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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制定了什么军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12 23:51:35

⑴ 唐朝前期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有哪些变化

在政治上: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

唐朝沿用隋朝制订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机构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三省即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在经济上:唐朝农业生产工具又有新的进步。曲辕犁就出现在唐朝。还出现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车和筒车。唐朝前期,仅见于记载的重要水利工程就高达一百六十多项。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绛岩湖、镜湖等。

唐朝手工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种。工部是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重要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少府监主管精致手工艺品;将作监主管土木工程的兴建;军器监负责兵器的建造。监下设署、署下设作坊。此外还有铸钱监和冶监等。唐朝手工业比前朝有很大的进步,商业也比前朝发达。手工业进步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有益的作用,商业的发达刺激着手工业进步,也加强着各地区的经济联系。

唐王朝建立后,迅速出台了自己的铸币政策。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

在军事上:军力强大是唐代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唐朝统一了隋朝末年军阀割据的中国,唐太宗、唐高宗在位时攻灭东西突厥、薛延陀、高昌、高句丽、百济等国收其地为州县,并在白村江战役打败日本援军,又征调靺鞨、铁勒、室韦、契丹等民族为李唐征战。当时唐朝在亚洲军事制度,经济和科技的优势都是这些战绩的基础。——常识历史篇。

⑵ 国防法规的产生、法的来历

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国防法规是随着国家和战争的出现而产生的。我国古代典籍中有 “师出于律”、“刑始于兵”的记载,表明国防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由于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所以国防法规也可以叫做军事法规。
在奴隶社会,军事法规的主要形式是临战前统治者发布的誓命文诰,如孔老夫子选编的《尚书》中就有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篇章。这些既是战争动员令,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
如《甘誓》,就是在甘这个地方作战之前统治者所发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于现在的河南郑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战发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战争。启是大禹的儿子,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的创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联盟首领的更替实行禅让制。禹也是准备实行禅让制的。他选了皋陶作继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选伯益作继承人。但禹死后,启与伯益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权力的斗争,最后启打败了伯益成为夏王。从此王位更替就由禅让制改为世袭制。在新旧制度更替的过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气,有扈氏就不服气,于是启征讨有扈氏。在开战之前,启召集他六支部队的首领开了一次作战会议,他向六军首领郑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一段话是说,有扈氏公然违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断绝他的命数,我现在只能遵天命讨伐他。这是进行战争动员,宣布有扈氏的罪状,使自己师出有名。接着,他就开始立法了。夏启宣布:“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当时,车战是一种重要的作战形式。一部战车通常有三个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击刺;中间的,主驭。意思是说:战车左边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战车右边的武士不努力挥戈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车夫不能正确地驾驭车马,你们这也是不认真执行命令。奋勇效命者,在祖宗灵位前给予奖赏;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灵位前杀头。”(古人认为,祖主阳,社主阴,故就祖赏,就社杀。)
这就是中国古代以赏罚为中心的军事法。由此可见,有了国家,有了战争,也就产生了军事法规。
进入封建社会,军事法规的形式发生了明显改变。这时已经有了稳定的成文法,不再是临时性的军事誓言了。而且,军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注重以法治国、以法治军。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证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赎免亲属罪责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写在名册上,相当于现在的兵役登记。秦朝法律规定,男子17岁就要傅籍以应兵役。
隋唐时期,军事法规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唐六典》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和军队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式是办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也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它独到之处是,在法典中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的依据。
明朝,集历代军事法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与此相适应,专门的军事法规也很多,如《军卫法》、《行军号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并根据本朝特点制定了《军令》,后又定期编修有关军事内容的《则例》,最终形成了数量较多、应时性较强的军事法律规范。
近代,中国跟随世界军事变革的历史潮流,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军事法制建设也有所进步。1933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内忧外患,形势混乱,《兵役法》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国民党军队扩充经常要靠抓壮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很重视国防法规建设,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的国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国防法律11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个层次是法规。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现有126件;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现有39件。共165件。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现有规章2500多件。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十六个门类:一是国防基本法类,二是国防组织法类,三是兵役法类,四是军事管理法类,五是军事刑法类,六是军事诉讼法类,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十是国防教育法类,十一是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十三是特区驻军法类,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十五是战争法类,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现在,我国的国防法规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我讲基本上,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现是,有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国防法规,内容还不够完备,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很繁重。但总的来说,已经有法可依,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已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⑶ 军事法规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元明清时期朝廷颁布的法典都有专门的“军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继承这些传统,不过有些罪名的处罚略有减轻。比如明清律中的擅调官军罪,不过处以充军。原来的“乏军兴”,改为“失误军事”,处杖一百,造成失误军机的才处死刑。“从军征讨”而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再犯处绞。也有些更为详细,比如有“飞报军情”的规定,失误军机的要处死刑。士兵在已平定地区掳掠的“皆斩”。官员将领“激变良民”,失陷城池的,处斩。此外清朝还曾订立一些专门的军事法规,如“行军简明纪律”等。

