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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09 08:44:14

A.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有哪些

目前只有一类企业(大约1000多家军工企业)需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还是新时代;
其他二类的仅仅是鼓励,不做强制要求;
三类的根本不需要。

B.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 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 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 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 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C. 求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学习心得一篇, 我们是搞座椅被动救生的

同样是中行的路过!
我们也在学习!
哈哈
深表同情
注意保密!

D. 什么是中国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JB9001军工产品质复量管理体系,是根据《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要求,在ISO9001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军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编制的。军用系列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推动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军用产品质量与可靠性水平的提高。

获取认证应具备的条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国家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具备相关设施和资源,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能提供三个月以上的经营活动记录。产品应直接或间接供部队及相关部门使用。

(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民参军的企业需要做国军标管理体系,申请流程:

1、申请GJB9001B国军标经认证中心主任审查。

2、报装认委秘书长审批。

3、报工业主管部门的装认委委员审批。

4、报认证产品顾客所涉及的装认委委员审批。

5、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

6、报装认委主任委员审批。

7、颁发证书。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事项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关活动,履行有关职责。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三)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五)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编制500名。
(六)原信息产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01-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9-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12-10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03-07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 03-04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0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01-17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2-12 《国办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10-19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0-10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09-1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08-07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07-20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07-17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07-12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07-09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06-29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06-02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05-0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04-27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03-29
《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02-10
《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02-08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01-04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公布 10月1日施行 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1-0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10-1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02-0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2-03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02-03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08-1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03-05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02-0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02-0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02-05
《国防专利条例》02-0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02-05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02-0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02-05
《农药管理条例》02-05
《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02-0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02-0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02-0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02-05
《盐业管理条例》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02-04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02-04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01-16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01-16

F. 军工四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一、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
3、《GJB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审查管理办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
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关于军工四证的问题融融网上面都有,希望可以帮助你。

G. 军工四证、军工三证、军工五证分别指什么

“军工五证”由不同部门负责审查、认证。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具有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或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审核检查;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意。

4、“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

(7)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H.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内购军工产品的单位(容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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