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的職權有
一切的權利,就相當於黨對於國家行使的權利一樣
⑵ 中央軍委四大部是什麼
中央軍委四大部分別是: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總裝備部。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 )領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並統一指揮。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3)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是什麼擴展閱讀:
1982年的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而中國共產黨亦設有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因此形式上存在兩個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但是兩個委員會的最高負責人(又分別稱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和副主席除了過渡時期外均為相同的人選。
⑷ 國防法規定統一指揮領導國家武裝力量的國家機構是什麼
國防法規定統一指揮領導國家武裝力量的國家機構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4)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