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在其所著的军事著作里并不一味主张重刑。他认为军队中要“严赏罚”,不过对于士兵平时一般过错,他都要求初犯、再犯予以警告,三犯之徒才予以严惩。责打军棍以5下为度,视情节增减。主要贯彻责打的严肃性,必定要召集全队,说明理由,重重责打,而不必过多责打。

另外他主张“详责成”,所有的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管5人的,属下1人有犯就要连坐;管20人以上的,属下2人有犯就要连坐;管60人以上的,属下6人有犯就要连坐;管百人以上,10人有犯必要连坐;管300人以上的,20人有犯,必定连坐;至管1万人的,属下500人有犯,就要连坐。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如有逃兵,一队中“一半送监”,其余一半进行缉拿,都要革去“月粮”。1年未抓获的,全队发往边防巡哨3年。本伍的士兵捆打后仍然服役,但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对于士兵酗酒斗殴、破坏百姓田地庐舍,“贯耳游营”;奸淫妇女、偷盗财物的,就要“军法示众”。同队有士兵揭发的,全体不必连坐,如果无人揭发,就要全队连坐。这些都是他带兵训练时拟定的制度,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淮军继承。

⑷ 唐代军队制度

高祖武德二年(619),开始恢复府兵组织,设膘骑、车骑军府若干、贞观十年 (636),太宗整顿府兵制,军府更名为折冲府。全国折冲府最多时有 633(或634)个,其中关内道261个,占全国总府数40%以上,其次是河东、河南两道,其他各道府数很少,形成了军事上届重驭轻的局面。

中央统领府兵的十二卫和东宫六率。十二卫即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有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谙卫置大将军各一人、将军各二人。左、右卫皆领60府,其他诸卫领40~50 府。东宫六率即太子左右卫率、左右司御率、左右清道率,各领3~5府。折冲府分上、中、下三等,上等1200人,中等10000人,下等 800入。每府置折冲都尉为长,左右果毅都尉各二人为副。每军府 辖4~6团,团200人(有时以300人为团),团设校尉。每团辖2 旅,旅100人,旅设旅帅。每旅辖2队,队50人,队设队正。每队分为5火,火10人,火置火长。

[府兵]:总称为卫士,善弓马者为越骑,余为步兵、排矛手、步射
府兵的主要任务是轮流到京师长安宿卫,其次是出征作战或戍守边防府兵上番,按距长安远近确定番期,如500里内五番,1000里七番,1500 里八番,即将全府兵士分成5组,7组或8组,轮流到京师宿卫,每番一个月,期满后返回军府。府兵服役和从事农业生产密切结合,体现了兵农台一的历史特点,既减轻了国家经费开支、又保证了农业生产的进行。

[禁军]。除十二卫所领上番府兵(南衙禁军)保卫京城外,还有单独组建守卫宫禁的北衙禁军。北衙禁军原为元从禁军,后来改从卫 士简补或召募。太宗于玄武门置左右屯营,号称“飞骑”,挑选其中 骁健善射者百人名为“百骑,武后再扩大为“干骑”,中宗又改名 为“万骑”。高宗、玄宗又分别建立左右羽林军、左右龙武军,官员、名秧与诸卫相同。此后,肃宗置左右神武军。史籍统称左右羽林、龙武、神武为六军。

