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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土司制度的产生

发布时间:2021-03-13 00:13:11

① 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怎样的

今日要说的是土司轨制,很多人一定还不知道。土司是中国内地的官职,元代始置,是为了“以夷制夷”,也是地方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办理统治的羁縻轨制。

土司实际上就是当地的土皇帝,其位置世代相袭以坚持独家统治特权。他们掌握着军、政、经济、文明及诉讼、科罚等。政治上依托封建王朝,封爵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施土兵轨制,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法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在土司轨制下的苍生皆为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去为土司供给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交纳或纳贡各类什物。这类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轨制的经济基础。土司对地点辖地享用高度的自治权,可是土司是由朝廷颁布印信,每一年需向朝廷纳贡,并有征调赋役的任务。

土司以明朝为最盛期间,明末清初土司轨制走向式微,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土官轨制方宣布完毕。土司轨制是一种封建领主轨制,虽比封建轨制落伍,但又是在一定的史书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别轨制,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加强、社会经济的开展,对增强民族间的交换和交融、保卫多民族国度的统一同到了主动影响。

2015年7月4日音讯,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第三十九届天下遗产大会上,中国申报的“中国土司遗产”胜利列入天下文明遗产名录。中国土司遗产”包含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

土司遗址不只给人们带来艺术美感,也让人们愈加理解事先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生存情况、生产力水安然平静办理体系,从而理解中国国度和民族的史书开展头绪。别的,土司遗址也是中国文明多样性的表现,当选天下遗产可以让天下愈加理解多彩的中华民族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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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指什么

简单地说,土司就是少数民族头领,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间长达八百余年。

③ 湘西土司制度的历史发展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军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与楚签订盟约,虽然表示臣服于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辖地域却得到楚的确认,楚王马希范仍授彭士愁为溪州刺史,继续管辖溪、锦、奖诸州。盟约规定,溪州虽受楚辑攘,但不向王朝缴纳赋税,不提供兵源,与楚不互相掠夺土地和人口,不阻扰交通,不强迫买卖货物等,实际上是承认了溪州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自治条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进一步确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无变化,至淳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并不入贡。元代统治者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受之。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在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向中央王朝纳贡,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每次纳贡均得到皇帝相应的一些回赐。 土司制度至清朝结束。

④ 土司制度的详情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⑤ 根据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来概括明代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简介编辑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参考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2详情编辑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⑥ "土司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

⑦ 土司制度始于什么时候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⑧ 土司制起源于哪个朝代,怎样评价土司制和流官制

所谓土司制就是土司制度 。秦朝统一岭南后,在交通方便的平原地区推行郡县流官制,鞭长莫及的边远山区实行土官(土司)世袭制。这种政治制度主要特征是封建王朝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中旧的贵族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这是“土司制度”的阶级实质,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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