態思想被系統、完整地繼承下來,直至今天仍然廣泛地影響著人們的生產、生活和文化藝術。現代生態理論產生於20世紀30年代,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理論。實踐證明,只有遵循自然生態規律,才能實現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協調持續發展。
新中國第一項治污工程
1972年3月,北京發生了一次污染事件。在北京市場出售的鮮魚有異味,吃了這些魚的人,感到全身無力,出現頭痛、胃痛、惡心、嘔吐等中毒症狀。衛生部門把這個情況向國務院作了報告。周恩來總理看到這個報告之後,立即指示要查清事件的原因、污染源,並商討應對措施。
國家計委、國家建委立即組成調查組,調查的結果是官廳水庫的魚受到了污染。污染源除了宣化地區外,還有來自張家口、大同等地區的污水。當時成立了由北京、河北、山西和中央有關部委組成的一個領導小組,組長是萬里①同志。先是進行調查研究,然後分期分批進行治理。前後經過十多年的治理,官廳水庫的污染被控制住了。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由國家進行的第一項污染治理工程,為以後的環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經驗。
第一次組團參加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1972年,聯合國決定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在當時的國家總理周恩來指示下,中國組團40多人出席了這次會議。
會議結束後,代表團在匯報當中,根據會議發的一些環境問題材料,對照中國的情況,發現中國的環境問題已經相當嚴重。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以及生態破壞,都已經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國務院決定立即召開一次全國性的會議,要求對於環境保護問題,不僅是國家有關部門應該重視,還要使得全國各級領導都重視。
中國第一次環保大會
1973年8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工作32字方針和中國第一個環境保護文件——《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至此,中國環境保護事業開始起步。
1973年11月17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衛生部聯合批准頒布了中國第一個環境標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
1974年10月25日,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也陸續建立起環境管理機構和環保科研、監測機構,在全國逐步開展了以「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為主要內容的污染防治工作。 1977年4月,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下發了《關於治理工業「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78年2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國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1979年9月,五屆人大十一次常委會通過新中國的第一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
1983年12月,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中國一項基本國策。會議同時制定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戰略方針: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1989年4月,國務院召開第三次環境保護會議,提出積極推行深化環境管理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制、污染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5項新制度和措施,連同繼續實行環境影響評價。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後,中國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第一次明確提出轉變傳統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隨後中國又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環境保護行動計劃》等綱領性文件,可持續發展戰略成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
1993年10月,全國第二次工業污染防治工作會議召開,會議總結了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經驗教訓,提出了工業污染防治必須實行清潔生產,實行三個轉變,即由末端治理向生產全過程式控制制轉變,由濃度控制向濃度與總量控制相結合轉變,由分散治理向分散與集中控制相結合轉變。這標志著中國工業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方針發生了新的轉變。
中國環保機構的建立
1978年5月5日,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成立,這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非盈利全國性非政府科技社團組織。
1982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保護局。1984年,國務院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領導組織協調全國環境保護工作。1988年,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設立國家環境保護局,並被確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98年,新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成立。
1994年3月,中國第一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②成立。它標志著環境保護在中國已經不僅僅是科學家、政府的事,而且需要全民的參與。
②自然之友:即中國文化書院綠色文化分院(習稱「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是於1994年3月經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國第一個群眾性民間環保團體,以開展群眾性環境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建立和傳播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文化,促進中國的環保事業為宗旨。「自然之友」認為,只有極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使環境保護成為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的責任和使命,在公眾中樹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新型文化觀念和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才能在中國實現,中國的環境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才有可能青山常在、綠水常流。「自然之友」面向廣大公眾,所有真誠關注並決心身體力行地參與中國環保事業的朋友,都可以參加它所舉辦的活動或申請成為其成員。「自然之友」主要通過各種專題活動、出版物、大眾傳媒向社會,特別是廣大青少年進行環境教育,傳播綠色意識。

⑩ 開始在北京環衛集團干12年之後斷3月又回來干六年能轉正嗎

這個就要看公司的規定了,你等於在公司幹了18年,應該可以轉正的,既使不轉正你到了退休年齡一定可以拿到退休工資,你這18年的保險,已經夠到退休的年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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