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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改革历史

发布时间:2021-03-15 03:22:14

Ⅰ 国税和地税是什么时候分开的,中国的税改史。

1993年7月23日,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税制的想法。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到现在已经实行了24年。2018年6月15日,国税,地税正式合并。

(1)中国税务改革历史扩展阅读:

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国地税合并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参考链接:

税制改革-网络

国地税合并-网络

中国历史上都出现过哪些田税改革

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致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过多种的、有时是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古代田赋制度的丰富遗产(包括有关的思想传统)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它的了解和研究。
中国田赋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个完整的演变历史,并依靠传统的自身力量完成了这一演变和发展。在我国田赋史发展的长期进程中,我们首先会注意和不能忽视的一个显著事实就是,田赋征收与徭役(或人头税、人丁税)征发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渗透、互相交织,有时达到一种难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认为,人身负担也是田赋中的一种。当然,徭役和田赋决不是同类的税目,然而从中国赋役制度史即所谓“正税”史的角度观察,它的发展确实具有两条十分显著的脉络:一条是从人(丁)、地分征,逐渐将对人税摊入地亩,直到一切“正税”都从地亩所出,都变成对物税;一条是由实物赋税改变为货币赋税,这也就是我国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进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代我国田赋终于实现了这种演变,它作为传统田赋制度的完成形态,一直沿用于近现代,以后才又发生新的变化。
在中国赋役史的早期阶段,田赋负担比较轻(实际上轻田税的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负担则比较重;另一方面虽然赋役征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间又常具有微妙的关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据估计,中国人口共约两千万人,成年男子大约仅有五百万左右;而在短暂的统治期内,造宫室、修坟墓、筑长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项徭役合计,征发男丁总数不下三百万人。与这样的徭役负担相比,田赋负担就确实算不上什么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后人批评为“舍地而税人”;当然,田税并没有完全舍掉,但从人而征的徭役显然占据了整个赋役负担中的最主要部分。
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虽“惩亡秦之弊”,却把秦代制度几乎完全继承了下来。汉初“轻徭薄赋”,尤其主张“轻田租”,自景帝以后三百五十余年时间里,田税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但汉代虽有意减轻徭役,却征收很重的人头税(如算赋、口赋、更赋等)。以农户为计算单位,汉代每户平均五口,约有耕地七十亩,这样平均每户须交纳田税(粮食实物)两石余,常年价值不过二百文钱;各种人头税加起来,每户约有八百余钱,为田税的四倍,这还没有算入其他各种役的负担。所以汉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人头税,这与后代特别是明、清两代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由此看来,秦、汉时代以人身为对象的征收要比以土地为对象的征收苛重得多;由于汉代田赋税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称为“从人而税”(或主要是“从人而税”)的阶段,这就是秦、汉时代约四百年时间的大致情况。
秦、汉时代的赋役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因为赋役征收中完全不考虑土地占有状况,不但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在“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况下,无地、少地的农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因此汉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张,有一时期(公元9—20年,短暂的新朝)还进行过大规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试验,打算把赋役制度连同土地制度来一个根本的解决。这些企图虽未能实现,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汉末以后,由于连年战乱,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土地占有状况;因为土旷人稀,户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实行了租调制,西晋(公元266—316年)实行了占用课田和户调制。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对象,是从汉代人头税演化而来。它规定一夫一妻占田百亩,按户依此计丁计田,征收粟(亩收八升)、绢、绵等实物,将田赋特别是人头税等一应赋税(力役除外)都纳入了户调之内。因此,它是一种以户为本,兼顾丁、田的赋役征收方式;比起汉代,户调制在制度上确是一种进步。
户调制为人们所不能满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户人丁和占用数字为征税基础,这与实际占田情况往往不能相符。为使农民能切实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从而“齐等”地负担赋役,南北朝时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实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对每户男女劳力授予规定数量的田地,并随人口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均田制的实施,俨然实现了从孟子到汉儒的理想,它从公元480年代开始,中经北朝、隋,到唐代前叶,实行了有数百年之久,成为中国土地和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规定,每一丁男给田一顷(百亩),相应地,在赋役制度上实行“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后女丁免税)应负担一定数量的田租(粮食实物)、户调(丝绵或布麻类实物)和役庸(每丁岁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则折收庸,每日折绢或布若干),显然它们正是田赋、户口税和徭役三者的对应税目。如按规定每丁占田百亩、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计算,租庸调中田税很轻,远不如庸、调为重;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难区分出某项负担究竟是从土地还是从人丁所出。
从魏、晋到唐代前期大约将近六百年时间,可以看做我国赋役制度史中的又一个大的阶段。这一时期赋役制度的特点就是,无论是以户为本还是以人丁为本,本质上都是兼顾丁、田,赋、役混同征收;另一个特点就是,这一时期赋税的征收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实物。这与汉代人头税全部收钱、以及后世田赋逐渐征收货币的情况又大为相同。