[边防军]。各边防军事机构军、守捉、镇、戍所辖的屯戍部队。镇、 戍各分上中下三等.500人为上镇,300人为中镇.不足300人为下 镇;50人为上戍.30人为中戍,不足30人为下戍。每镇、戍分别置 镇将、镇副,戍主、戍副各一人。军、守捉自高宗起逐渐增多。各置使 和副使,所领兵数比镇、戍多。随着边防线的延长和战争的频繁,遂 设节度使为边境区域性的最高长官。景云二年(711),首以贺拔延 嗣为河西节度使,即军区的固定长官,至大宝九年,沿边地区已有 安西、北庭、河西、朔方、河东、范阳、平卢、陇右、剑南、岭南九节度 使、一经略使,节度使所辖军、守捉、镇、戊的边防体制更加完备。

[团结兵]。又称团练兵,土团,是由各州刺史统掌的不长期脱离生产的地方武装。武后万岁通天元年(696),为防御契丹的需要,始 于山东近边诸州置武骑团兵。圣历元年(698),河南、河北置武骑团 防备突傲:每150户征兵15人,马一匹。代宗大历十二年(777)规 定,团结兵春夏归农,秋冬追集,服役期间发给身粮酱菜。各地征召 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团结兵不入军籍,一般在本境内防守,或应调 配合作战,军事任务结束,即囚乡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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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的军队,主要是[神策六军]、[藩镇兵]。

神策军,原先是陇有 临挑郡的一支边军。安史乱起,神策军干人奔赴中原平叛,屯驻陕 州。后进入长安禁苑升为天子禁军。贞元十二年(796),分神策军 为左、有两军,命宦官窦文场、霍仙鸣为左、右神策护军中尉,从此开创宦官统领神策军的固定制度。宦官还进一步控制了人数不多 的左有功林、左右龙武、左有神武等六军。神策军在宦官的统领下, 响赐优厚,发展到18万多人,分别屯驻于京师及京西北谙镇,在保 卫唐王朝及平定地方动乱中起过重要的作用。至唐末,经过黄巢**军的打击和朱温的诛杀,歼灭殆尽。

藩镇军,即节度使统领的军队。唐后期,全国有四五十个藩镇, 各藩镇节度使都拥有军队,少则数干.多至10万人。各藩锗兵,由 于屯驻地区与担负任务不同,分为牙兵(又称中军、牙中军、牙内兵,屯驻在节度使治所)、牙外军(又称外营兵,屯驻在节度使治所的外城)、外镇兵(屯驻藩镇属郡关津要地)等。牙兵系节度使的亲 兵,人数较多,战斗力强,给唐朝社会、政治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河 朔三镇牙军,长期父子世袭,互通婚姻,享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 形成桀骜不驯的骄兵集团,动轨发起兵变,驱逐将帅,或支持节度 使窃地割据,反抗朝廷,危害极为严重 。

⑸ 唐朝前期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有哪些变化原因何在

军事制度简称"军制",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发展、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政治制度、后勤制度、兵役制度、军事法规等各方面的制度。军制一般由国家或政治集团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章程等规范性文件颁行,其性质取决于国家或政治集团的阶级属性,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军制的制定和发展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战争实践、军事理论、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⑹ 唐朝军事制度

唐朝 初期恢复府兵制,较隋朝更为完备。府兵为基本的常备军,平时隶属於皇帝的12卫和皇太子的东宫6率。每卫设大将军1人、将军2人,每率设率1人、副率2 人。平时负责管理府兵轮番宿卫诸事,战时经皇帝任命,率领从各府调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於府,将归於朝。”(《新唐书□兵志》)重要军机大事由政事堂举行的宰相会议辅佐皇帝商决。尚书省的兵部,主要负责武官的考核、任免,军队的编制、简点和轮番,以及图籍、厩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时整顿府兵制度,12卫各领40~60府。鹰扬府恢复骠骑府、车骑府的旧名,不久又改为折冲府,“因地立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为1200人,中府为1000人,下府为 800人。全国最多时共设a府,府兵约60万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区的关内、河东、河南及邻近诸道,旨在“居重驭轻”(《陆宣公奏议》卷八),“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玉海□兵制》)。

折冲府为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每府置折冲都尉 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长史、兵曹、别将各1人,下辖4~6团。每团200人,设校尉,辖2旅。每旅设旅帅,辖2队。每队设队正,分为5火。每火10人,有火长。每队、每火的装备,如马、马具和锸、斧、钳、锯等,均有定数。府兵自用的武器、装具和征途所需粮食皆自备。马匹不足,由官府供给。平时训练在冬季进行,由折冲都尉率领本府兵马习战。

