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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2-02 23:48:25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 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 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 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第二章許可程序
第七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 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徵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 (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存,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明確責任的原則,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 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保密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備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與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明確崗位保密責任,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
涉及國家秘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崗位保密責任書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嚴格控制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人員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害部門、部位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不得使用無安全保密保障的設備處理、傳輸、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會議或者活動,應當制訂專項保密工作方案,並確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保密檔案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的管理、泄密事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歸檔,並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目錄范圍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武器裝備生產活動,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準予許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而擅自從事列入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第三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在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四十二條
軍工電子行業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⑵ 上市公司武器裝備的生產需要符合什麼政策規定

經審查合格抄,取得武器裝備科研襲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

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
(三)具有與申請承擔科研生產任務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經濟實力;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體系;
(六)具有按質、按期完成科研生產任務的良好信譽;
(七)具有按照規定的標准、產品圖樣及技術條件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八)承擔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名稱;
(二)注冊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專業(型號)類別;
(五)有效期限和發證時間。

⑶ 軍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怎樣申請辦理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簡稱:許可證認證,是企業參與軍工產品生產需要辦理的軍工四證之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時需要徵求解放軍總裝備部意見。

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經濟實力;

(三)相應等級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認證;

(四) 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 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申請從事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二、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保密資格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三)消防達標證明;

(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五)環保驗收或達標文件;

(六)安全生產達標證明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七)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八)近五年內承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證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證明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場所的租賃合同;

其中,非國有獨資企業應提供公司章程,並且需要說明各出資方的經濟性質。消防、安全生產和環保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將另條說明。

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材料遞交部門為:

如果是申請第一類許可證產品的,需要將許可證申請材料報國防科工委;申請第二類許可產品的,需要將許可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地方國防科工委(辦);同時申請第一類、第二類許可專業(產品)的,將申請材料報國防科工委。

⑷ 軍工四證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相關法律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
2、《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規范(試行)》
3、《GJB9001C-2017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審查管理辦法》
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准》
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
相關法律法規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
四、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
法律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
2、《資格審查管理規定》
3、《GJB9001B-2009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關於軍工四證的問題融融網上面都有,希望可以幫助你。

⑸ 誰有或哪裡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准》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准
(2009年新修訂)

