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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

发布时间:2021-02-14 02:40:27

Ⅰ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到底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的具体区别:

1、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小产权房”的原对象为本集体内的居民;商品房的对象是自然人。

2、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小产权房”由村集体或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或违法占用耕地;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小产权房”在立项时也享受有关政策的优惠;商品房则全额缴纳。

5、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小产权房”的价格由村集体或开发商共同决定;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1)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

一、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3]。

2、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3、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

4、聘请专业律师参与。

5、以补充对补充。

6、集体签约。

二、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2、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

3、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

4、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Ⅱ 全面开展土地调查之一:二次调查摸清家底

土地调查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面积、位置、形状等)和社会属性(权属、价格、等级、其他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的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之一。《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调查的基本内容,即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我国土地调查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据《史记》载,大禹治水时,就曾对土地进行过粗略的调查。 进入阶级社会,历朝历代都很重视土地调查,但其目的单一,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到北宋时土地调查制度基本形成。明代时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籍图册——鱼鳞图册。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5年公布《经界条例》、《经界条例施行细则》和《经界调查章程》,在我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调查的范围、地类、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等。

新中国成立后,为查清我国土地资源家底,国务院1984年以国发[1984]70号文件批转了原农牧渔业部等5个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详查,即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有关政策和全面管理土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这次调查历时12年,共调动50多万调查人员,投入十几亿元资金,基本查清了当时我国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制度。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于1999年向社会公布。 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199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59亩,园地1.5亿亩,林地34.14亿亩,牧草地39.91亿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61亿亩,交通用地0.82亿亩。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基础数据。

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68号),决定每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以上一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以变更图件为当年的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汇总,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定期公布,以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准确性、现势性。变更调查要在统一时点数据基础上,查清各类土地每年变化情况,掌握全国每一年度耕地、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灾毁耕地等情况。

自1996年完成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2005年净减少460.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39亩,建设用地4.85亿亩,比2005年净增加660.3万亩,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同时,部分地区自1996年进行同一时点变更调查后,因县改市、撤乡并镇等使行政界线、控制面积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地方作为变更调查依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底图由于制作不规范、破损以及累积变更面积过多等因素,不能满足变更调查工作的需要。另外,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和技术手段、制度建设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变更调查成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订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的数量、分布以及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前提;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数据和图件,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各地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快速更新机制,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一)关于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按照调查方案,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农村土地调查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以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城市土地调查要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关于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关于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将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同时,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继续开展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地对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国家建立及时监测系统,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变化进行监测,周期性覆盖全国,及时检查各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调查经费,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启动以来,全国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认真落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依法开展调查,科学开展调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历史性突破。

(一)全面部署,顺利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007年6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国31个省(区、市)都相应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央财政已批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央经费21.16亿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和各地调查办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土地调查业务骨干、师资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举办了四期培训班,培训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约2000人次,全国各地举办省级培训班124个,培训人员约20000人次。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进行了全面的宣传、报道,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颁布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为科学开展土地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办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31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委正式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了土地利用分类。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办法》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核查总体方案》和《成果汇交办法》等正在制定中,经专家论证后将陆续发布。各地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三)积极开展土地调查法制建设

按照国务院领导“依法开展调查”的要求,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土地调查工作从此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从而对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努力推进调查底图生产,稳步开展外业调查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全国已采购下发遥感资料843万平方千米,完成底图生产252.2万平方千米(不含西部测图的140万平方千米),通过监理检查70万平方千米,下发底图成果36万平方千米,底图生产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全国881个县,230.4万平方千米已开展外业调查,已完成外业调查49.3万平方千米。目前,除部分地区因缺少符合生产调查底图要求的遥感数据,正在组织航空摄影或接收卫星遥感数据外,其余部分都已确定底图生产单位,正在制作调查底图。同时,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底图生产,全国土地调查办起草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红黄牌”管理规定》,并与生产单位签定了生产承诺书。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各地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了调查队伍招投标制度、方案评审备案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土地调查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各地虽已编制了土地调查经费预算,但经费预算批复落实比率低,特别是贫困地区,经费筹措难度大;二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三是部分地区遥感资料短期内难以获取,尤其是计划航摄的西南地区,获取遥感数据的难度更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灵活应对,积极解决问题。

