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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7 14:17:11

A. 美國大法官的歷史

美國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領袖,並主管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同時,按近現代傳統,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的宣誓儀式,但這樣的做法沒有《美國憲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據。現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約翰·羅伯茨,他由喬治·沃克·布希總統任命,2005年9月29日獲美國參議院通過。
《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說明設立大法官職務,只是在第一條第三款中作了輔墊:「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擔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沒有更多的有關敘述了。至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更是一字未提。 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動退休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
有一部分大法官,例如威廉·H·倫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這時同樣需要參議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過,他將不能成為大法官,但仍可以繼續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大法官,包括羅伯茨,在被任名之前並未在最高法院工作過;有些大法官,例如約翰·馬歇爾和厄爾·沃倫此前甚至沒有任何司法經驗。

B. 誰能告訴我一些美國法律的歷史,越詳細越好。

美國歷史上的法律故事

張耀傑

[本文壓縮稿發表於<鳳凰周刊>]

《搖搖欲墜的哭牆》的副標題是「改變我們生活方式的終結辯論」。「終結辯論」,相當於中國法律程序中的庭審辯論。事實上,該書並沒有完全局限於庭審辯論,而是以講述故事的方式,相對完整地介紹了美國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八個民權案例。這八個案例的時間跨度長達250年,其中的庭審辯論和法律裁判,重新定義了美國的公民權利,並且深刻影響著美國的社會進步。

「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

《搖搖欲墜的哭牆》並不是按時間順序來講述美國歷史上的法律故事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書中的三個案例都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直接相關。

1789年3月4日,合眾國憲法正式成為美國的基本大法。為了彌補憲法的缺點,第一屆國會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其中的十條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並被稱為權利法案。權利法案中最具決定性意義的是第一條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又是第一條修正案的關鍵所在。

該書第五章的「事實應該讓你自由」,講述的是「英國王室和殖民地政府企圖鉗制報紙出版商約翰·皮特·曾格和年輕的美國出版業」的故事。迄今為止,曾格案一直被視為美國新聞出版自由的奠基石。

1733年11月5日,印刷廠老闆曾格出版了英屬美洲殖民地第一份專門發表反政府言論的民間報刊《紐約周刊》,用來批評新任總督科斯比的胡作非為。這份報刊的靈魂並不是曾格,而是被新任總督威廉·科斯比粗暴免職的前首席法官劉易斯·莫里斯,以及博學多才的律師詹姆斯·亞歷山大。

1734年11月2日,科斯比命令治安官逮捕曾格。1935年4月15日,法院開始審理針對曾格的誹謗起訴。在正式開庭的當天,來自費城的安德魯·漢密爾頓律師從公眾席上站起來,表示願意接替由司法當局為曾格指定的律師約翰·錢伯斯。

漢密爾頓是被莫里斯和亞歷山大邀請來的,他是一個有政治情懷的人,在他看來,這起案件不只是為一個無辜的人辯護,同時也是為法律和政治的原則辯護。他在庭審辯論時指出:「對誹謗的指控是一位邪惡的國王,一個殘暴的懦夫手中的劍,他用它來殺戮和殘害無辜的人們,他之所以這樣做,一方面是因為他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因為他缺乏勇氣,他不能也不敢以其他的方式回應人們所提出的批評。……像宗教存在異端一樣,法律也有異端,並且兩者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們記得在不到兩個世紀以前,一個對宗教問題持有諸如今天在報紙上所發表的觀點的人,就被作為一個異端者而處以火刑。……我認為此一點清楚地表明,在紐約,一個人可以非常隨意地提及他的神,但是當他說到他的總督時,他就得十分小心了。」