府兵的调遣、指挥权属於朝廷。凡发兵10人以上,除紧急情况外,都要有尚书省、门下省颁发的皇帝“敕书”和铜鱼符,州刺史与折冲都尉勘契乃发。府兵每年需轮流到京师宿卫,称上番。由兵部依各府离京师远近,确定上番的次数,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达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冲要地区戍守,一般为1年一次。

府兵的来源,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后来则渐以贫苦农民充役。按照规定,“三年一简”,即3年徵一次兵。凡20岁以上的健壮丁男,都是简点对象。简点标准,以资财、材力、丁口三者为据,“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役,61岁出军,实为终身服役。后来,征战益多,勋赏不兑现,社会地位下降,地主也渐渐厌恶当兵,特别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时”,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逐步废坏,军资无所依靠,府兵乃纷纷“亡匿”、“耗散”。玄宗时,下令将服役期减少至15年,自25岁起服役,40岁乃止;又将“三年一简”改为“六年一简”(《新唐书□兵志》),但都未实现,以致折冲府无兵上番。天宝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冲府从此名存实亡。

由於府兵制日趋败坏,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渐兴盛。从开元十年(722)起,大规模召募壮士充宿卫。开元十二年,更名为 骑。次年, 骑达12万人,分隶於12卫,每卫1万人,又分为6番,轮流上番服役。平时近营为堋,教阅弓弩,免除赋役,资粮由官府供给。 骑多是被强迫入募和已逃亡再来应募的折冲府卫士,实际上是摊派兵役,其重要变化是由尽义务变为受雇佣。 骑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无定制,前后只维持20余年。

唐初,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禁兵或“天子禁军”。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府兵,称南衙禁兵。单独组建、驻防宫城北门的禁兵,称北衙禁兵。他们最初是从跟随李渊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称为“元从禁军”(《新唐书□兵志》),系父子相代,专事宫城宿卫。以后,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供戍卫、田猎之用,号“百骑”。另置北衙 7营,选骁壮者,於玄武门左右屯营,号“飞骑”。高宗时,置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改“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改“千骑”为“万骑”,分左、右营;玄宗时,增左、右龙武军;肃宗后,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来的,历来骄惰怯弱,后受宦官控制,更加腐败。但是,唐朝后期主要靠禁兵维持残局。

唐初,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戍。镇与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镇 500人、中镇300人、下镇300人以下,每镇设镇将、镇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设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数地方,大者设军,小者设守捉,各设使和副使统领,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称“防人”,3年一代,自备资粮;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称“防丁”或“丁防”。玄宗时,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 3年者,官给赐物;后又召募长期从军的健儿,称“长征健儿”,资粮等均由官给,称为“官健”,是由国家供养的职业军人。后期,地方藩镇的军人主要是这类“官健”。从武则天时期起,北边部分州还建立一些民众武装,称团结兵,其他地区也有土镇、土团、团练等。团结兵一般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唐六典□尚书兵部》)。官府给予身粮、酱菜,免其徵赋。主要任务是配合军队防卫边疆。他们由州刺史或节度使统辖。

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对军人的职守、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凡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依“律”、“格”给予惩处。

唐末,各节度使控制地方政权,凭藉其拥有的土地、人丁、财赋,豢养大批军队,与朝廷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安史之乱以后,割据日甚,以致“方镇相望於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自国门以外,皆分裂於方镇矣”(《新唐书□兵志》)。

⑺ 唐代制定了哪些保护牲畜的法规

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发展,唐代制定有保护牲畜的法规。少数民族集中的边疆地区,兽医学有新的发展。在西藏且出现了藏兽医,著作有《论马宝珠》、《医马论》等。在新疆吐鲁番的唐墓中曾发掘出《医牛方》。

唐高宗时颁布我国人畜通用药典《新修本草》,内载药物844种,并有标本图谱。它是世界是最早的药典。日本兽医平仲国等于唐贞元年间来我国长安留学,回国后对日本兽医界产生深远影响,形成“仲国流”的兽医学派。