(一)加快底图生产进度,制定预案,确保按时、按计划提供调查底图

目前,由于底图生产合同到2007年底才陆续签订完毕,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调查底图的生产进度。根据计划,2007年底应完成307万平方千米的底图生产,但由于受气候、数据提供周期等因素影响,到2007年底,只完成了123万平方千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全国土地调查办应想方设法收集和购买遥感数据,对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困难地区,应提前做好预案,必要时将放宽数据时间限制,允许使用本地区已有的历史资料。同时,加快对不受天气影响的雷达数据的应用研究,为获取受气候影响较大地区的遥感影像提供新的途径。

(二)积极沟通,多方协调,解决调查经费短缺的问题

2007年,按照“国家、地方责任分工”原则,中央经费中没有对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的补助部分,多数省份的贫困县财政无法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畅通。全国土地调查办应及时掌握各省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测算全国贫困县所需土地调查的经费总额,向财政部做专项报告,申请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助经费;同时,国家也应为调查经费申请落实难度大的地区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三)及时制订方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在调查工作开展中,各地出现了变更调查中“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如何处理、确权中“林权证”与 “土地证”的矛盾以及省级接边等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及时明确有关政策并加强沟通联系,采取专项调研等方式掌握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分期分批解决。

Ⅲ 法院拍卖得来房子参与城市更新时与原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吗

我们抄在替开发商审查城市更新项目的确权资料时,首先是看有无房产证;没有的话,看有无相关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法院判决或裁定、三规登记资料,来判断权属。所以按照你的情况,拍卖得来的房子在确权时应该没啥问题。
但是补偿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有些项目中原村民和外村人的拆赔比是不一样的,这个要看权利人与开发商协商谈判来争取。

Ⅳ 请问小产权房和商品房有啥区别

一、小制产权房:1、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个人并没有实际的产权。2、个人想要转让小产权房,必须在购买满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3、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政府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4、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二、大产权房:1、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2、职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3、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也就是当地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4、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出售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Ⅳ 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5)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Ⅵ 栾川县国土资源局

栾川县位于伏牛山南麓豫西山区,县城距洛阳市200公里,距省会郑州市349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33°39′~34°11′,东经111°11′~112°01′。总面积2477平方公里,辖14个乡镇、209个行政村和4个居委会,共有人口32万人。境内地貌起伏跌宕,形成中山、低山和河谷三种类型。海拔千米以上的中山区面积占49.4%,千米以下的低山区面积占34.1%,河谷沟川面积占16.5%。最高点伏牛山鸡角尖海拔2212.5米,最低点伊河出境处海拔450米,相对高差1762.5米。海拔绝对高度大,为栾川地貌特征。自古有“四河三山二道川,九山半水半分田”之说。