在漢密爾頓的精彩辯論的感召下,12名陪審員不顧法律規定和法官提示,一致給出了無罪判決。隨著曾格的勝訴,對英國政府持批評態度的殖民地居民,獲得了自由表達的權力。

第三章「敵人在內部」,講述的是「廣播明星約翰·亨利·福克挑戰麥卡錫時代的黑名單」的故事。麥卡錫時代是美國歷史上最為黑暗的國家恐怖主義時期,該案也因此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誹謗案例,它所反對的是麥卡錫主義的不實指責和無端懷疑。

1949年8月29日,美國人得到蘇聯成功製造核武器的消息,美國與蘇聯之間的冷戰由此開始。美國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和忠誠審查委員會,對有嫌疑的共產主義者展開調查,從而為像麥卡錫一樣的人間敗類,提供了實施政治迫害的恐怖權力。

麥卡錫出生於1908,他很早就知道暗示和錯誤指控的巨大影響力,並且藉此一路攀升,於1953年被任命為參議院政府事務委員會的調查委員分會主席。他的朋友、聯邦調查局局長J.埃德加·胡佛,向他推薦眾議院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律師羅伊·科恩,到參議院政府事務委員會任職。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是這樣進行的:胡佛提供參議員所需要的毀壞被懷疑者名譽的信息,麥卡錫通過報紙或者在國會中宣布指控,然後由科恩以與共產勢力進行合作的罪名起訴被懷疑人。

在麥卡錫的倡導下,美國民間相繼成立了一些針對有嫌疑的共產主義者展開調查的私人組織。以編劇文森特·哈奈特為首的「AWARE」就是這樣的一個組織。該組織收集各種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工作人員的信息,然後在公告中暗示這些人是共產主義的擁護者,讓受到指控的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哈奈特自己和他的同夥卻藉此擴大勢力范圍從中漁利。

1955年,WCBS廣播電台的娛樂節目主持人約翰·亨利·福克,被素不相識的哈奈特列入黑名單。他在路易斯·奈澤律師的協助下,打算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福克提出誹謗訴訟之前,美國聯邦參議院免除了濫用職權的麥卡錫的職權。盡管如此,麥卡錫主義的陰影依然驅之不散,致使該案的前期調查久拖不決、困難重重。作為原告,福克付出了長期失業和陷入窮困的慘痛代價。

1962年4月3日,耗時近六年的福克訴哈奈特誹謗案終於開庭。路易斯·奈澤在總結陳詞中指控麥卡錫主義說:「這些人靠出售愛國主義賺錢。他們不是真的要反對共產主義者。……麥卡錫和其他組織連一個共產主義者都沒有抓到,哈奈特先生和AWARE也一個都沒有抓到。如果真的有共產主義者,那麼他們很失職,因為根據憲法的規定,他們應該已經把共產主義者抓起來了。他們承認,他們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福克的法律訴求和奈澤的法庭辯護,贏得了陪審團的勝訴判決。該案的勝訴使美國人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產生重大改變,同時也使福克成為這樣一類美國人的榜樣:他們真正熱愛美國,對美國應對挑戰的能力、包容不同信仰的精神有堅定的信心,他們認為言論自由不僅指有權力發表不受歡迎的意見,而且指在發表這種意見時不必擔心受到報復。

第六章的「色情書大亨與傳教士之戰」,講述的是「拉里·弗林特對抗道德多數派並成為言論自由的意外贏家」的故事。

1942年11月1日,拉里·C·弗林特出生於肯塔基州大山深處的佃農家裡,14歲時通過虛報年齡應征入伍。20多歲時,他在俄亥俄州開辦一家名叫鄉巴佬避風港的「好色客」脫衣舞酒巴,隨後又推出印有舞女照片的色情雜志《好色客》。1980年,37歲的弗林特已經成為千萬富翁。他在雜志中開設「每月可恥之徒」專欄,專門對付自己的私敵。

吉爾·福爾韋爾1933年8月11日出生於美國南方弗吉尼亞州的林奇堡。1979年,他在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基礎上,創立了政教合一的道德多數派,並於1980年支持總統候選人里根贏得大選。道德敗壞的弗林特和他的《好色客》,一直是福爾韋爾公開譴責的對象。