⑻ 什么是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国防法规是随着国家和战争的出现而产生的。我国古代典籍中有 “师出于律”、“刑始于兵”的记载,表明国防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由于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所以国防法规也可以叫做军事法规。
在奴隶社会,军事法规的主要形式是临战前统治者发布的誓命文诰,如孔老夫子选编的《尚书》中就有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篇章。这些既是战争动员令,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
如《甘誓》,就是在甘这个地方作战之前统治者所发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于现在的河南郑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战发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战争。启是大禹的儿子,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的创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联盟首领的更替实行禅让制。禹也是准备实行禅让制的。他选了皋陶作继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选伯益作继承人。但禹死后,启与伯益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权力的斗争,最后启打败了伯益成为夏王。从此王位更替就由禅让制改为世袭制。在新旧制度更替的过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气,有扈氏就不服气,于是启征讨有扈氏。在开战之前,启召集他六支部队的首领开了一次作战会议,他向六军首领郑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一段话是说,有扈氏公然违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断绝他的命数,我现在只能遵天命讨伐他。这是进行战争动员,宣布有扈氏的罪状,使自己师出有名。接着,他就开始立法了。夏启宣布:“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当时,车战是一种重要的作战形式。一部战车通常有三个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击刺;中间的,主驭。意思是说:战车左边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战车右边的武士不努力挥戈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车夫不能正确地驾驭车马,你们这也是不认真执行命令。奋勇效命者,在祖宗灵位前给予奖赏;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灵位前杀头。”(古人认为,祖主阳,社主阴,故就祖赏,就社杀。)
这就是中国古代以赏罚为中心的军事法。由此可见,有了国家,有了战争,也就产生了军事法规。
进入封建社会,军事法规的形式发生了明显改变。这时已经有了稳定的成文法,不再是临时性的军事誓言了。而且,军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注重以法治国、以法治军。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证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赎免亲属罪责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写在名册上,相当于现在的兵役登记。秦朝法律规定,男子17岁就要傅籍以应兵役。
隋唐时期,军事法规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唐六典》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和军队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式是办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也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它独到之处是,在法典中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的依据。
明朝,集历代军事法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与此相适应,专门的军事法规也很多,如《军卫法》、《行军号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并根据本朝特点制定了《军令》,后又定期编修有关军事内容的《则例》,最终形成了数量较多、应时性较强的军事法律规范。
近代,中国跟随世界军事变革的历史潮流,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军事法制建设也有所进步。1933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内忧外患,形势混乱,《兵役法》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国民党军队扩充经常要靠抓壮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很重视国防法规建设,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的国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国防法律11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个层次是法规。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现有126件;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现有39件。共165件。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现有规章2500多件。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十六个门类:一是国防基本法类,二是国防组织法类,三是兵役法类,四是军事管理法类,五是军事刑法类,六是军事诉讼法类,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十是国防教育法类,十一是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十三是特区驻军法类,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十五是战争法类,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现在,我国的国防法规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我讲基本上,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现是,有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国防法规,内容还不够完备,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很繁重。但总的来说,已经有法可依,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已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国防法规的特性,我们可以从共性和个性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共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也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鲜明的阶级性。国防法规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国防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强制性。国防法规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果违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适用性。一切个人和社会团体,无论职务高低,无论什么行业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没有例外。五是相对的稳定性。国防法规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经颁布,往往要稳定相当长的时间,不会朝令夕改。这些方面的特性其他法律也有,所以说是国防法规的共性。但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其他法规的具体特性。这就是国防法规的个性:
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用来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用来调整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国防法规就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
这儿大家要注意,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是指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因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还包括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国防不是军防,不只是军队的事。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无论是行政部门、经济部门,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还是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决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Babylonia约前1894-前1595)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时(前536年)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法律公开。现代法制更强调公开:立法程序公开,法律内容公开,执法活动公开,监督检查公开。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问题,但国防法规有些不同,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了解,如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所以说,国防法规的公开性是有限的。为了加强法制,对能公开的国防法规,要尽量公开,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为了国家安全,该保密的国防法规也要严格保密,以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这显然表明,《国防生产法》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经济法。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英阿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于是,她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这儿就发生了一个法律问题。按照经济合同法,旅客买了票、上了船,承运的客轮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船长要负责任,出了问题还要赔偿。但按照英国的动员法规定,商船在接到动员令后,必须停止非战时的运输任务,准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军事任务。在这时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虽然违反了合同法,却不用受任何处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它不遵守动员法,它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优先。
四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大家在小说里、电影里经常看到或听到的将军对犯罪的人喊:军法从事!通常这就意味着,这个人要被杀头了。由此可见,军法的处罚是很严厉的。现在虽不能轻易杀头,但国防法规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军事通信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争时期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服兵役,通常是行政处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以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国防法规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呢?因为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
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国防基本法类
