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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历史沿革为什么要经国资委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13 04:44:29

① 国务院为什么要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以下简称全国国有企业)14.47万户,资产总额85.37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9.17万亿元,在册职工3672.4万人,离退休职工1655.3万人。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9.25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58万亿元,上缴税金3.45万亿元,分别约占全社会工商企业的35%、43%和40%。其中,纳入国资委系统监管的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分别占全国国有企业的71.2%、87.3%、80.7%和75.8%。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不断深入推进,走过了艰难的历程。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十四届三中全会,大体上用了15年时间,通过扩权让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措施,把国有企业引入市场。之后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抓大放小”、困难企业退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后暴露出来的结构不合理、机制不适应、社会负担重、历史包袱多、企业冗员严重等问题。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1998年开始实施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三年攻坚”,为新世纪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一)国有企业布局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通过改制、兼并、租赁、出售等方式,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层面逐步退出,国有企业的战线大大收缩,布局结构得到优化。二是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用了十几年的时间,使5010户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平稳有序退出市场,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三是推动国有资本逐步从一般生产加工行业退出。在39个工业行业中,有18个行业国有企业总产值占比低于10%,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集中。四是一批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上榜《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由2003年的6家增至2012年的54家。
(二)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政企分开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预算不再安排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性质的支出,也不再安排资金来弥补企业的经营性亏损,银行也不再为困难企业输血。国有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二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初步分离。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重大原则。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三是对国有企业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重大责任追究等机制,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得到层层落实;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制度,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职工收入分配调控;加强产权流转监督,形成覆盖全国的国有产权交易监控平台,从制度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强化财务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监督,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基本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体系;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同时,充分尊重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深入推进。全国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制面由2003年的30.4%提高到2011年的72%。二是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机构。在部分地方国有企业和50家中央企业进行建立规范董事会的试点,企业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升。三是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企业高层管理者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中央企业有141个高管职位在全球公开招聘,累计选聘各级经营管理人员60万人。
(四)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显现。
一是经营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度提升。2003—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从10.73万亿元增长到39.25万亿元,年均增长17.6%;实现净利润从3202.3亿元增长到1.94万亿元,年均增长25.2%;上缴税金从8361.6亿元增长到3.45万亿元,年均增长19.4%。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5.37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9.17万亿元,分别是2003年的4.3倍和3.5倍。二是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21.4万项,其中中央企业13.7万项。大型企业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中央企业拥有科技活动人员和研发人员125万人,其中两院院士226人;载人航天、绕月探测、深海钻井平台、深潜探测等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典范。三是“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国际化经营能力明显增强。2010年,中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499亿美元,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538亿美元。截至2011年底,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3.1万亿元,营业收入3.5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034.5亿元,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11%、16.9%和11.3%。四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源企业克服价格倒挂困难,全力保障电力和成品油供应,电网电信企业全力投入“村村通”工程,为保障市场供应、支持民生工程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国有企业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中央企业节能4900万吨标准煤,是国家下达节能考核目标的1.8倍,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明显减少,为国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在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方面,国有企业作出应有贡献。2003—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上缴税金17.1万亿元,2011年占全国税收的38.4%;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划归社保基金国有股权2119亿元,占全部社保基金财政性收入的43.1%;2007年以来,国有企业开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规范构建职工福利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和劳务工合法权益,同时还承担了1655.3万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定点扶贫、援疆援藏和各类社会公益事业,92家中央企业定点帮扶189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44家企业在新疆、40家在西藏开展了各类援助帮扶工作。在应对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中,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国庆60周年阅兵等重大活动保障中,国有企业不畏艰难、勇挑重担,发挥了骨干中坚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有效结合的,改革开放30多年探索走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道路必须继续坚持。
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改革仍处于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结构问题、历史问题仍然很多。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一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国有大型企业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相对较慢,不留存续资产的整体上市等制度性难题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国有企业的规范董事会建设还处于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董事会的考核和外部董事的选拔、任用和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二是企业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制度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经营者的行政化管理色彩还依然存在,尤其是缺乏市场化的退出通道。一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三是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认识不足。一些国有企业存在重发展轻改革、重速度轻效益的倾向,加之外部环境更加复杂,维稳压力加大,改革成本上升,对突破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有畏难情绪,重点领域改革进展相对迟缓。
(二)国有企业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布局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
一是布局结构还不尽合理。国有企业目前大多仍分布在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比较低。一些企业发展还主要依靠扩大规模、增加投入,从外延式扩张模式向内涵式增长模式转变的任务相当艰巨。一些行业产业集中度较低,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核心竞争能力不强,重复建设、恶性竞争、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企业创新能力亟待提高。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还比较低,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不少核心关键技术仍受制于人。三是国际化经营能力比较弱。国有企业跨国经营指数远低于国际水平,缺乏与国际化经营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一些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缺乏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境外经营风险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境外重大经营风险和资产损失时有发生。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仍然存在。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一些重大事项仍由政府负责审批,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有增加的趋势,各类型的重复检查日益增多。经营性国有资产尚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监管,仍有大量国有资产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导致政出多门,监管规则不一致,资源配置分散,经营效率低下。二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职责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分离还不到位,存在较大的交叉重叠。由于体制摇摆,有些已经交由特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复归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化管理。国有自然资源类、金融类、文化类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三是国资监管效率和水平亟待提高。国资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针对性还不够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资本经营预算、境外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权履职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国有企业各种社会负担还比较沉重。
一是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还没有完全分离。以中央企业为例,截至2011年底,中央企业还有医院、学校和管理的社区等办社会职能机构8000多个,对这些机构的费用补贴每年多达几百亿元。二是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困难群体帮扶需要大量补贴。中央企业现有离退休人员523.6万人,还有困难职工等100多万人,企业为此需要承担大量管理和其他负担。三是厂办大集体改革难度加大,解决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问题需要付出很大改革成本。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思路与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担负着更加重大的责任,承担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强化创新,加强管理,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重点推进七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有必要保持国家独资经营的也要加快公司制改革。继续完善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等特殊行业的改革措施,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铁路、邮政和盐业等企业的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二是继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三统一、三结合”的出资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性质和职责定位,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级集中统一监管。加快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建立完善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对不同性质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和监管的办法,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完善职工收入分配调控方式,形成激励和约束有效结合的机制。推进出资人监督与审计、纪检监察监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产、文化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体制和制度。
三是着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参股、上市、重组联合等方式,加快“走出去”步伐。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代表国家实力,配置全球资源,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剥离重组非主业资产。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是加快推进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调整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以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突破并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加快实现规模化生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参与跨国并购重组,提升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层级。引导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
五是抓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社会负担。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等问题。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转岗职工,做好职工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是推进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国有企业牢记使命责任,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努力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承担援疆援藏和定点帮扶任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弘扬和培育国有企业先进精神。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探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充分体现了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我们将按照此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② 工信部和国资委的关系