1適用范圍
1.1本標准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和復查的依據。
2實施原則
2.1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嚴格管理。
2.2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
3具體標准
3.1 保密責任
3.1.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
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a)保證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b)保證本標准在本單位的實施,及時解決保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監督檢查領導責任制的落實;
c)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等條件保障。
3.1.2分管保密工作負責人責任:
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a)及時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b)對保密工作落實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c)為保密工作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3.1.3其他負責人責任:
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
a)對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進行研究和部署;
b)對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c)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開展提供保障。
3.1.4涉密部門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責任:
對本部門或本項目的保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a)掌握本部門或本項目的保密工作情況;
b)採取具體措施組織落實單位保密工作部署;
c)對保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5涉密人員責任:
對本職崗位的保密工作負直接責任。
a)熟悉本職崗位的保密要求;
b)按規定履行保密工作職責。
3.2保密組織機構
3.2.1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
3.2.1.1單位應當成立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為單位保密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有明確的職責。
3.2.1.2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保密委員會主任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單位負責人擔任;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應當有明確的職責分工。
3.2.1.3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對保密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和總結,及時解決保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例會每年不少於2次。
3.2.2保密工作機構
3.2.2.1單位應當設置負責保密管理工作的機構,在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獨立行使保密管理職能。
3.2.2.2保密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向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組織落實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
b)組織指導制定保密制度;
c)組織指導涉密人員的審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訓;
d)組織保密檢查工作;
e)監督指導定密工作;
f)組織協調保密審查工作;
g)監督指導重要涉密活動的保密管理工作;
h)組織確定和調整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i)監督指導計算機和信息系統、通信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的保密管理工作;
j)監督指導保密防護措施的實施;
k)查處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和泄密事件;
l)提出保密責任追究和獎懲建議。
3.2.3保密工作機構人員配備
3.2.3.1涉密人員100人(含)以上的,專職保密工作人員配備不得少於1人;涉密人員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兼職保密工作人員。
單位應確定一部門負責人擔任保密工作機構負責人。
3.2.3.2保密工作機構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b)熟悉保密法律法規,掌握保密知識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c)熟悉本單位業務工作和保密工作情況;
d)通過培訓和考核,獲得保密工作資格證書。
3.3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健全、規范,具有可操作性。保密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二級制度和專項制度。
3.3.1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是單位依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製定的日常保密管理總的工作規范,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a)保密教育;
b)涉密人員管理;
c)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管理;
d)國家秘密載體管理;
e)要害部門、部位管理;
f)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管理;
g)通信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
h)宣傳報道管理;
i)涉密會議管理;
j)協作配套管理;
k)涉外活動管理;
l)保密監督檢查;
m)泄密事件報告和查處;
n)責任考核與獎懲。
3.3.2 保密制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
3.4保密監督管理
3.4.1定密管理
3.4.1.1對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3.4.1.2根據項目原定密級的變更情況,及時調整變更密級。
3.4.2涉密人員管理
3.4.2.1單位應當按照涉密程度對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做出界定。
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分為重要(機密級)和一般(秘密級)兩個等級。
3.4.2.2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3.4.2.3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應當會同保密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和培訓。
3.4.2.4單位應當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保密責任書包括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及享有的權利等基本內容。
3.4.2.5單位對在崗涉密人員應當進行保密教育培訓,每人每年度不少於8學時。
3.4.2.6建立涉密人員保密自查制度。對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情況,應當進行監督考核。涉密人員嚴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應當調離涉密崗位。
3.4.2.7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給予相應的保密補貼。
3.4.2.8涉密人員脫離單位,應當與原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單位應當對其實行脫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為1年至2年。
3.4.2.9單位應當及時將涉密人員名單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因私出國(境)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審批。出國(境)前應當對其進行保密教育。
涉密人員擅自出國(境)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
3.4.3涉密載體管理
3.4.3.1國家秘密載體應當按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3.4.3.2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含紙介質、磁介質和光碟等各類物品)及其過程文件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履行簽收、登記、審批手續)
3.4.3.3密品研製、生產、試驗、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同上)
3.4.3.4嚴格控制國家秘密載體的接觸范圍。 (同上)
3.4.3.5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密碼文件櫃中。
3.4.3.6涉密人員辭職、解聘、調離涉密崗位,應當在離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
3.4.4要害部門、部位管理
3.4.4.1單位日常工作中經常產生、傳遞、使用和管理國家秘密的內設機構,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
單位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及重要密品研製、實驗的專門場所,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
3.4.4.2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確定,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4.4.3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當採取嚴格的保密防護措施。根據有關規定安裝防盜報警裝置,配備安全值班人員。
3.4.4.4涉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新建、改建工程項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採取的保密防護措施應當經單位保密工作機構組織的審核,與工程建設同計劃、同設計、同建設、同驗收。