国防基本法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具有全面的规范作用。国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对经济、外交、文化、教育、国防和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构成国防基本法中具有领率作用的部分。
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三个代表”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保护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等。国防方面的内容没有变动。《宪法》关于国防的规定分布在各章之中。《宪法》共4章,每章中都有与国防有关的内容。如:第一章 总纲,其中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方针。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其中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国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条。该法主要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
今天我主要讲一讲: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在社会生活中,法正是通过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各种关系的。在国防法中,权利和义务也是的一对最基本的范畴。《国防法》多处涉及国防义务和权利,而且设专章,第9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这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既可表现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大家知道,义务有道德义务,宗教义务。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的。
国防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享有的权力或利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
《国防法》第9章规定,公民应承担6项国防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秘密,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依法服兵役。
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活动中享有建议权、制止权和检举权、获得补偿权。
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所谓建议权,就是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行使建议权的方式有多种:如通过人民代表向人大提出议案,撰写学术文章、咨询报告,给政府或军队有关部门写信、打电话,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或者上网发贴子,都可以提出自己对国防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所谓制止权,就是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可能有人会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你这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不对,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人人都有权制止,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根据行使制止权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制止和事中制止。根据行使制止权的手段不同,又可分为暴力制止和非暴力制止。为了使国家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暴力手段加以制止,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检举权,就是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行使检举权,可采取司法告发和行政告发的形式。对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告发;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可向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告发。受理检举的机关应该对公民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并要对检举人给予鼓励和保护。
所谓获得补偿权,就是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大家应注意,“补偿”和“赔偿”是不同的。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赔偿是由不法行为引起的,而补偿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如修建国防设施需要征地和迁移居民,军队在作战行动中需要征用公民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但也会使公民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要对公民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二是范围不同。赔偿是全面的,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而补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也不包括精神损失。三是目的不同。赔偿具有补救和惩罚双重目的,而补偿只是一种补救措施,不具有惩罚性。
同时要明确,有些补偿措施是在战后落实的,不能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动员、接受征用的条件。战时,国家可能一时拿不出钱来,那就先征用,战后再补偿。
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所谓对立,就是说两者各有不同的含义,有质的区别。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必须履行。不是义务劳动。
所谓统一,就是说两者同时产生,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两者是一致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等性。从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国防权利和国防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两者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国防法》第9章规定,公民的国防义务6条,权利4条,数量、份量都不对等。这怎样理解呢?大家注意,有一条最重要的国防权利第9章没有提及。《宪法》所规定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有一条,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这也就意味着公民享有和平劳动被保护的权利。公民履行各种国防义务=享受和平劳动以及正常的生活、学习被保护的权利,这是权利义务总量相等最突出的表现。如果不这样分析,就不能解释对等性。
二是平等性。从公民之间的关系上来考察,依照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国防权利,也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允许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同一性。有些国防权利和国防义务是同一的,它既是国防权利,又是国防义务。例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不能剥夺,义务不能放弃,从而切实保证公民都能受到教育。依法服兵役也是这样,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的一种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这就是从权利角度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同时也被剥夺了服兵役的权利。兵役法还规定,身体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这又是从义务角度规定的,免除残疾人服兵役的义务,这是国家对残疾人的照顾。
从总体上来讲,国防权利与国防义务具有一致性,它们之间是对等的、平等的、同一的。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国防方面有特殊的表现,在一定局部、在一定层次上表现为不对等、不平等:
一是和平时期公民享受不到国防活动所带来的直接利益,因为这时公民的和平劳动还没有受到外来侵略的现实威胁;但也必须承担相当的国防义务,因为等到威胁临头再进行国防建设就来不及了。如果要求权利义务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一致,国防建设就没法进行了。
二是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的国防权利和承担的国防义务是不平等的。平时,边海防地区的公民承担了较多国防义务,协助部队守卫边防,享受与内地同样的国防权利。局部战争情况下,战区和邻近战区的公民承担较多的国防义务,参战支前,其他地区的公民的国防义务较少。
三是每一个公民在参与国防活动时,他所享受的权利和他所承担的义务也往往是不对等的。如战争期间,国家可能因为作战需要而征用公民的物资、车辆、船只等。服从征用,是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而履行这一义务必须要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国防法虽然规定对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但却不能适用民法那种等价补偿的原则。在有些情况下,国防义务的付出是无法补偿的。公民为协助军事活动,可能会流血牺牲。付出生命怎么补偿?生命是无价的。
所以,我们在学习国防法规的时候,应把国防义务作为重点。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宪法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在前;而国防法讲: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是先讲义务,后讲权利。可见,在国防方面更强调义务。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自觉为国防贡献力量。
(二)国防教育法类
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古往今来,世界各国都很重视通过立法来推动国防教育。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的斯巴达(Sparta)城邦国家的第一个立法者来库古,在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防教育法——《国民军事教育法》。根据这部法律,对国民特别是青年进行普遍的系统的军事教育,男孩8岁就要离开家,集中起来进行严格的军事教育和训练,并进行精神上的磨练。晚上睡在芦苇席上,早晨起来要洗冷水澡。不许叫苦叫累,就是受伤流血也不能叫痛。如果忍不住,会被认为是极不光彩的事。男子30岁以后才可以结婚,但仍然要过武士生活。这种军事教育制度是残酷的,但造就出了一代又一代的优秀战士,为希腊文明的繁荣和国家的强盛奠定了基础。
在当代,世界各国非常重视国防教育立法。有的是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有的是制定专门的国防教育法。
美国的《国防教育法》是1958年8月23日由国会颁布的。它之所以颁布国防教育法有这样的背景:当时以苏联、美国为代表的东西方两大阵营尖锐对立,存在着爆发世界大战的危险。一旦发生战争,必须动员全国的力量来应付。而且,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处在上风头,美国非常害怕共产主义的扩张。特别是1957年10月4日,苏联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美国感到非常震惊。因为美国当时还在忙于改造代号为“红石”的短程战术导弹,以便能从土耳其向苏联发射核弹头。苏联卫星发射成功,意味着苏联在远程导弹技术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美国与苏联之间出现了“导弹差距”。美国氢弹之父爱德华·特勒说,美国输掉了这场“比珍珠港更重要的战役”。而且在美国国内,厌战、惧战的情绪在蔓延,不仅参加过二战、朝鲜战争的老兵怕打仗,许多青年学生更怕打仗,尤其是怕跟苏联人打仗。根据这种情况,美国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制定了阿波罗登月计划,加紧在航天技术上赶超苏联;二是制订《国防教育法》,以便于美国联邦政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全民特别是青年学生的国防教育。1969年7月21日,“阿波罗11”号登月成功,在航天技术、导弹技术上把苏联甩在了后面。《国防教育法》在增强美国公民特别是青年学生的的危机意识、国防意识,促使国民支持政府的军备政策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也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国防教育活动。我国《国防法》、《兵役法》、《