工信部和国资委是并列关系,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级别同级,管辖范围不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授权,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根据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直属部门,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2)企业历史沿革为什么要经国资委确认扩展阅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330名行政编制和7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其中28名编制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使用。

专项用于原监事会主席及秘书,随着原监事会主席退休或转岗,逐年核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编制,相应交还给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使用。届时秘书工作安排问题原则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协商解决。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在2008年中国“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根据十一届人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而组建的。中央将国家发改委的工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工委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以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加以整合,并且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另外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办。

③ 历史沿革: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需要拿到哪一级国资委等部门的批复

同意2楼所言,比如中央国资委、地方各级国资委批准权限,谁管理,谁批复。

④ 国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愚见以为行政垄断=特权掠夺.“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笔者曾经使用过行政垄断的概念,但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之后,认为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从正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反垄断法从反面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行政垄断仍有存在的必要。在我看来,我国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边界,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定。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其中并没有提到行政垄断的概念。行业垄断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插手干预所造成的。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应当更多地借助于修改法律,发扬民主等手段,而不应该寄希望于通过反垄断法解决问题。譬如,关于我国的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邮政法,打破邮政企业垄断,促进我国邮递业务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应当成为反垄断的基本法,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垄断问题,必须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性法规或者专门性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如果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那么立法进程就会延误,立法难度就会增加。当然,笔者希望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将各种垄断因素都能考虑进去,但在宪法体制尚需完善的今天,规范各种阻碍竞争因素的《反垄断法》可能永远无法出台。所以,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经济垄断的领域,才是正确的选择。
我理解的是:行政垄断==独裁的意思吧我简单的解释为行政垄断是依赖权力,发布行政命令赚别人赚不了的钱,做别人做不了的事。^_^,行政哪有不垄断的?政出多门那不乱套了?转贴.民意欲打"行政垄断"
据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透露,从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内容看,原来一度被去掉的有关反行政垄断内容最终加上了。他表示,能否对这一中国特色的“顽疾”进行规范约束,是检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成败的重要指标之一,必须将反对行政垄断明确写进反垄断法,哪怕只是宣誓性的条文。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部法律草案像反垄断法这样引起如此广泛的激辩———它怀胎长达12年,始终处于“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其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争执不下。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谓。据权威人士介绍,正是由于该法地位特殊,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此次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删了又加,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可以说,通过开门立法,经历“民意潮声”与“法治潮声”的双重拍打,法律的民意基础系数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行政垄断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不管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读修改结果如何,令市场窒息的行政垄断早已成为众矢之的,它在市场与公众中的“不受欢迎度”由此可见一斑。
行政垄断正在悄悄侵蚀着公众生活的质量。近年来部分官商不分的垄断行业“涨”声四起,严重扭曲了价值规律,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优化配置,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根深蒂固的行政垄断,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要想在一朝一夕打破,难乎其难。其实,以地方保护主义为标志的行政垄断明显违背法治精神,挟裹着局部团体利益的行业垄断破坏了社会公平,动辄涨价的垄断行为颠覆了市场规则,老百姓对此早已怨声载道。