高战民 党组副书记、局长

耿向阳 党组书记

郭景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苏毅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少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少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新玲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高战民简历:河南省伊川县高山乡人,1963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9年9月~1982年7月,在豫西农业专科学校(现河南科技大学)学习;1982年7月~1984年8月,在栾川县食品公司工作;1984年8月~1986年10月,在栾川县档案局工作;1986年10~1992年10月,在中共栾川县委政策研究室工作,1987年12月起任副科级协理员;1992年10月~1994年12月,在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工作,任秘书、信息科科长(副科级);1994年12月~1997年1月,任栾川县城建环保土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7年1月~2002年6月,任栾川县土地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2年6月~2007年2月,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2月~2008年9月,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科级)。2008年9月至今,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耿向阳简历: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人,1964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1年12月,洛宁县物资局木材公司全民固定工;1984年9月,任洛宁县木材公司会计;1987年11月,任洛宁县木材公司副经理;1986年7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89年7月,评为助理经济师;1989年3月,任洛宁县纪委干部;1993年2月~1997年3月,任洛宁县涧口乡纪委书记;1997年3月~2002年3月,任洛宁县回族镇纪委书记;2002年3月~2003年8月,任洛宁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03年8月~2007年8月,任洛宁县国土资源副局长;2007年3月~2008年11月,任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正科级);2008年11月至今,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机构设置】2010年,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干部职工213人,其中,在编人员162人(财政全供51人,自收自支111人),不在编人员38人(有企业手续12人,临时工26人),退休人员13人;局领导班子指数7人,其中,2正5副(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行政办公室、通讯报道组、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国家建设用地科、重点项目办公室、集体建设用地科、地政地籍科、耕地保护规划科、法制信访室、法规监察科、窗口办、房产交易科、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房产管理科、危房鉴定办公室、测管科、租赁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22个科室和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土地监察大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队4个二级机构,辖城关、栾川、赤土店、庙子、合峪、潭头、秋扒、狮子庙、三川、白土、冷水、叫河、陶湾、石庙14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栾川县土地总面积为3714004.5亩(247600.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55900亩(17060公顷),园地面积24519.30亩(1634.62公顷),林地面积3038723.55亩(202581.57公顷),草地面积126316.95亩(8421.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2949.90亩(10196.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427.20亩(1628.4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729.35亩(2515.29公顷),其他土地53438.25亩(3562.55公顷)。其中,耕地中包含基本农田232650亩(155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100%。全县人均耕地0.8亩,低于全国和全市平均水平(全国人均1.4亩,全市人均1.02亩)。耕地中,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过80%,人多地少,耕地质量差,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严重匮乏。

【耕地保护】2010年,栾川县共完成补充耕地项目79个,面积287公顷(4305亩),占市局下达新增耕地233.3公顷(3500亩)任务的112%。其中,完成补充耕地储备项目36个,面积145.4公顷(2181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成城市1个批次建设用地和乡镇6个批次建设用地的补充耕地工作,共计补充耕地59.9公顷,全县耕地保有量稳定在17060公顷。规范基本农田管理,确保栾川县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面积稳定在15510公顷。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全年处置批而未用土地27.6公顷,完成征收实施并移交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44.5公顷,2010年供地率达到92%以上;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45亩,完成42亩,占计划完成率的93%。

【土地整理储备】2010年,新施工两个新增费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区位于合峪镇的柳坪、三里桥两个行政村和秋扒乡秋扒村,已全部完工,总建设规模151.5公顷,整理后总新增耕地8.5公顷,合计总投资521万元。同时,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做好了2个老项目的工程整改完善工作(国投栾川乡土地整理项目,市投庙子乡土地整理项目)。11月17~19日,市验收组分别对合峪、栾川、秋扒三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了验收,专家组认定,三个项目财务账目清晰,内业资料整理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达到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同时,积极选址申报2009年新增费土地整理项目,完成三川镇土地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并上报省市入库。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度完成2009年度报件省政府批回3批,其中,城市批次2个,乡镇批次1个,面积约45公顷;2010年度整理上报批次5个,其中,城市批次1个,乡镇批次3个,单选批次1个,总面积约46.6公顷。其中3个批次本年度已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报省厅审查;另外1个批次已基本整理完毕,当年报市政府待审查。

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职人员开展高速公路征地、永吉年产80万件服装厂、移动3G基站报批、保障性住房用地、新区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中心用地等县重点项目供地,以及做好罗庄、西河“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等工作。对重点项目栾川县恒裕矿业有限公司提前介入全程服务,6次到实地踏勘为其确定厂址,提供转用4.3公顷集体土地;栾宜软木工艺制品厂项目转用0.6公顷集体土地,已办完供地手续。协助城关镇、栾川乡、城东办等单位完成栾川一高暨朝阳村整村连片拆迁改造任务,拆迁农户420户1680人,拆迁面积16.3万平方米。参与完成栾川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清查工作,清查出涉土问题单位167个,已办理用地手续26项,项目未实施21项,属于违法用地已上报省市政府审批12项,已下发整改通知书87项。