弗林特注意到道德多數派每年賺的錢比共和黨和民主黨還要多,傳道士福爾韋爾的收入與他本該簡朴的生活,更是形成鮮明的對比。於是,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製作刊登了一個淫穢的模仿廣告,把福爾韋爾的「第一次」描繪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親在蚊蠅飛舞的戶外廁所里縱欲狂歡,從而引起福爾韋爾的法律訴訟,罪名是誹謗、侵犯隱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在當下中國,對於弗特林的這種模仿廣告,另有更加形象的一個名詞,叫做「惡搞」。在筆者看來,比「惡搞」更加准確的名詞應該是「搞惡」。道理很簡單,比起低級趣味的色情娛樂,道貌岸然並且自以為絕對正確的政教合一,才是對於公民權利的最大威脅。對於自己的「惡搞」或「搞惡」,弗特林自有他的一套理論。他深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會的象徵,在這樣的社會里,每一名美國人都應當被允許對事實是什麼做出自己的決定。弗特林還深信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應該變得皮厚一點,不要動不動就因為他們的感情受到傷害而訴之法律。

為了應對福爾韋爾的訴訟,弗特林聘請了一名很優秀的辯護律師,他的名字叫阿蘭·艾薩克曼。審前准備進行了將近一年。1984年冬天,雙方第一次在勞諾克地區法院參加庭審。陪審團認為弗特林出於故意給福爾韋爾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的目的,出版了這則模擬廣告,所以判決弗林特向福爾韋爾支付1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和1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不服判決的弗林特,迫不及待地讓艾薩克曼律師提起上訴。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3名法官,於1986年8月5日給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理由是弗林特出版這篇模擬廣告是出於積極惡意和卑劣的用心,這一點足以讓他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判決其實是中國傳統刀筆吏「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道德誅心,面對如此不確定甚至可以「莫須有」的法律判決,報紙所有者、電視製片人以及公民權利團體,聯合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遞交申請,希望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987年3月20日,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

在最高法院的庭審辯論中,艾薩克曼律師辯護說:「從一個特定的角度說,問題便是,如果做出言論並沒有事實的依據或者它們所針對的對象是公眾人物,那麼修辭學意義上的誇張,諷刺文學,模擬作品以及個人觀點的闡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我想說的是這起案件不僅僅是《好色客》和吉爾·福爾韋爾之間的爭論,對這起案件的判決將不僅使《好色客》雜志再也不能為它的讀者提供這種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會影響到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威爾金森法官所說的那樣,我們的諷刺評論有著悠久的歷史,在這個國家,你找不到哪份報紙上沒有批評某人的漫畫和社論的。如果吉爾·福爾韋爾可以因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訴的話,那麼任何公眾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訴。」

艾薩克曼主張對言論自由作廣義解釋,只有在很小的一部分情況下才可以對其進行限制。當一則針對某一公眾人物的批評性評論出版之後,無論它是如何讓人無法接受,只要它並沒有對這名公眾人物造成實際的損害,這種言論就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就福爾韋爾這件事說,沒有人會合理相信弗林特的模擬廣告中所揭示的內容是真的,因此這名牧師唯一受到的傷害也不過是遭受了一點情感上的痛苦。如果美國真正重視言論和出版自由,那麼不能僅僅出於憤怒就讓言論者閉上嘴巴。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給出終審裁決:「一個炫耀著他全無瑕疵的個人記錄和高尚的道德品質的候選人,並不能因為他的對手或者一位勤勞的記者提出相反的意見而大叫『犯規』。」最高法院的8名法官沒有就弗林特過激且似是而非的行為就事論事,而是指出了此案更加深層的意義所在。這一判決更加明確地賦予美國人民評論社會名流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從而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哲學家、批評家和色情文學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論自由,鉗制任何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將不可避免地讓其他人保持緘默。