3.4.5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管理
3.4.5.1涉密信息系統投入運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審批。 (需取得《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使用許可證》,採用單機除外)
3.4.5.2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與國際互聯網和其它公共信息網路實行物理隔離;禁止使用非涉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存儲介質存儲和處理涉密信息;禁止將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接入內部非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的遠程傳輸應當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採取密碼保護措施;未經單位信息化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對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格式化或重裝操作系統,禁止刪除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的移動存儲介質及外部設備等日誌記錄。
3.4.5.3應當建立信息設備和存儲介質台帳;涉密信息設備和存儲介質的維修、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3.4.5.4信息設備和存儲介質應當具有標識,涉密的應當標明密級,非密的應當標明用途;涉密信息設備和存儲介質中的涉密信息應當標明密級。
3.4.5.5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制定文檔化的安全保密策略,並根據環境、系統和威脅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更新;每3個月形成文檔化的安全保密審計報告;每12個月根據系統綜合日誌,進行一次風險自評估,形成文檔化的風險分析報告,對存在的風險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3.4.5.6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存儲和處理信息的相應密級進行管理和防護;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選擇通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授權測評機構檢測的安全保密產品,並正確配置和使用;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採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和安全審計等技術保護措施,及時升級病毒和惡意代碼樣本庫,進行病毒和惡意代碼查殺,及時安裝操作系統、資料庫和應用系統的補丁程序;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輸出應當相對集中,有效控制;未經單位信息化管理部門審批,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用戶終端禁止安裝或拆卸硬體設備和軟體。
3.4.5.7應當拆除涉密攜帶型計算機中具有無線聯網功能的硬體模塊;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禁止使用具有無線功能的外部設備;未經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審批,涉密攜帶型計算機不得存儲涉密信息。
3.4.5.8在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內使用的存儲介質應當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禁止使用無標識的存儲介質;禁止在低密級計算機上使用高密級存儲介質;禁止在低密級存儲介質上存儲高密級信息;信息交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並配備中間轉換機。
3.4.5.9涉密信息設備和傳輸線路的電磁泄漏發射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涉密信息設備使用現場的電磁泄漏發射防護要求》涉密信
息設備、傳輸線的紅黑隔離)
3.4.5.10涉密計算機和存儲介質攜帶外出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確保僅存有與外出工作相關的涉密信息,帶回時應當進行保密檢查。
3.4.5.11涉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安全審計員,許可權設置應當相互獨立、相互制約,三員角色不得兼任;沒有涉密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涉密計算機安全保密管理員;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安全保密培訓,持證上崗,並按照重要涉密人員管理。
3.4.5.12要建立防止涉密信息上國際互聯網和其它公共信息網路的控制措施,對外發布信息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從國際互聯網和其它公共信息網路下載信息、程序和軟體工具等到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中應當加強管理與控制。

3.4.6通信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
3.4.6.1處理涉密信息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禁止連接國際互聯網和其它公共信息網路,禁止連接內部非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禁止使用非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存儲和處理涉密信息。
3.4.6.2通信設備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重要涉密場所禁止使用無線通信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應當建立台帳,並指定專人管理;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辦公自動化設備處理涉密信息;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維修、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3.4.7宣傳報道管理
3.4.7.1涉及軍工科研生產事項的宣傳報道、展覽、公開發表著作和論文等,應當經單位業務主管部門保密審查和保密工作機構審核;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
3.4.7.2接受涉及軍工科研生產事項的新聞媒體采訪,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3.4.8涉密會議管理
3.4.8.1 涉密會議應當在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場所召開。
3.4.8.2與會人員進行身份確認和涉密載體的發放、清退和銷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保密要求。
3.4.8.3會議使用的擴音等技術設備應當符合保密要求;會議場所禁止帶入手機等移動通信工具,必要時應當設置手機信號干擾器;禁止帶入具有無線上網功能的攜帶型計算機;未經批准禁止帶入具有攝錄功能的設備。
3.4.9外場試驗管理
3.4.9.1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管理工作
3.4.9.2對無線通信設備和具有攝錄功能的設備等應當採取嚴格控制措施。
3.4.9.3對涉密載體和密品的管理應當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3.4.10協作配套管理
3.4.10.1承擔涉密協作配套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合同保密條款,遵守保密協議。
3.4.10.2在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嚴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內容,不得提供配套項目研製必需的技術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3.4.11涉外管理
3.4.11.1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外事活動中應當制定保密方案,明確保密事項,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執行保密提醒制度。
3.4.11.2對外提供文件資料或物品的,應當經過保密審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4.12保密檢查
3.4.12.1單位應當每6個月組織保密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
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應當每3個月對涉密部門負責人進行保密檢查,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內應當組織對單位負責人的保密檢查。
涉密部門和涉密人員應當每月進行保密自查。
3.4.12.2發現泄密事件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查處情況。
3.4.13考核與獎懲
3.4.13.1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責任追究制度。
3.4.13.2保密責任落實情況應當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3.4.13.3對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3.4.13.4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視情給予處罰;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3.4.14工作檔案管理
3.4.14.1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對保密工作開展情況應當有文字記載,內容完整詳實,並進行分類歸檔,有條件的建立電子文檔。
3.4.14.2涉密部門對保密工作開展情況應當有文字記載。
3.5保密條件保障
3.5.1保密工作經費分為保密管理工作經費和專項保密工作經費。保密管理工作經費用於單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專項保密工作經費用於保密防護設施的建設和設備的配備。
3.5.2保密管理工作經費應當單獨列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根據工作需要保證足額開支。
3.5.3 保密管理工作經費以5萬元為保證基數,按照平均每人每年度重要涉密人員200元,一般涉密人員100元計算,不足部分按實際工作需要增補。
3.5.4專項保密工作經費應當按實際需要予以保障。
3.5.5具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保密技術檢查手段和能力。

