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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09 08:44:14

A.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 有哪些

目前只有一類企業(大約1000多家軍工企業)需要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還是新時代;
其他二類的僅僅是鼓勵,不做強制要求;
三類的根本不需要。

B.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 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 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 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第二章許可程序
第七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 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徵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 (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存,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明確責任的原則,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 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保密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備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與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明確崗位保密責任,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
涉及國家秘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崗位保密責任書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嚴格控制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人員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害部門、部位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不得使用無安全保密保障的設備處理、傳輸、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會議或者活動,應當制訂專項保密工作方案,並確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保密檔案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的管理、泄密事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歸檔,並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目錄范圍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武器裝備生產活動,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準予許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而擅自從事列入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第三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在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四十二條
軍工電子行業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C. 求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學習心得一篇, 我們是搞座椅被動救生的

同樣是中行的路過!
我們也在學習!
哈哈
深表同情
注意保密!

D. 什麼是中國軍工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GJB9001軍工產品質復量管理體系,是根據《制軍工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要求,在ISO9001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軍用產品的特殊要求編制的。軍用系列標準的發布和實施,推動了軍工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的迅速發展,促進了軍用產品質量與可靠性水平的提高。

獲取認證應具備的條件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相關的國家行政審批資質或行業資質),具備相關設施和資源,能正常開展經營活動。能提供三個月以上的經營活動記錄。產品應直接或間接供部隊及相關部門使用。

(4)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民參軍的企業需要做國軍標管理體系,申請流程:

1、申請GJB9001B國軍標經認證中心主任審查。

2、報裝認委秘書長審批。

3、報工業主管部門的裝認委委員審批。

4、報認證產品顧客所涉及的裝認委委員審批。

5、報裝認委副主任委員審批。

6、報裝認委主任委員審批。

7、頒發證書。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其他事項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准,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幹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航天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有關活動,履行有關職責。委託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承辦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三)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管理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五)原信息產業部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通信管理局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實行垂直管理,行政編制500名。
(六)原信息產業部所屬事業單位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7所直屬高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中小企業對外合作協調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成套服務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08-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01-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09-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12-10 《國務院關於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03-07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 03-04 《國務院關於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02-17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01-17 《國務院關於印發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12-12 《國辦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10-19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10-10 《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09-1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08-07
《「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07-20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07-17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07-12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印發》07-09
《「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06-29
《關於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指導意見》06-02
《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工作若干意見》05-0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04-27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03-29
《國務院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02-10
《國務院批轉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02-08
《「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0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01-04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公布 10月1日施行 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11-01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10-11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02-03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02-03
《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02-03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08-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08-1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03-05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02-05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02-0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02-05
《國防專利條例》02-05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02-05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02-05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02-05
《農葯管理條例》02-05
《食鹽專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02-05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02-05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02-05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02-05
《鹽業管理條例》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02-04
《軍工產品質量管理條例》02-04
《武器裝備研製設計師系統和行政指揮系統工作條例》01-16
《軍用標准化管理辦法》01-16

F. 軍工四證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相關法律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
2、《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規范(試行)》
3、《GJB9001C-2017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審查管理辦法》
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准》
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
相關法律法規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
四、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
法律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
2、《資格審查管理規定》
3、《GJB9001B-2009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關於軍工四證的問題融融網上面都有,希望可以幫助你。

G. 軍工四證、軍工三證、軍工五證分別指什麼

「軍工五證」由不同部門負責審查、認證。

1、「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由具有武器裝備質量體系審核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或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進行審核檢查;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 由國家保密局、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共同負責;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 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時需要徵求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意。

4、「武器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 由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

5、「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條件備案」由國防科工局或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

(7)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以及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本辦法所稱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是指武器裝備的總體、系統、專用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是指武器裝備領域的理論性、基礎性科學研究活動。

第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根據國防建設和武器裝備發展需要,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嚴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H. 軍工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本條例適用於研製、生產軍工產品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稱承製單位)和訂內購軍工產品的單位(容以下稱使用單位)。
本條例所稱軍工產品系指武器裝備、彈葯及其配套產品。 承製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國家軍用標准或專業標准(以下統稱質量標准)。
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的,也可採用企業標准。但企業標准不得與國家標准、國家軍用標准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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