這一年恰好是美國憲法簽署兩百周年,借用法學家和歷史學家羅德尼·斯莫拉的說法:「歷史表明,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第一修正案的偉大戰役,都是由那些受我們的文化排斥和忽視的人,……我們的民權活動家,我們的三K黨,我們的拉里·弗林特攻下的。」

搖搖欲墜的法律哭牆

《搖搖欲墜的哭牆》第一章「生存還是死亡」,講述的是「凱倫·安·奎南和死亡的權利」。

1975年4月15日,21歲的凱倫·安和室友們外出參加生日聚會時,在酒館里喝了混有鎮靜劑和酒精的飲料,從而變成昏迷不醒的植物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她的養父母約瑟夫和朱麗葉·奎南夫婦,實在不能忍受養女繼續依賴醫療機械維持毫無希望的生命,聘請律師提起爭取死亡權利的訴訟。這一案件的勝訴,使美國人獲得了在大多數情況下決定自己死亡方式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這一案例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不僅僅是法律,同時還包括約瑟夫和朱麗葉·奎南夫婦作為基督教徒的宗教關懷:它意味著讓他們的女兒回到這樣的一種狀態,她的身體可以聽到「親切的聲音將她帶向永遠的安寧」。

第二章「艾米斯塔案」,講述的是「一個自由人是否可以被迫成為奴隸」的故事。該案的訴訟,使殖民地時期大肆販賣黑人奴隸的暴行,充分暴露在世人面前。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確立了人類成員不論膚色,都擁有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不可改變的自由權利的原則。

第四章「女性的應有地位」,講述的是「蘇珊·B.安東尼進行投票並爭取選舉權」的故事。

蘇珊·B.安東尼1820年2月15日出生在馬薩諸塞州西部。作為一名年輕女教師,她在工作中形成了獨立的個性。19世紀50年代,她開始投身於廢奴運動和女權運動。1872年11月5日上午,不具備選舉權的安東尼,帶領一群婦女到投票點參加投票。23天後,法院簽發了對於她的逮捕證。

蘇珊·B.安東尼雖然被判有罪,她長達8個月的訴訟案例卻贏得了廣泛支持。幾乎每一個關心時事的美國人都知道安東尼的女權觀點。1878年,美國國會提交了賦予婦女選舉權的第十九條修正案:「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該提案的批准經歷了很長時間,並且遇到了很多困難,直到42年後的1920年,這條修正案才被各州批准通過。安東尼已經於14年前離開人世。

第七章「什麼代價如此之高?」,講述的是「一位婦女為了生存與癌症和她的健康維護組織之間的斗爭」。

39歲的尼勒娜·希爾普勒·福克斯是4個孩子的母親,1991年6月,她被診斷為乳腺癌。她和她的家人所投保的保險商,加利福尼亞州第二大健康維護組織健康網,以各種借口拒絕支付她所需要的骨髓移植手術的費用,由此引發了尼勒娜訴健康網的案件。

1993年12月28日,陪審團給出了驚人的77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的裁決,在此之前的1992年9月,尼勒娜已經離開人世。尼勒娜訴健康網一案,揭露了美國管理式醫療系統內部的一些問題,隨之而來的是人們對這一問題的部分諒解。迄今為止,美國人依然在努力尋求一種可以在獲取醫療服務和控制衛生保健成本之間進行平衡的方法。

第八章「清洗基因庫」,講述的是「卡麗·巴克被迫接受的絕育手術以及對生殖自由的限制」,也就是當下中國依然普遍存在的強制絕育的故事。故事中的卡麗·巴克,是被無端認定為低能人的一名年輕女性。1927年10月19日,她在弗吉尼亞州癲癇病患者和低能人收容院的醫務室里,被強制實施了絕育手術。經過卡麗絕育案的合法性證明而正式出台的弗吉尼亞絕育法,在世界范圍內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以此為藍本,德國於1933年7月14日通過絕育示範法,為納粹分子通過槍和毒氣來純凈基因庫提供了法律依據。從對所謂「不健全人」實施強制性絕育手術,到針對猶太人的種族大屠殺,中間只有一步之遙。