唐代均田,无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规定的那么理想,在不少地区,男丁并不能如数得田;可以想象得出,日后随着形势的演化,丁口与田亩脱节的现象会愈为严重,建立在均田这种土地制度之上的赋役制度租庸调也就随之遭到破坏。因此唐代中叶(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直接干预土地占有状况、按丁授田、丁田结合以保证赋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虑现实土地占有情况,赋税和徭役更多地计田而征的道路,从而开始了我国传统赋役制度史上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大的发展阶段(历时约一千一百多年)。
两税法在形式上把户税和田税分开征收,田税按占有田亩多少纳粟(实物),户税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高低纳钱(在实行过一个时期以后,户税又改为将钱依官价折成实物交纳);不但明确地把田税与田亩联系在一起,而且在户税中也加入了财产和田产的因素。它改变“以丁身为体”的方式为“惟以资产为宗”,这就开创了中国赋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宋代(公元960—1279年)赋役的主要征收项目是田税和差役。田税分夏、秋二次征收,故称“二税”,又叫“夏税秋亩”(夏税钱须折为布帛交纳)。差役的轻重依据丁口与资产总和决定的户等高低决定。差役负担的繁重,成为宋代(也是以后几代)的一大社会问题,将差役法改为雇役法(令民纳钱、政府雇人代役),曾是北宋时期变法中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户等低的贫苦民户都规定可以免役(唐两税法也曾规定“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可以免税)。这样,田税和差役(或免役钱)就均由有田产和有财产的人来负担了。
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赋、役分征。田赋征收实物(民田每亩纳税三升三合五勺),役则以“丁口多寡、事产厚薄”来决定负担轻重,因此役中有相当部分依然是从田而出。这与宋代役法偏重于财产一样,都是唐代两税以来的一贯精神。但是,从唐代中叶以来,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随着小农经济及相应社会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传统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赋役制度的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彻底完成自两税开始的制度改革。于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变革出现了。
这首先就是田赋征收内容的变革。在我国长达数千年之久的田赋史中,除宋代田赋曾有少量收钱、收银的记载,大多数时期田赋都是征收实物;但到明代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并终于实现了由实物田赋到货币田赋的变革。明代田赋改制的原因史无明文,分析起来,则主要是因为征收并支放实物的财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满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时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就是田赋,是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实物。从洪武年间开始,政府不时允许农民“各随所产”,任使折纳银、布等物(有时是针对某些问题,做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政策)。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以后,把它做为定例在全国实行。政府终于发现,实行实物财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运输和仓储费用,而且做为俸饷发放到官员手中之后,仍要贱价售出以换取其他实际生活用品,因此不如采用民间社会长期通行的货币经济方式。这样,政府手中只需掌握三、四百万石粮食(而不是两、三千万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货币(白银)。本来政府在俸饷等基本开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包下来。例如大量的赈济任务以及各地城乡的粮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来解决的;明代政府本可乐得多放些手,让民间去自行解决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顾不过来,又不可能以经济方式去经营、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政府发现,田赋征收货币很受欢迎,这主要是因为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因地制宜、开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土地用途的转移,往往都要受到实物税的束缚)。这样,明初以来实行很长一个阶段的实物税和货币税的任便交纳之后,随着白银货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通,加上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使得大量的实物税都改成了货币税。到清代初年随着一些税目(如南京户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粮四百万石,为数已经很少(到民国初年全部改收货币)。
另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在役法方面。两税法以来丁役要考虑进田产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条鞭法又进了一步,一条鞭是把田赋、丁税和部分杂税合为一条,通向地、丁分征(丁税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摊入地亩,丁额也还存在)。它又规定各种赋役“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这就宣布了将丁税摊入地亩的原则。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后全部征银,与过去虽考虑田产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进步(这主要是就正税而言)。还应指出,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化繁为简,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进,它对以上两方面的变革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粮(征收货币,亩均约银五分)和丁银的名目,但是丁税中有一部分是从地亩而出,而且丁额也与实际人丁(十六岁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显然自一条鞭法以来,它已成为一项并不反映真实丁数的、既征之于丁又征之于田的税收项目。因此,在康熙后期(公元1712年)政府为了解真实人丁数目,就不能不把丁税制度加以改变,把丁额固定在现有数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银,是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又进而把这些固定了的丁银全部摊入地亩,实行“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从此,丁税或说人身税完全归入田赋,国家正税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税项目,田赋除少量漕粮外全部以货币交纳(这部分漕粮在清末到民国初年全部改为货币税),从而与近现代的田税在形式上几乎不再有什么区别。从明代开始的变革,到清代终告全部完成。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田赋制度的最后形态,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赋役制度变革的最高成就。