【“招拍挂”土地收益】2010年,完成土地出让金收入1.5亿元,比2009年增加0.34亿元,增长率29.3%,再创历史新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1宗,其中“招拍挂”出让19宗,总面积达420.8亩,总价款1.2亿元;协议出让7宗,总面积达85.5亩,总价款2862.3万元(其中3宗为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5宗,总面积160.9亩。

【标准厂房建设】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8860平方米,其中二层以上项目4个,在建项目2个,新入驻标准化厂房数5个,完成标准化厂房投资额1438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资金。

【地籍管理】全年共发放土地使用证283本,土地登记200宗,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131宗,面积37万平方米;集体土地64宗,面积1.7万平方米;三房发证5宗,面积0.3万平方米;他项权利登记41宗,面积8.7万平方米。完成土地利用现状位置确定的用地报件图件及数据资料90余份,外业调查共计102宗,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410余幅。继续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库工作,完成内外业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图件的制作和上图工作;已制订实施方案,按时间安排于12月底结合遥感监测完成任务。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以来,历经近4年时间,投入990余万元,县、乡、村参与人员达600余人,购置惠普DL360G5服务器、惠普600HP1米绘图仪、天宝手持GPS定位仪等20余套设备,完成内外业调查面积2493.2平方公里,形成调查影像工作底图119幅,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内外业建库工作任务。

【土地房产管理】配合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做好房屋改建、扩建、变更登记、确权等工作。全年给各单位及企业发证17起,面积110086.8平方米;给私有房屋发证200余起,面积183456.71平方米;房改登记发证24起,面积840平方米,收费32万元。全年共办理房地产抵押230起,签证率达100%,抵押面积56417平方米,抵押金额215382319元。先后配合法院完善处理3起房地产后期产权转移工作,保障金融信贷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信贷资金的正常回收,依法维护了资金放贷者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年共办理房地产交易279起,房产交易139起,面积23236平方米;土地交易140起,面积27250平方米,交易金额达2450万元;核发预售许可证书4起,批准预售面积62353平方米;商品房预售备案310套,面积为35000平方米,预售金额为8190万元;办理商品房按揭面积59184平方米,贷款金额为7832万元;办理房地产抵押签证140起,抵押房产面积78302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152997平方米,贷款金额为9953万元。使房地产市场形成了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房屋安全鉴定】全年完成房屋安全鉴定248户,面积41178.89平方米。2010年汛期前,对教育系统的房屋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针对重大隐患,拿出方案,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教育系统房屋安全鉴定费欠款予以追缴,确保房屋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快速、有效、依法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创新国土资源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11月30日,县政府在国土资源局成立栾川县国土资源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2月31日,成功调解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矛盾纠纷3起,收到了良好效果。被县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安居惠民工程】2010年,全面完成南苑新村、利民、伊源小区廉租住房项目,总计建筑面积47000平方米,总投资额4300万元,实物配租入住176户;完成市下达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户725户,累计发放租赁补贴200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全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测绘管理】一是建立测量标志台账,重新对现有的测量标志台账进行整理,分发到各乡镇。二是对县或有测绘资质的4家测绘单位进行检查和换证。三是完成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县境内坐标转换参数的计算。四是建立统一的测绘共享系数系统,确保全县测绘成果相互利用。