哭牆是猶太教的遺跡,又稱西牆。位於耶路撒冷東區老城的東部,長160英尺,由大石砌成。它既是以色列一再亡國的實物證明,也是猶太民族生生不息並且敗中取勝的精神象徵。發生在法庭上的大凡是悲慘故事,法律審判過程中又充滿著難以預期的不確實性。一個經典案例的確立,往往取決於當事人及其律師富於精神感召力的庭審辯護,和陪審席上的12位陪審員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席上的9位大法官的理性智慧。充滿血與淚的搖搖欲墜的法律哭牆,就是由包括當事人、律師、法官、陪審團在內的法律人,運用他們的良知、責任、智慧、勇氣共同支撐起來的。借用該書「引言」中的話說:「每天,成千上萬的美國人享受著處分自己的財產和身體的自由,發表言論的自由,選舉的自由,這些都是150年來生活在各州的美國人在法庭上進行艱難斗爭的結果。」

《搖搖欲墜的哭牆》 (美)邁克爾·利夫、米切爾·考德威爾合著,潘偉傑、高韡、朱慧慧合譯,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

C.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如何產生

在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審議和批准.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受到沖擊。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家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三權分立制度對中國曾經產生過一定影響。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運用西方的分權學說,結合中國歷史上的統治經驗,創立了五權憲法理論,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入監察、考試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體制上根本否定並排斥三權分立制度,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

D. 歷史上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哪些經典判例

歷史上,美復國法院做了很多經制典的判例,就比如說在林肯做總統的時候,美國的法院就彈劾過林肯總統,因為林肯私自做過一些決定,真的是讓我非常的驚訝,因為我的印象之中,美國的法律是低於總統的,但是卻能夠彈劾總統,真的是讓我不能夠理解,難道是因為民主的原因要和總統也要打一架,這個我就不清楚了,所以歷史上出現過這樣的事例真的是非常的著名,在那個時間也是發生了巨大的轟動。

E. 美國最高法院的介紹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回官組成,其判例對答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F. 美國最高法院的簡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是唯一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法官均由美國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各種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票的表決方法來決定。
美國憲法沒有直接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審查權。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通過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某個法律違憲而不被採用。

G. 美國司法部的歷史

1789年美國設立了總檢察官這個職務,一開始的時候這是一個非全日性的職務,專其任務是為美國國會和總統屬提供法律咨詢。但隨著美國官僚機構的擴大,這個職務的工作量也不斷增大,1819年時他已無法繼續充當國會和政府的法律顧問了。1870年6月22日,美國國會決定建立一個司法部。這個部門於1870年7月1日正式開始工作。這個部門的建立對總檢察官的任務、薪金和地位都沒有改變,但它設立了一個司法部副部長的職務,其任務是在法律糾紛中在美國最高法院代表美國政府。美國總檢察長(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又稱美國司法部長,是美國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長官。總檢察長被認為是美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他職責是替美國政府處理法律事務及對美國司法部門進行監督。美國總檢察長是美國總統的內閣之一,是內閣中唯一不使用部長(Secretary)作最高行政長官名稱的部門。美國總檢察長在總統繼任順序中排名第七。美國總檢察長是在美國總統上任後提名,由美國參議院批准產生。總統有權隨時解除總檢察長的職務。