Ⅲ 历史上的分税制改革及其经验和教训

1、唐代三分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分税制的萌芽。
唐代从安史之乱以后,国家财政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划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二者之间在国家税收上采取了上供、留使、留州的三分制。
经验教训:中国封建社会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开了分税制的先河,成为中国历史上财政体制的第一次改革,无疑是一种创新和进步。
2、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分税制改革改革 。、
经验教训:财政混乱,筹款措施收效甚微。财政改革的主要措施——分税制和预决算。
3、北洋时期的分税制改革。
经验教训:国家税种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地方税种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小
4、国民政府初期的分税制改革
经验教训:加大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等都划归地方,加强了地方收入。采取独立税制,取消附加税制。
5、国民政府中后期分税制改革
①完成了三级财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②奠定了中国历史上的县级财政的地位
经验教训:这次划分的最大不足是把田赋附加作为县级税收中的一个部分,这是导致后来财政混乱,阶级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
6、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①划分事权②划分收入③税收返还④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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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等三种税收。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以及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Ⅳ 中国的 税史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四、隋唐至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隋唐之际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从唐德宗时期开始实行两税法。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其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两税法大约实行了八百年,中间略有变更。北宋时从户税中分化出商税和间架税。户税逐渐变成地税,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的二税。
五、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4)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开役的办法。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其次,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第三,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少数地区实行的较晚)。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但两者又有不同。

Ⅵ 中国从哪一年开始实行税收制度

1950年。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新中国建立前后,新、老解放区实行的税制不同,计税价格和征收方法也不一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建国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等规定,后经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6)中国税务改革历史扩展阅读

《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指出: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全国实行合理负担,平衡城乡,统一税收,以利于革命战争的供给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全国税收立法国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

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等规定,后经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要则》指出: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全国实行合理负担,平衡城乡,统一税收,以利于革命战争的供给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全国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行使,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变更、自定。《要则》规定,根据5种经济并存、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的情况,决定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至此,全国税收开始统一。

Ⅶ 论述我国流转税改革的历程

流转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般认为,流转税制度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尽管有人认为我国周朝时的“关市之征”等是流转税的萌芽,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与土地、农业收人等联系在一起的“古老的直接税”,始终是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世界各国均大略如此。一直到人类社会进人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转税制度才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并使流转税在许多国家成为主体税种。
我国降至中华民国时期,流转税已成为主体税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种;并公布了流转税方面的几个税收条例。当时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是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此后的30年,随着中国计划经济的日益强化和商品经济的日益萎缩,流转税的税种亦被归并,流转税制度同整个税收制度均处于萎缩状态。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一次是在1984年,一次是在1994年。两次税改均大大强化了流转税制度,也使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逐渐得到巩固。
在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过程中,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①,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暂行条例(草案)》、《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从而使商品税制度的完备程度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规模空前的,针对1984年税改所确立的流转税制度存在的税制复杂、重复征税、内外有别等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均自1994年三月二日起施行。此次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调整了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新开征了消费税,再加上依据1992年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征收的关税,我国的流转税制度比以前大为完善。
此外,通过税改,我国还实现了流转税制度上的内外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19日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依据该决定,自1994年二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不再适用国务院于1958年颁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从而结束了在流转税领域长期存在的内外有别的局面。

Ⅷ 请问中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中国税务改革历史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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