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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

發布時間:2021-03-09 04:03:29

❶ 決定軍事力量的的因素有哪些

經濟基礎決定,並受社會政治制度、經濟條件、科技水平和戰爭局勢、戰略方針、武器裝備軍事理論以及...軍事戰略實踐是根據敵對雙方軍事、政治、經濟、地理等因素,照顧戰爭全局的各方面、各階級之間的關系,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什麼領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並統一指揮。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2)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擴展閱讀: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規定,設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國共產黨還有一個中央軍事委員會。

從而形成兩個中央軍事委員會,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但兩個委員會首席(分別稱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國家)和副總統除了過渡時期是同一個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武裝力量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誰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並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來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3)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 )領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並統一指揮。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4)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擴展閱讀:

1982年的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而中國共產黨亦設有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因此形式上存在兩個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但是兩個委員會的最高負責人(又分別稱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和副主席除了過渡時期外均為相同的人選。

❺ 國防法規定統一指揮領導國家武裝力量的國家機構是什麼

國防法規定統一指揮領導國家武裝力量的國家機構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5)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❻ 在我國, 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百科知識)

在我國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更確切地說是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但憲法規定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是國家主席,所以還有一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
現在黨的總書記與國家主席是同一個人,那就好辦了。
以前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與國家主席不是一個人時(劉少奇、李先念、楊尚昆),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人實際上僅僅是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僅國家主席不能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連總書記都不能領導國家武裝力量(如鄧與江,江與胡)。

❼ 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❽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我國現行《抄憲法》第93條規定,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是中央軍事委員會。

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國務院設立國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負責的軍事工作,則經國務院作出相應決定,通過國防部或以國防部的名義組織實施。國防部在接受國務院領導的同時也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需要國防部辦理的事宜,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分別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8)什麼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擴展閱讀:

黨的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❾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有哪些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工作;

(七)領導國防教育工作;

(八)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國防事務的有關問題。會議認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軍地聯席會議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和駐地軍事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召集。軍地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軍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依照各自的許可權辦理,重大事項應當分別向上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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