H. 簡述美國兩院制的歷史淵源和發展

參議院:
西方兩院制立法機關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機構。在政府中擁有最高審議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議會或理事會。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主席,但不擔任參議員;除非是為了打破表決平手的僵局,否則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短,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參議院之名。其議場座落於首都所在的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莊北翼。眾議院則在同一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日本參議院是日本的國會構成的議院之一。與眾議院並為日本的立法機關,也是國會兩院之一。其前身為貴族院。參議院議員任期為6年,每3年對半數議員進行一次改選。
眾議院: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the Speaker)直譯為「眾議院議長」。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I.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產生背景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政府擁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之機制外,州亦擁有獨立於聯邦而產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機構。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訂立之前,美國只有13個州組成的「邦聯」,由於鬆散的邦聯制使得各州的貿易大戰甚至武裝沖突,數個州的代表召開了制憲會議,謀求訂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改變緊張的局勢。正因為州不是因《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而產生,而是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訂立之前就已經合法地存在,所以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和法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還規定,憲法沒有授權聯邦政府亦沒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國的州政府形象地說是一個「小國」,州政府不是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談起美國的司法體系,可以說美國有51個司法體系(49個州和1個哥倫比亞特區各成體系,再加上聯邦法律體系)。因此美國的法院採取雙軌制,即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同時存在且互不隸屬(除了因憲法第14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憲法權利外),州有對非聯邦案件的終審權。但當涉及到《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訴訟時,當事人有權將案件一直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一個開始不受人重視的小角色躍升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說主要得益於以下因素:
1、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框架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對國家的司法權進行了規定。雖然起初三權之中司法權處於較弱的地位,但開國先賢們始終堅持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力圖通過三權之間的相互牽制使得各個部門安守本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種特殊的分權體制內逐漸地樹立了自己的權威。
2、判例傳統
美國承繼了英國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大量判例的積淀,不斷刷新原有的憲政原則,在憲政結構各個層面不斷進行價值判斷和選擇,使得美國憲法獲得了長久不衰的生命力,適應了新的社會現實發展的需要。每個判例都折射出美國特定歷史時期的重大主題、基本社會現實和主導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國憲法的發展史主要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聯邦最高法院是憲法的現行發言人,在程序所規定的界限和對憲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礎上,聯邦最高法院成為進行冷靜再思考的場所。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著美國。
3、富有開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權之間的界線是模糊的,如憲法的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的歸屬並無定論,聯邦最高法院傑出的大法官們在案件審理中巧妙地將這些權力收入囊中,為聯邦最高法院日後取得舉足輕重的地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之後,在廢除種族隔離和保護人權上,以沃倫為首的大法官們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現出了非凡的膽識和胸懷。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頭銜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見其地位之崇高,美國人把他們看作是憲法所賦予的廣泛個人自由的監護者和解決全國性重大爭論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經過千錘百煉的法律貴族和政治精英,他們總是站在歷史與現實之間,審時度勢,用手中的法之金劍,指引美國憲法的行進方向,美國憲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進步與變革都深深地滲透著大法官們的縝密智慧與穿透現實、洞察未來的力量。
4、妥協的精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以及國家與民眾之間,適應不同的社會背景,為各個時期社會重大問題的交鋒提供了公開的場合,以公開的方式將社會問題肢解、剖析;以判決的形式對各種利益做出價值判斷,並對利益之間的沖突做出權衡,弱化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的整體進步。

J. 美國首席大法官的歷史

《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說明設立首席大法官職務,只是在第一條第三款中作了輔墊:「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沒有更多的有關敘述了。至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ring good behavior)」,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動退休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哈布斯·倫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總統提名為首席大法官的,這時同樣需要參議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過,他將不能成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繼續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羅伯茨,在被任名之前並未在最高法院工作過;有些首席大法官,例如約翰·馬歇爾和厄爾·沃倫此前甚至沒有任何司法經驗。
首席大法官經常被錯誤地寫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實並不然,根據《美國法典》,它的全稱是「美國首席大法官」。這一頭銜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薩蒙·波特蘭·蔡斯的建議下改變的,因為他想強調最高法院與聯邦政府部門具有同等地位。與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頭銜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國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國會預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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