⑹ 關於軍品店有哪些法律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審查批准。軍品出
口,應當憑軍品出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軍品出口項目,由國家軍品貿易局或者由國家軍品貿易局
會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軍品出口項目經批准後,軍品貿易公司可以對外簽訂軍品
出口合同。軍品出口合同簽訂後,應當向國家軍品貿易局申請審查批准;
國家軍品貿易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
定。軍品出口合同獲得批准,方可成立。 只對出口作了規定.除卻是科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合法軍品這一概念的得來是因為在中國很多軍品是法律明文禁止銷售的,這里的軍品就是廣義上的軍品了。合法軍品的定義就是法律允許在市場上流通,交易,使用的與軍事有關的東西。 合法軍品包括: 1.軍品光學類: 2.各種五金工具:美足刀,王麻子剪刀,修足刀。 3.各種戶外軍品:帳篷,指北針,LED手電筒及探險工具。 4.各種作戰套服,軍服軍靴,收藏品。 限制流通物有:違禁品,如偽幣、毒品、迷信品、淫穢製品,軍警刀具等,任何人都不得銷售,購買。

⑺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的申請條件

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承擔或者擬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項目、產品涉及國家秘密;
(三)無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資,且通過間接方式投資的外方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承擔或者擬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含港澳台)人員無婚姻關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具有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場所、設施、設備防護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
(七)1年內未發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保密資格的,除上述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3年內未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二)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實際控制人承諾在申請期間及保密資格有效期內保持控制地位不變。

⑻ 哪位大俠的單位或者是知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認證》申請前要准備哪些硬體呀

如果來你仔細看保密資格標準的話源,裡面寫的都非常清楚,你需要的只不過是篩選整理,並找專家確認每一項是通過什麼軟體或硬體來實現的。
必備的硬體包括:涉密計算機,中間機,三合一,涉密列印機,紅黑電源,碎紙機,保密櫃
根據單位具體情況可能需要配備的硬體包括:視頻干擾儀,涉密復印機,涉密掃描儀,手機屏蔽櫃,手機干擾儀等等
安防方面,要具備防盜門,防盜窗,視頻監控系統,紅外防盜系統,門禁系統等等。
還有很多軟體類安全產品需要准備。

現在你們應該已經經歷過一輪審查了,接下來要面對的應該是資格到期,需要復審了吧。

⑼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涉密嗎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明確責任的原則,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保密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備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與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明確崗位保密責任,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
涉及國家秘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崗位保密責任書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嚴格控制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人員范圍。
第二十四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害部門、部位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不得使用無安全保密保障的設備處理、傳輸、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會議或者活動,應當制訂專項保密工作方案,並確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八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保密檔案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的管理、泄密事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歸檔,並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實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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