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中外历史 > 中国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

中国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

发布时间:2021-03-15 04:21:23

⑴ 《管理办法》和环保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⑵ 请问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急~在线等~

可以说还不算有,环保部2008年发了“关于征求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这个可以算是一个基础,等意见征求好了,应该就会付诸法律了。

你可以在网络文库上,搜索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能找到!

如果有帮助,请采纳~

⑶ 我国最早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那一年出台的

国家还没有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7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一周时间为限,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环保部或对各方意见进行吸纳,将于近期正式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⑷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⑸ 环保部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是真的吗

11月6日,环保部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其实,一年前,国办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明确规定,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说,排污许可制度将被打造成未来我国环境保护的抓手制度,可以具备衔接和承载其他很多制度的功能。未来可以更新排污许可相应内容,实现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污染物类型的全覆盖。

⑹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一般分为哪几个环节

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系统设计。
其次,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许可其排放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强化排污许可的法律约束。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

⑺ 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吗

就在这几天,河北省沧州市一家石化企业拿到了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这是企业未来三年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依据。

当前固定污染源仍然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实施统一公平、覆盖全面的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改革举措。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高效监管固定污染源,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制度基础。

这位负责人表示,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平台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平台、企业征信平台数据共享,解决数出多门和监管效能不高的问题,同时也为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提高环保部门规范执法、精细化执法和信息化执法水平奠定基础。

下一步,我国将加快排污许可改革实施进程,推动《排污许可条例》制定出台。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排污企业底数,有序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同时,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企业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将违反排污许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将各地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的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实施量化问责等,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来源:新华社

⑻ 什么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答;(1)填写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近期废水达标监测报告和废气达标监测报告;
(5)改制,改组,兼并或法人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现生产设备规模,锅炉规模,上年实际产量,耗煤量,耗水量,废水排放量等相关情况),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受理 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不受理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申请表填写就好。

⑼ 哪些法条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随着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的颁布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的完善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
第五条 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七条 排污者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提出削减污染物排总量的保证措施、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第九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需作重大改变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日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30天申报。
第三章 排污审核与排污许可证发放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确定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排污者的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二条 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后应向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结果,给申请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由排污者提出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排污者必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
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应安装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其他排污者应视条件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其它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具体由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对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进行自行监测。属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应每月向省和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污染物排放月报表”;属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应对排污者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监控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察记录,每季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报告。
第二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者在当年10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11月至当年10月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及总量控制情况。
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报告和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在11月底前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者的管理,按“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源监理动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再审批建设项目,不出具产品出口、企业上市等一切所需的环境保护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⑽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目前,国家已经初步构建起了排污许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融合方案,一证式管理的思想认识正在统一。

全国各地的发证工作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不少省份都在创造条件弥补当前国家层面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推进地方立法实践。同时,环保部也希望地方能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的法规来推动排污许可制的实施。

从制度正式推行,到几大行业的正式申领与核发,新版排污许可制度已经推行了近一年时间,下面是小编从排污许可的顶层设计、技术体系、经济手段三个方面,汇总的专家观点。

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有部署

您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排污许可制度的顶层设计:

1、法律法规体系:

以环保法为基石,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核心、以配套部门规章为补充;

配合修订完成《水污染防治法》;

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研究;

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技术规范体系:

以排污学科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核心;

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手册、执法手册为补充;

已发布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焦化、电镀、平板玻璃8个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7个行业技术规范已经完成或正在征求意见;

3、制度衔接融合:

要建立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依证监督、信息公开及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

其他固定污染源环境制度逐步实现与排污许可制度协调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现基本统一;

协调落实与环境保护税的无缝对接;

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各项制度与排污许可衔接融合正在逐步推动。

排污许可制度:技术体系有保障

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邹世英在近期举办的“绿色发展与科技创新”讲坛上,介绍了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设计和概况。

他强调在建立固定污染源协同管理机制方面,各地要加快建立有效的固定汚染源协同管理模式。

要做到:

1、以“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为主线;

2、以“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体系”为技术支撑;

3、以“统一排放数据、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用编码”为手段。、

排污许可制度:经济手段有助益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专家认为,排污许可应整合点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实现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分阶段推进。

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发证后的监督与处罚,让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环境守法、政府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根本依据。

提到对于与排污许可证的政策目标相关的:排污权交易、环境税、财政补贴等环境经济政策,专家指出:排污许可证不仅仅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应该采用多种手段激励企业运用排污证,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其环境绩效。

您可以参考下面这篇论文: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施的几个关键问题探讨》

阅读全文

与中国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历史知识薄弱 浏览:23
军事理论心得照片 浏览:553
历史故事的启发 浏览:22
美自然历史博物馆 浏览:287
如何评价韩国历史人物 浏览:694
中国炼丹历史有多久 浏览:800
邮政历史故事 浏览:579
哪里有革命历史博物馆 浏览:534
大麦网如何删除历史订单 浏览:134
我心目中的中国历史 浏览:680
如何回答跨考历史 浏览:708
法国葡萄酒历史文化特色 浏览:577
历史人物评价唐太宗ppt 浏览:789
泰安的抗日战争历史 浏览:115
七上历史第四课知识梳理 浏览:848
历史老师职称需要什么专业 浏览:957
什么标志军事信息革命进入第二阶段 浏览:141
正确评价历史人物ppt 浏览:159
ie浏览器如何设置历史记录时间 浏览:676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十课鸦片战争知识点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