⑤ 有谁知道哪里可以查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时候设立的么它的历史沿革大概是什么样子的啊谢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权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⑥ 如何评价国资委下令国企今后重要决策要先经

国资委党委近日在《求是》杂志发文谈国企改革中的党建工作。文章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保证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中的主导作用。
众所周知,在中国,涉及国企从来就不是单纯简单的经济问题,中国目前拥有规模超过117万亿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且一直保持着不低比例在增长,这在世界上绝无仅有,这也决定了国企议题往往是具有格局意义的重大议题,其间伴随着旷日持久的争论和反复进退的政策博弈。
政策博弈的焦点,除了民间一直讨论“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问题,更多的争论集中在国企自身身份的界定。
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总经理与党委分别设立,规避了一把手双肩挑以及党委形同虚设的弊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理想的状态是党委代表国家利益,将从国家总体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全局等维度把握国有企业发展方向,重在发挥非日常的监督和引领作用;而总经理则是商业利益代表,将站在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统筹资源配置,重在发挥经营功能和管理功能,如此形成“党盯住国家利益,职业经理层盯住商业利益”的利益协同、相互制衡机制。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国企自身决策架构权责的模糊在面临利益取舍上往往会出现问题。比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国企更多应该站在商业利益角度来决策,但是国企也要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更多地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如果一味强调市场化改革,就很可能会吞噬国企本应承担的责任。
在利益出现分歧的情况下,看似相互制衡的机制反而会产生决策“僵局”。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原主任,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卫祥云在其专著中表示,国企改革的目标价值多元化,常常以政府、国企、行业和股份制企业多种面孔出现,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改革的结果难免出现“南橘北枳”之现象。
正是由于国企在自身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这种问题,在2015年7月20日,中纪委网站“学思践悟”栏目刊发名为《加强党的领导是头等大事》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巡视央企发现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党的领导弱化造成的。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企业党组织自身。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开始改变之前董事会说了算,而党的领导被弱化和边缘化的局面,转而变为党委监督、书记制衡的新模式。党委会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共同构成国企内部决策圈,进而形成新的权力架构。
在具体实践中,党委在把握国企发展方向上势必会牵涉企业具体运营。而党委书记存在的意义将不仅仅是管管党风廉政建设,也不是一般意义上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而是对国有企业政治方向,即关键是企业的运行要体现和落实国家经济战略。
按照党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标准和要求,由董事会自主的在经理人才市场选择、聘任合格的经理人才,保证了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不违背党的路线与政策,以及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把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好,这就是党管干部在企业最好的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产权单位要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要选好董事长,确定经理人选选拔的标准和选聘的程序,并加强对董事会用人选人过程中的监督。只要加强党的领导,混改出不了大乱子。前几轮混改之所以名声不佳,包括整个国企改革明明成绩显著但社会整体评价不高,根本原因是变相乃至直接放弃了党对国企和整个国有经济的强有力领导与监控。
从这个角度来看,纠结于权力的收或放,正如学界持续热议的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问题一样本身都属于伪命题,因为它们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将会长期存在于中国改革进程当中,并以各种手段和形式出现。
最后,换个角度来思考,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虽然会落人以收权之口实,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权力的上收其实也给国企的无边界扩张划定了红线。因为在经济大环境充满变数的当下,国企由于制度优势往往表现的颇为强势:据公开资料显示,拿下上海顾村地块,其是财政部直属信达资产的子公司。而新晋深圳总价地王的夺得者电建联合体同样也属央企联合体,其中中国电建直属国资委,方荣地产则是中国金茂子公司,中国金茂的第一大股东是中化集团,也是国资委直管企业。

⑦ 国资委企业 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第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第一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二.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⑧ 法人为什么不用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啊

我国以前的公司法人成立确实采用的批准登记制度,意思就是准备好了法定材料还需要经过国家机关批准才能成立。但是公司法修改之后,应该是九几年修改之后,我国为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私营企业经济,具体见宪法修正案,对公司成立的条件改成了登记备案制度,意思就是只要公司发起人提供了法定的成立条件材料,即公司章程,营业地之类的材料,国家机关即工商管理部门就应该给你们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而且2013年11月公司法修改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制度,现在已经不要求最低限额了。也体现了我国鼓励私营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

⑨ 谁能告诉我一下国资委企业与中央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有以下四点:

一、央企与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简单说,地位不同,有如部长与市长之差别。

二、央企多为规模超大的企业,看中国500强,上榜的国有企业,85%以上为央企,规模大,领导权利自然也大,员工福利应该也好。

三、央企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四、央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明确主业,基本会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大有可为垄断企业。

(9)企业历史沿革为什么要经国资委确认扩展阅读

资产状况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2010年央企经济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6968.9亿元,同比增长三成多;累计实现净利润8489.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四成。

2015年上半年,央企数企业效益稳步增长,主要经济指标走出了一条企稳向上的轨迹,特别是二季度以来经济运行趋稳向好,盈利能力持续回升。


参考资料

网络-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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