【栾川“7·24”大洪灾】2010年7月24日,栾川县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洪灾。灾情发生后,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在第一时间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报告,7月28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建国等一行8人,在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战民、党组书记耿向阳等人的陪同下,深入栾川灾区国土资源局受灾干部职工家中,察看受灾情况;7月28日下午,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郭公民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建国等一行10人到栾川石庙等地察看灾毁耕地情况;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上下积极行动,捐款捐物总价值达21.6万余元;参加实验中学等义务清淤劳动;调查被洪水冲毁耕地和群众房屋情况,全县14个乡镇有1494户房屋或倒塌或受损,倒房5910间,灾毁耕地共计756.1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718.33公顷;及时义务实施群众和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受潭头镇政府委托,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抽调房屋安全鉴定办6名同志无偿对潭头镇汤营村部分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鉴定,对148户给出正确鉴定报告,向群众和各级政府提供了有效合法依据,达到了房屋安全有效使用;积极帮助所包倒房重建村陶湾镇协心村做好倒房重建工作,给倒房重建村协心村支持款8.6万余元;向上级争取恢复耕地补助资金1067万元,使灾毁耕地恢复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市县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

【执法监察】2010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8起,立案88起,结案73起,移送法院7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没有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0%,无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监察局等十几个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严重影响城区规划的建筑及临时设施,进行了集中整治,全年强行拆除3次,共拆除违法占地17宗,涉及土地面积12532.2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177.4平方米。其中卫片检查4宗,使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为确保栾川县第10次卫片执法检查任务顺利完成,县政府主管领导亲自出面与各乡镇政府协调,使本县的卫片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第10次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县涉及图斑9处,总宗地数10宗,总面积167.6亩,耕地面积109.8亩。此项工作已顺利通过市、省验收。

【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建设】国土资源警察大队于2009年2月3日成立后,与局监察大队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采取联合办案、共同巡查、依法同查同办的原则,加大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水平。全年共配合局监察大队在全县范围内进行12次巡查,依法制止5起违法占地案件。配合行政执法126余人次,制止全县违法占地等其他违法行为31起,批评教育26人。配合拆除违章建筑3000余平方米。协助局监察大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0起,在2010年4月22日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县城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统一行动中,警察大队干警密切配合,圆满完成任务,得到县政府等领导的表扬和好评。

【信访稳定】2010年,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0起。其中,乡镇受理101起,结案98起,结案率97%;县局受理19起,其中,重访4起,结案18起,结案率95%。市局和县政府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5起,结案5起,结案率达到100%。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行政听证1起;到伊川法院参与诉讼1起;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案件3起,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持率达到90%以上,全年信访接待率、稳控率均控制在责任目标之内。

【乡所建设】在市、县、乡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与支持下,栾川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投资200余万元,在庙子、石庙、叫河三乡镇,建成了高标准乡镇国土资源所办公楼。至此,栾川县有陶湾、狮子庙等5个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单独办公场所。这批办公楼的建成和投入使用,标志着栾川县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三年可以交流,五年应该交流,八年必须交流”的原则,对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和9个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了交流任职,达到锻炼干部、激发活力的目的。重新修订完善了12项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

【住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为陶湾镇西沟村、庙子乡北凹村和陶湾镇协心村这三个村解决帮建资金8.1万元,协调资金93万元。

(赵福海)

Ⅶ 深圳龙岗回迁房可以投资不,龙岗回迁房哪个地段好

回迁指标房有什么价值?1,价格便宜,一般是周边商品房价格的二分之一左右,若深圳房价5年内再翻一倍,则投资拆迁房可以获利4倍以上,以小博大,拆迁暴发户。2,不限购,不需要购房名额,新房是拆迁赔偿所得,有钱就能买。3,大品牌开发商或央企开发,实力和品质都有保证。4,开发商每个月都给拆迁安置过渡费,在没交房之前一直享有。5,比小产权房安全,因为已经跟开发商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里面明确会办理红本不动产权证,属于红本商品房,拆迁户优先选房,居住品质更好。

Ⅷ 广州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广州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中规定:

第二条 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

存量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

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Ⅸ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9)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9)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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