⑼ 唐朝时的军事方面

在军事上,军力强大是唐代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⑽ 归纳从隋朝到唐朝军事所采取的措施

  1. 隋、唐重建和发展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改革早期府兵制,军户编入民户,军人受田。府兵在乡为农,在军为兵,实行兵农合一、寓兵于农制。府兵调遣、指挥权均归朝廷,中央设16卫(隋初为12卫府),12卫下各辖军府。军府按“中外相维、重首轻足”和“居重驭轻”方略,分布在京城和冲要地区。府兵每年上番宿卫京师,部分驻守军事要地,战时凭符征调。唐代折冲府分上中下三等,统兵800~1200人不等,全国最多时设634府,约60万人。中央禁军除以府兵上番者为南衙禁兵外,还有来自召募的北衙禁兵。

  2. 隋、唐还设有兵部,作为中央三省六部政府机关的军事部,掌军事行政和武官选授。

  3. 边防军事机构有镇、戍、关、军和守捉。民众武装有团结兵、士兵等。

  4. 唐朝制定了卫禁律、擅兴律、兵部式、兵部格等较完备的军事法律,使军制法律化。中期后,府兵制崩坏,募兵制兴起。唐末各节度使凭借自己控制的地方政权,豢养大批军队与中央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态势,出现了安史之乱和五代十国“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的分裂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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